辦法全文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8號)
《湖南省實施辦法》於2000年5月27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5月27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二000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四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力量,應當建立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增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採用多種形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有關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科技成果重點轉化項目指南。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應當優先安排和支持:
(一)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的;
(二)加速高新技術開發,提高國內、國際市場競爭能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
(三)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的;
(四)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降低消耗的;
(五)綜合治理江河湖庫,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六)提高人口素質,保護大眾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的;
(七)促進科技扶貧開發,推動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把科技成果重點轉化項目列入產業發展計畫,並加強督查和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重點科技成果轉化的結果應當定期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聯合或者獨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境外、省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來本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享有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權利。
第十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促進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在完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應當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實施轉化。具體實施由雙方依照簽訂的協定進行。
第十一條 科技人員在不侵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到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到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吸收本單位的科技、管理人員參股。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時,主要科技、管理人員可以作為公司發起人。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實施轉化的,其股份可以達到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實施轉化的,其股份可以達到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以技術轉讓、作價入股等形式轉化科技成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對該科技成果進行檢測的,應當由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認定的科技成果檢測機構檢測。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對該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的,應當由依法認定的科技成果評估機構評估。
科技成果檢測和價值評估機構應當公正、客觀,不得提供虛假的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健全區域中介服務體系,逐步實現中介服務組織網路化、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
引導各種技術創新服務機構、技術評估機構、技術經紀機構以及信息諮詢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技術、市場行銷、信息等方面的服務。
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取得資格證書。
對以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主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經認定後可以按照非營利機構運作和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逐年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建設,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設資金用於建設省級重點工程技術中心、中間試驗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和農村試驗示範基地。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其資金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規定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基金。
第十九條 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應當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企業應當按照上年度銷售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上年度銷售總額的百分之五以上提取經費,用於引進、研究開發和轉化科技成果。
企業引進大型項目的投資預算中應當安排相應比例用於引進項目的技術創新。
第二十條 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績,應當作為其晉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對實施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投產後,單位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在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開發活動中,通過調查、考察、試驗、研製等科學方法所取得的具有創新性、先進性和適用性的套用技術成果。
本辦法所指高新技術成果,是指在高新技術領域中所取得的具有高智力、高投入、高風險、高效益等特點的套用技術成果。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對套用技術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二、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取得資格證書。對以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主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經認定後可以按照非營利機構運作和管理”。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合併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依法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