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9〕5號1999年2月26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在國家巨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化肥流通體制,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省對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計畫管理為主改為間接計畫管理為主。取消省產化肥指令性生產計畫和統配收購計畫,由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自主進行購銷活動。拓寬化肥流通渠道,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各級供銷社農資公司、化肥生產企業和農業“三站”(農技推廣站、土肥站、植保站)可以設點將化肥直接銷售給農民,保留現行農墾、林業、菸草、軍隊在本系統內銷售化肥的做法。除上述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化肥批發業務。各級供銷社農資經營部門要繼續堅持為農服務的宗旨,切實承擔穩定農資市場的責任,在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鼓勵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打破系統和行業界限,通過發展工商聯營、銷售代理、聯購分銷、連鎖經營、組建集團等多種形式的聯合,建立穩定的購銷關係,實現優勢互補,共同做好化肥產銷工作。
取消指令性計畫後;省計委要切實搞好全省化肥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要立足於省內化肥資源解決市場需求,並會同省直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區、品種之間產需平衡銜接,協調大、中型化肥生產企業和缺肥地區的供需關係。
二、完善化肥價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導下的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化肥出廠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省物價局要參照國家計委對大型氮肥企業生產的化肥制定中準出廠價和上下浮動幅度的價格管理辦法,對湘氮、資氮兩家中型氮肥生產企業生產的化肥制定中準出廠價和上下浮動幅度。供需雙方可根據淡、旺季節及市場情況協商確定具體價格,但不得突破上下浮動範圍。中準出廠價根據化肥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對化肥經營批發環節實行差率控制。零售價格放開,必要時省級物價部門可對部分品種規定最高限價。
三、繼續實行救災化肥儲備制度,增強巨觀調控能力。化肥是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特殊商品。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39號檔案關於建立中央救災化肥儲備制度的精神,我省化肥現有儲備數量和儲備貼息不變,儲備資金由有關國有商業銀行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繼續由省農資總公司承擔。小化肥儲備以地(市、州)、縣為主,各地要加強對小化肥儲備工作的領導,確保小化肥供應。同時,通過中準出廠價和浮動幅度的指導性價格政策,使化肥保持合理的淡、旺季節價差,鼓勵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戶淡季儲備化肥。
四、完善進口化肥管理辦法。各種貿易方式和渠道進口的化肥均納入進口配額管理。國家安排我省的進口化肥配額,由省經貿委根據總量平衡、資源配置和最佳化品種結構的要求,主要安排給省級農資總公司,同時,考慮大中型化肥生產企業生產複合肥的需要,組織進口我省短缺的化肥品種。嚴格控制尿素進口。嚴禁任何單位倒賣或自行調劑化肥進口配額。否則,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五、實行優惠政策,支持化肥生產和流通。有關部門要優先保證、均衡供應化肥生產所需原材料和能源;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保證化肥及其原材料的運輸,並對有經營資格的單位調運農用化肥和磷礦石等原輔材料實行優惠運價。對化肥生產、經營和省內短,缺品種的進口繼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國有商業銀行要繼續優先安排全省化肥生產、冬儲與經營資金,確保省級儲備資金的需要;要與生產、經營單位密切配合,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擠占挪用。對供銷社農資經營部門和生產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糧棉油“三掛鈎”化肥價格倒掛、災損及災後賒銷等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分級負責的辦法,各級計畫、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對1998年底以前的政策性虧損進行核定。各級政府要積極協調,認真研究,用好用活已有政策,並妥善處理好這些問題。
六、強化市場管理;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強對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根據市場需求組織好化肥的生產和供應,適時調節市場供求,保持本地區化肥價格的相對穩定;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嚴禁實行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市場與價格監督管理的力度,確認經營者的資格,規範經營者的行為,取締非法經營,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和走私進口化肥的行為,堅決制止哄抬化肥價格、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衝擊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