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6〕16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中央駐湘和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集中必要的資金,加快我省農業、基礎原材料產業發展和工業技術改造的步伐,增強工農業發展後勁,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人民政府決定建立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從以下7個渠道徵收:
1.農業稅從1996年新增價差收入省集中30%。
2.生豬屠宰稅從1996年起,提高徵收標準,相應增加的收入省集中30%。
3.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出讓收入省集中15%。
4.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省已集中部分全額的20%。
5.非生產行業按增值稅、營業稅徵收附加3%;生產行業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徵收附加1%。以上新增附加費稅前列支。
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省集中全額的10%。
7.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包括徵用、劃撥和受讓土地)每平方米徵收附加費2.5元。
二.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統一徵收、集中管理、定項使用,主要用於全省農業、工業方面的重要建設項目。
三.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按以下辦法徵收:
農業稅1996年新增價差收入、屠宰稅提高標準新增收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出讓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省集中部分均按以上收入現行徵收渠道徵收,年終由省財政廳與各地州市在辦理財政決算時結算上解。
生產行業和非生產行業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加,分別由國稅、地稅系統在徵收上述3稅時一併徵收,交入各縣(市)國稅、地稅局專設的“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收入過渡戶,每月15日和月末匯總上解省財政廳。
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附加費,由有建設用地批准權的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在發放用地許可證時一次收取,按月全額上解省國土測繪局,省國土測繪局按月上解省財政廳。
四.徵收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必須按政策規定辦事,除省政府明文規定的減免對象外,其他任何單位都必須堅持依率計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豁免。有繳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欠、拒交、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五.徵收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我省的一項重大決策。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樹立全局觀念,增強執行政策的自覺性,切實加強領導,把它作為一項關係到長遠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保證完成徵收任務。
六.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