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節約優先戰略,通過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助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加快我省“四化兩型”社會建設,現就節約集約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具體內容
一、強化規劃計畫管理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巨觀調控和用途管制作用。
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用地規模、空間布局、開發時序必須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
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得擅自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方式報批用地。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沒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或者沒有農用地轉用指標,不得申報項目用地,不得超用地計畫批地
(二)科學編制並嚴格實施土地供應計畫
市州、縣市國土資深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按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供應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沒有編制年度供地計畫的,不得擅自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未納入年度供地計畫的,一律不得供地。
二、加大市場配置資源力度
(三)擴大有償使用范圈
細化劃拔使用對象,嚴格控制劃撥用地範圍。制定基礎設施用地出讓最低限價,逐步推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有償使用。
(四)完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可以行業分類作為條件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業企業在原規劃的區城內因擴大生產規模所需的新增工業用地,可帶條件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五)強化用地契約管理
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拔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工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
在土地劃拔或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時,按劃撥或出讓土地總價款的3%收取履約保證金,根據用地單位履約情況,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金,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由出讓方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對確因城市規劃需要調整改變原規劃使用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對工業項目還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嚴格控制商品住宅項目用地單宗出讓土地規模,小城市(鎮)不得超過7公頃,中等城市不得超過14公頃,大城市不得超過20公頃。
(六)大力推行網上掛牌交易
市州、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要依託現有國土資源有形市場,進一步完善交易方式,大力推行網上掛牌交易。2011年年底前,各市州本級所有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網上交易;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州、縣市必須全面實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
(七)積極推進土地儲備
經營性用地一律納入土地儲備;舊城區改造、產業轉型升級等盤活的存量用地也應納入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確實需要延期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全力推進開發區(園區)節約集約用地
(八)堅持工業集中集群集約發展
要按照建設“兩型社會”的要求,進一步最佳化開發區(園區)的空間布局,最佳化產業結構。要根據各園區產業特點確定合理的路網密度和寬度、綠地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指標。
新上工業項目必須安排在具有相應產業功能的開發區(園區)或城鎮的工業集中區內,環境污染嚴重的化工、冶金類工業項目必須進專業圈區,其他工業企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達到環保要求的條件下,也要通過“拆企井企”、“拆企入園”等方式逐步進入開發區(園區)或工業集中發展區發展;對規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業逐步實行關停淘汰。
(九)加強開發區土地用途管制
開發區(園區)用地必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進一步最佳化用地結構,工業類開發區(園區)內的生產性項目用地比例不得低於60%,綠化率不得超過15%。
工業項目用地中生活設施、後勤保障、辦公服務等配套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規劃建設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嚴禁將工業用地變相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因城市規劃原因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出讓契約中約定依法收回。
基礎設施建設要統一規劃,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務性設施,並由開發區(園區)統一建設,提高區域性社會資源的共享程度。
四、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約束機制
(十)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城鎮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勵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地上地下一體式建築的,地下部分的建築面積不計算容積率,不計算建築規模,出讓時不計收土地價款。對利用廣場、道路、公園等地下空間修建地下建(構)築物的,出讓時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場價格的20%至50%確定土地價款。
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對現有工業用地,增加建築面積或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再增加土地價款。建立多層廠房的項目用地占新開工項目用地的60%以上的,給予土地計畫獎勵。
(十一)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
巳實施征地滿2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滿2年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閒置費。
對因規劃調整等不可歸於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應通過協商和合理補償,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納入政府儲備或安排臨時使用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十二)強化建設用地批後監管
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要依據土地出讓契約、劃拔決定書等有關檔案中的土地利用約定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建設位置、用地規模、土地開發強度等執行情況實施全程監管,並出具檢查核驗意見。
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意見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驗收,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房產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不得頒發相關證書。
對未按有關批准檔案或契約要求執行的,按規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責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並收取違約金.對沒有按照土地使用契約開工建設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將企業違法用地、閒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時通報給金融部門.
(十三)實行批地與供地掛鈎政策
對前三年及當年土地供應率未分別達到80%、60%、40%、20%的市州、縣市,暫停受理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申請,並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十四)健全土地市場實時動態監測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的要求,及時發布、上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拔、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房地產項目開工、竣工等信息,開展市場分析等相關工作。各級財政要安排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專項經費,切實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監管和調控。
五、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作為緩解資源供需矛盾、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的有力抓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抓好抓實。創建活動對象為全省所有縣市,分達標和創優兩個層次開展。
達標是指達到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指標標準體系(以下簡稱“指標標準體系”)所規定的指標項的基本標準。達標為普遍性要求,原則上全省所有縣市均應當在3年內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省政府每年從達標縣中評選出1/3的縣市,授予“湖南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榮譽稱號,並在用地指標、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獎勵。
每年從省級模範縣市中評選3-5個申報國家級模範縣市。模範縣市評比實行屆別制。如不出現達到一票否決標準的重點違法違紀行為,獲得的模範縣市榮譽稱號可保留3年。
六、確保實現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目標
(十六)加強領導,搞好考核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建立責任制,層層抓落實。
要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的獎懲制度,把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作為領導幹部政績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評估範圍。具體考核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訂。
(十七)部門配合,明確責任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全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把建設項目審核關,確保重點工程和鼓勵類項目、民生項目建設,控制非重點工程和一般性工業項目立項;規劃部門要嚴把城鄉規劃關。
控制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強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把建設項目征轉和供地關,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核定用地量;統計、審計部門要配合做好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工作;工商部門耍將企業違法用地、閒置土地等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系統,並及時披露,按失信行為懲處;金融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貸款管理,禁止向違法用地項目以及違反規劃控制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提供貸款支持。
(十八)加強宣傳,正確引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集約用地意識。
要認真總結推廣節約集約用地經驗,表彰節約集約用地的先進典型,嚴肅懲處閒置浪費土地和違法違規用地的行為,營造節約集約周地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