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湖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廳級 ,對外同時使用“湖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名稱(簡稱省公安廳交管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省公安廳交管局)是省公安廳主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工作的職能部門。 根據省政府機構改革精神,設定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簡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廳級,對外同時使用“湖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名稱(簡稱省公安廳交管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省公安廳交管局)是省公安廳主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工作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擬定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發展戰略。

(二)組織指導全省公安交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參與研究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打擊破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參與全省道路檢查站(卡)的審核和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對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車場(庫)、車輛停靠站點的規劃建設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審批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道路交通管理和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線的標定、審批工作;按職責許可權對機動車改裝、改型、修理廠家實施安全技術監督。

(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駕駛員的考試、發證、審驗和全省教練車輛的檢驗、發牌工作;組織機動車考驗員、檢驗員、教練員的培訓、考試、審批發征工作;負責對直接報考大客車駕駛證的駕駛員的審批和組織考試、發證工作。

(六)指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調處工作,參與查處特大交通事故;指導基層交通安全組織建設和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七)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省公安交警隊伍的紀律作風建設、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和監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督查和協助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助市、州公安局黨委管理交警支隊的領導班子。

(九)按有關規定負責對省財政劃撥的養路費提成的交通管理經費的核算和管理;組織對全省公安交警系統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款、物的稽查和審核;負責總隊(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管理科學技術的研究、規劃和組織推廣、套用,以及通信、計算機套用的規劃指導。

(十一)組織、參與和協調重大交通警(保)衛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路巡邏民警的執法活動和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協同其他警種維護道路治安秩序,打擊車匪路霸。

(十二)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省公安廳交管局)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總隊(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總隊(局),機關重要檔案和會議報告的起草及保密、檔案、文秘、通信、信訪、接待、信息、統計分析等工作;負責督辦全省交警部門的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論研究工作;協調處理緊急事務,協助指揮統一行動,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二)車輛管理處(對外使用“湖南省公安廳車輛管理所”名稱)

指導全省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機動車輛牌證、駕駛證件及有關表格、印章的監製管理;負責機動車輛的檢驗、檢測管理工作;按職責許可權對機動車改裝、改型、修理廠家進行安全技術監督等有關工作;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的審批標定,頒發《委託證書》;負責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審批、管理並核發證件;組織、指導、監督機動車駕駛員的考試、發證;負責核發教練車牌證;負責機動車考驗員、檢驗員、教練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對直接報考大客駕駛證的駕駛員的審批和組織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辦理警車、公安專段號牌及省直單位、中央駐湘單位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發牌、發證及管理工作。

(三)交通秩序管理處

擬定全省道路交通和公路治安管理政策、措施;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和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參與道路檢查站(卡)審核;核發有關證件;指導和協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對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車場(庫)、車輛停靠站點的規劃建設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和協調重大交通警(保)衛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公路巡邏民警的執法活動和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指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事故預防和調處;指導和參與調處特大交通事故;組織指導基層交通安全組織建設;負責指導和管理對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審驗工作。

(四)法制宣傳處

指導全省公安交通法制建設的規劃工作;組織起草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承辦和指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執法情況;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五)行政財務處

指導和管理全省公安交警部門的計畫財務和裝備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對省財政劃撥的養路費提成的交通管理經費的核算和管理;組織對公安交警系統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款、物的稽查和審核;組織制定交警系統有關行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總隊(局)機關後勤、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車輛號牌的經費結算、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的財產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六)交通科技處

負責協調和組織、指導公安交通管理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公安交通管理科研課題的報審、科技信息蒐集、學術交流工作;組織科研成果鑑定、評審和開發推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公安交警技術職稱評聘的有關工作;指導、承辦道路監控、通訊、計算機等技術的管理運用;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綜合系統工程。

(七)政治處

掌握全省公安交警隊伍建設情況,分析、反饋隊伍建設信息,按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安交警的教育培訓和執法監督;指導、督促公安交警隊伍的思想、黨風廉政建設與紀律、作風建設;協助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承辦公安交警部門的機構編制等有關工作;協助市、州公安局黨委管理交警支隊領導班子;負責總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考核、調動、任免、呈報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總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機關專項編制總額內單列。

人員編制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省公安廳交管局)機關專項編制為56名。其中:總隊長(局長)、政治委員各1名(均為副廳級),副總隊長(副局長)2名,專職紀檢員、政治處主任各1名(均為正處級);副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紀檢(監察)負責人)。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編制(1名)實行單列,屬於行政性質,管理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核定機關後勤服務編制9名。

直屬單位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省公安廳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隊(正處級)主要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和治安管理工作;參與、協助重大交通警(保)衛工作和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核定專項編制20名,其中支隊長、政委各1名,副支隊長2名,副政委(兼任政工紀檢負責人)1名。

支隊下設的長永、長潭、長常、湘耒四個交警大隊(按序列分別稱為一、二、三、四大隊)均為副處級單位。核定長潭大隊專項編制41名,長永大隊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7名,長常大隊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7名,湘耒大隊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0名。四個大隊各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其中大隊長、政委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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