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確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人事部門)是本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在上級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適當照顧。
第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程式是:
(一)編制錄用計畫;
(二)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
(三)制定並申報考試錄用實施方案;
(四)發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
(五)報名及資格審查;
(六)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
(七)體檢;
(八)考核;
(九)公示;
(十)錄用。
第二章
錄用計畫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畫,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擬補充職位的要求編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畫,由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向省人事部門申報,由省人事部門確定。
第九條 市(州)以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畫按下列程式編制和下達:(一)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人事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本縣(市、區)所轄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初審後,綜合編制上報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州)人事部門];(二)市(州)人事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審核後,綜合編制本市(州)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並上報省人事部門;(三)市(州)人事部門根據省人事部門確定的本市(州)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分別下達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
第十條 申報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必須載明下列事項:(一)招考單位名稱、編制數、實有公務員數、空編數和擬錄用人數;(二)擬錄用職位名稱、職位所需人數及資格條件。
第三章
報考及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報名前,由省人事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市(州)人事部門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一)招考單位、職位及人數;(二)招考範圍、對象和擬錄用職位的資格條件;(三)報名時間、地點和報名時須提交的證件;(四)考試的範圍、方法和時間;(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五)身體健康,年齡為35周歲以下;
(六)具有擬錄用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五)項所列條件,特別需要、特殊人才經省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
資格審查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招考單位共同負責。經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報考者,由省、市(州)人事部門發給准考證。
第四章
考試
第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根據需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省人事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市(州)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測試報考者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以及適應擬錄用職位所需的素質與能力。
考試排名可以採取按事先規定的比例將筆試、面試成績合成的方式確定,也可以採取按筆試、面試分段淘汰的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考試。
公共科目筆試內容由省人事部門確定;專業科目筆試內容由省、市(州)人事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確定。
第十七條 面試由省、市(州)人事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組織實施。
面試考官由人事、監察、招考單位等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組成,並根據省人事部門確定的面試測評要素和測評方法進行測評。
第十八條 面試考官逐步實行資格制度,並建立面試考官庫。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採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者簡化考試程式:
(一)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三)省人事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體檢與考核
第二十條 對考試合格者應當進行體檢。
體檢對象在考試合格人員中按照事先規定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
體檢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縣(市、區)以上的綜合性醫院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核工作由招考單位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實施。
考核對象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擬錄用職位數等額確定。
考核的主要內容為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適應擬錄用職位所需要的條件以及錄用後是否需要職務迴避的情況等。
考核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人事行政部門對經考核合格擬錄用的人員,應當在一定的範圍和期限內進行公示。
第六章
錄用
第二十三條 招考單位根據考試、體檢、考核、公示的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省、市(州)人事部門審批。
被批准錄用的人員,由審批機關發給《湖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被錄用人員,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被錄用人員逾期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二十五條 被錄用人員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憑錄用通知書為被錄用人員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被錄用人員與原工作單位有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關係的,應當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手續;被錄用人員與原工作單位發生爭議的,由被錄用人員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間受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工作單位應當終止其試用並報錄用審批機關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滿合格的,按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正式任職定級。
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報錄用審批機關批准,可視具體情況延長試用期半年或者取消錄用資格;延長試用期滿仍不合格的,按報批程式取消錄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