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奶業發展條例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奶業發展條例》為規範奶業生產經營活動,加快自治縣奶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城步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2015年7月1日起實施。2005年8月1日實施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奶業發展條例》同時廢止。

2005年3月23日城步苗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2005年5月31日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奶業生產經營活動,加快自治縣奶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城步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奶業生產經營及監督管理服務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的奶業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帶動、自主經營”的方針。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奶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優惠措施,扶持和促進奶業快速、有序和持續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奶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協調轄區內奶業管理工作。食品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奶業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奶牛飼養與繁育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和資源條件,科學編制奶業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建立奶牛基地,逐步實現奶業規模經營。

第七條 奶牛基地建設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的原則。實行規模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逐步形成奶牛養殖專業小區、專業鄉(鎮)、專業村組。

  第八條 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其它合法形式參與奶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設定儲存和處理奶牛廢棄物的設施和場所,保持清潔、乾淨、衛生的飼養環境,達到衛生、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鼓勵配套建設沼氣池。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網路,向社會發布奶業生產經營信息,引導奶牛養殖場(戶)和鮮奶加工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奶牛飼養技術培訓機構,開展經常性的技術培訓,提高奶牛養殖者、技術服務人員、品種改良技術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奶業生產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奶牛養殖場(戶)進行草地圍欄、飼草飼料儲備、奶牛圈舍等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奶牛、奶牛配種和系譜的登記工作,建立相關檔案,實現奶牛管理規範化、信息化。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奶牛品種繁育工作,建立健全縣、鄉(鎮)、村三級品種改良網路體系,完善品種改良設施。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奶牛養殖場(戶)依法引進優良品種,通過良種繁育、雜交改良等措施,養殖高產奶牛,最佳化種群結構,不斷提高奶牛品質。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奶牛冷凍精液、胚胎等繁育載體,必須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奶牛冷凍精液、胚胎等繁育載體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種奶牛繁育、生產的技術規程,建立生產和育種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實施防疫制度。

第三章 奶牛防疫與保護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奶牛防疫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奶牛防疫、撲疫工作。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門主管全縣範圍內的奶牛防疫、檢疫和防疫監督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公安、工商、衛生、商務、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奶牛防疫撲疫工作。

鄉(鎮)動物防疫機構,在縣動物防疫檢疫機構的指導下,做好奶牛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等工作。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奶牛防疫、檢疫隊伍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核選拔防疫檢疫員。

第二十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縣內設立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應當加強對出入縣境的奶牛的防疫、檢疫工作。凡出入縣境的奶牛,必須出具當地動物防疫監督部門的檢疫證明;對從自治縣境外引入奶牛,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應當及時向自治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鄉(鎮)動物防疫機構報告。縣、鄉(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迅速採取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奶牛疫情。

第二十二條 發生奶牛疫病時,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分奶牛疫病類別,啟動應急預案,分類採取強制性控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

第四章 奶牛飼草與飼料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牧場和草地的保護、建設、利用的管理工作,並將牧場和草地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牧草,並積極引進適應當地氣候的優質草種,發展奶牛。

第二十四條 牧場和草地的所有權、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牧場和草地的經營權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受讓方應當履行保護、建設的義務,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地。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地,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牧場和草地進行登記,核發所有權、使用權證,確認和保護牧場和草地所有權。

草地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草地和牧場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地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地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二十六條 進行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地。確需徵收、徵用或使用草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因建設徵收、徵用草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因建設徵收、徵用或者使用草地的,應當依法交納草地植被恢復費。

臨時占用草地的,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且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地植被並及時退還。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製定草地載畜量標準,結合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定期核定草地載畜量,防止超載放牧。

第二十八條 奶牛飼料應當保證安全、有效、無污染。

禁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無產品批准文號的奶牛飼料。

第五章 鮮奶生產與加工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鮮奶加工企業與奶牛養殖場(戶)按照穩定發展、契約收購、以質論價的原則,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的良性運作機制。

第三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鮮奶加工企業依法平等競爭,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鮮奶加工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化。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鮮奶加工企業與有關高等科研院所組建奶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加強技術合作,提高鮮奶生產技術,開發優質乳製品。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奶業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資金、技術、市場等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南山”牌乳製品加強原產地域產品保護。

第三十四條 鮮奶收購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冷卻、冷藏、保鮮設施;

(二)有對鮮奶進行脂肪、比重、酸度、微生物檢測的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衛生安全質量管理措施;

(四)依法取得有關證照;

(五)從業人員依法取得合格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五條 鮮奶加工企業和奶牛養殖場(戶)可以按規定成立奶業協會。奶業協會為會員提供生產、銷售、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防止無序競爭,依法維護奶業生產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資金投入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奶業發展專項資金。奶業專項資金按上年縣級財政收入增長的比例同比增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草地建設、奶牛飼養技術培訓、奶牛防疫和奶牛繁育。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奶業投資。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引進外資進行奶業投資。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鮮奶加工企業為奶牛養殖場(戶)提供貸款擔保。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擴寬信貸領域和改善服務方式,繼續擴大養牛小額信用貸款和逐步建立奶牛養殖場(戶)聯保貸款。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奶牛養殖場(戶)對奶牛向保險公司投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在奶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奶業監督管理服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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