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8〕7號1998年6月5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明確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原則:“四分開一完善”,即實行政企分開、中央與地方責任分開、儲備與經營分開、新老糧食財務帳目分開,完善糧食價格機制,更好地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消費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我國國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充分利用當前巨觀經濟環境明顯改善、糧食供求情況較好的時機,加快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步伐,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轉換糧食企業經營機制,實行政企分開
(一)實行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分離。省、地(市、州)、縣(市、區)糧食局作為同級政府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的行政職能機構,保持穩定和精幹。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實施糧政管理,管理地方儲備糧油,負責糧食行業規劃與指導,統一監管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督促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完成糧油購銷業務,審查社會糧食批發經營資格,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糧食市場。對承擔主營業務的所屬糧食企業行使行政管理權和法人代表任免權。各級糧食局與糧食企業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不參與糧食經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自主經營活動。
政企分開後,各級政府要合理核定本級糧食局的人員編制。糧食局在編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經費按省政府關於糧食財務體制下放政策的規定,由各級財政預算列支,不得向企業攤派。
(二)國有糧食企業都要面向市場,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不承擔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國有糧食企業是糧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積極開展糧食收購,掌握必要糧源,在穩定市場供應和市場糧價中發揮主導作用。受政府委託代理政策性業務,由政府按規定給予合理補貼。
(三)國有糧食企業要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大力發展連鎖、代理、配送等現代流通組織形式和行銷方式。根據市場經濟要求和糧食生產與流通的變化,對現有城鄉糧食購銷網點的布局進行必要的調整。
(四)糧食收儲業務與附營業務要實行分離,確保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獨立核算的糧油工業、飼料、運輸企業、多種經營公司及城鎮糧店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已在商業性銀行開戶的維持不變。原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要通過清理劃轉到有關商業性銀行開戶。對原由糧食收儲企業統一核算的附營業務,應從資產、人員、機構上與收儲業務徹底分開,組建獨立法人的附營業務經濟實體,劃轉相應的資產和負債,並有必要的資本金,在商業性銀行單獨開戶。純收儲企業要將富餘人員分流出來,安置到其他附營企業。
(五)國有糧食企業要定崗定員,實行減員分流。今明兩年內,全省直接從事糧食收儲業務的人員要減少到現有人員的一半左右。要採取有力措施搞好糧食職工再就業工程。對暫時末安排轉崗從事多種經營的分流人員,應納入當地職工再就業工程體系。在一定時間內發放基本生活費,鼓勵他們尋找新的就業門路。新辦糧食企業所需人員。首先從現有職工中調劑解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硬性要求糧食企業接收新的人員。各級政府要把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財政、工商、稅務、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對糧食企業減員分流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城鎮國有糧油零售網點房產權要按省政府湘政發〔1996〕36號檔案認真落實。省原核定打入各地糧食財務下放基數中的糧食商業企業離退休人員經費要確保落實到位。
二、合理劃分省、地(市、州)的糧食事權,全面落實糧食分級負責制
(六)在國務院巨觀調控下,地方政府對全省糧食生產和流通工作全面負責,實行糧食工作省長負責制,落實專員、市長、州長、縣長責任制。
(七)省政府負責全省糧食的巨觀調控,主要任務是:制定中長期糧食發展規劃,搞好全省糧食總量平衡,組織和落實軍糧供應和糧食進出口;在國務院的指導下,組織落實糧食購銷政策和價格政策;負責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並承擔利息和費用補貼,搞好省級直屬糧食儲備庫建設;負責消化省本級應承擔的糧食財務掛帳;建立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確保應撥付的補貼及時足額到位;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或全省性的糧價大幅度波動時,及時通過省級儲備糧的吞吐穩定市場糧價;支持糧食主產區發展糧食生產,在儲備糧收購、糧食出口指標、儲備庫建設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傾斜。
(八)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要在國家和省巨觀調控下,對本地區糧食生產和流通工作全面負責,主要任務是:加強糧食生產的領導,增加糧食有效供給,根據市場需求合理調整品種結構;切實做好糧食收購工作,掌握必要的商品根源。繼續實行糧食定購制度和農業稅徵收的政策,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定購糧收購指導性計畫具體確定糧食定購任務、定購品種和入庫比例,並承擔相應的財務責任;保證城鎮居民口糧,大中專學生、部隊、兩勞兩所人員用糧,水庫移民、需要救助的災區和貧困地區用糧的供應;制定和落實消化本地糧食財務掛帳的措施,確保應撥付的補貼及時足額到位,做到不掛新帳,管好用好糧食收購資金,杜絕擠占挪用;建立和完善地(市、州)縣(市、區)糧食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根據應付本地區自然災害及調控市場需要,落實地(市、州)縣(市、區)糧食儲備。並報省政府備案;搞好本地區糧食倉儲等流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維修和改造;負資本地區糧食餘缺調劑;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加強糧食市場和價格管理監督。穩定市場糧價,維護正常流通秩序。
縣級政府的事權和責任由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確定。
(九)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是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專項資金。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安排原則和匹配比例,納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各地(市、州)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每年由省政府根據調控糧食市場的需要下達。各級都要將糧食風險基金納入年度預算,及時撥付,確保落實。如地(市、州)自籌的資金不能到位,省財政相應從有關地(市、州)資金調度款中扣回,再由省財政劃撥到該地(市、州)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存款專戶中。
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第一,省地(市、州)縣(市、區)儲備糧油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第二,糧食企業因執行按保護價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順價出售時應予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費用補貼。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的調整,須經省政府批准。
各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權屬同級政府。在糧食市場需要全省調控時,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可以補助地(市、州)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的不足;為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地(市、州)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集中到省財政,與省糧食風險基金補助部分一起統一及時撥補給有關的各級糧食企業。糧食風險基金由各級財政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存款專戶,並通過專戶撥補,滾動使用,專款專用。
三、建立適度規模的地方糧食儲備,實行儲備和經營分開
(十)加快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建立和健全省、地(市、州)、縣(市、區)三級儲備制度,對儲備糧與企業經營性糧食實行分開管理。省、地(市、州)、縣(市、區)三級糧食儲備總規模確定為20億斤原糧。其中,省級儲備糧規模10億斤,今明兩年暫按8億斤到位;地(市、州)級儲備糧規模4億斤,縣級儲備糧規模6億斤,2-3年內到位。省儲備糧的糧權屬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省級儲備糧利息和費用補貼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局撥補到承儲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糧食局制定。地縣儲備糧費用和利息補貼由地縣財政負擔。
(十一)省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省通過資產整體劃轉辦法,適當上收部分儲備庫,作為省省屬糧食儲備庫,人、財、物由省糧食局直接管理。有關地區行署和市、州、縣(市、區)政府和企業要積極支持與配合新收省管庫的工作。地(市、州)、縣(市、區)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由地區行署和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
(十二)省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和拋售業務,由省直管庫或委託有資格的國有糧食企業具體實施。對現有的省儲備糧要逐步劃轉到省屬儲備庫直接管理。
(十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財政都要安排資金,加強糧食倉儲設施維護和建設。鼓勵多渠道投資糧食收儲設施建設。
(十四)建立健全儲備糧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審計和監督,定期檢查糧情,審核庫存、資產、負債和損益,做到帳實相符。省屬直管庫要逐步實現計算機聯網,提高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調控下市場形成糧食價格的機制
(十五)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決定,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
(十六)為保護生產者的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糧食品種收購保護價。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政府制定主要糧食品種的銷售限價,作為調控目標。
收購保護價、銷售限價和定購糧收購價格,由省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和各地市場糧價水平具體確定,並與毗鄰地區搞好價格銜接。
(十七)糧價過度波動時,政府主要依靠儲備糧吞吐和糧食進出口等經濟手段調節市場供求和價格。當市場糧價下跌至接近或低於保護價時,政府及時增加儲備糧收購。當市場糧價漲至銷售限價時,政府及時拋出儲備糧,以穩定市場糧價。一般性自然災害和局部地區糧價上漲,由地區行署和市、州、縣(市、區)政府動用本級儲備糧進行調控。出現較大自然災害或全省性糧價上漲時,省政府動用省級儲備糧救災和平抑糧價。
地方各級儲備糧的收購和拋售價格,按照保持市場糧價穩定的原則由同級政府確定。
五、積極培育糧食市場,促進糧食有序流通
(十八)加強糧食流通體系建設,積極培育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健全糧食市場信息網路,完善糧食市場交易規則,搞活糧食流通。
(十九)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要充分發揮國有糧食企業收購糧食的主渠道作用,農村糧食收購只能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承擔,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及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等直接到農村收購糧食。糧食收購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不得跨縣收購。國有農業企業、農墾企業可以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所生產的糧食。糧食加工企業和飼料、飼養、醫藥等用糧單位可以委託產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原料用糧,但只限自用,不得倒賣。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必須到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或糧食收儲企業購買。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規定直接到農村收購糧食的,必須依法嚴加懲處。
(二十)逐步完善省地縣已建立的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積極支持和引導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進入糧食批發市場交易。
(二十一)實行糧食批發準入制度。企業經營糧食批發業務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以上糧食局進行資格審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審定合格的資格證明辦理批發經營執照。批發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有50萬元以上自有經營資金,有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有固定的倉庫及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質量檢測手段;執行當地政府制定的豐年最低庫存量和歉年最高庫存量的規定;承擔政府規定的調劑市場餘缺和平抑市場糧價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糧食批發的,要嚴肅查處。
(二十二)進一步放開搞活糧食零售市場,支持和引導多渠道經營糧食零售業務,鼓勵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連鎖店發展糧食零售。糧食集貿市場常年開放。
(二十三)堅持全省糧食市場的統一性,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經縣以上糧食批發交易和委託收購糧食的運銷。
(二十四)加強省際間、地市間、縣市間糧食購銷銜接工作。產銷區要逐步建立長期穩定的購銷關係,積極搞好糧食餘缺的調劑。
六、妥善解決糧食財務掛帳,改善資金管理辦法
(二十五)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糧食政策性財務掛帳繼續按原規定,由省負責消化;對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的政策性掛帳本金及其在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發生的掛帳利息和省屬糧食企業政策性財務掛帳,省已作清理認定,由省負責消化。
(二十六)對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由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根據省有關部門規定的清理辦法,認真進行清理,經中央和省審核、確認納入消化方案的虧損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實行停息,掛帳本金由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統籌資金負責消化。糧食企業在1998年6月份因中央未停息而發生的掛帳利息按糧食企業隸屬關係分級負責,納入消化計畫。省屬糧食企業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發生的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由省審計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局聯合清理核實。1998年6月1日後,糧食收儲企業不允許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省政府將根據各地財力狀況、掛帳數額及糧食產量等情況,從1999年1月1日起,分別安排在5-10年內消化掛帳本金。掛帳利息由省政府根據各地消化掛帳任務完成情況按規定給予補貼(中央貼息)。
(二十七)經清理核實的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除劃轉到有關商業銀行的附營業務占用貸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不作變動。糧食企業的開戶銀行要將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與其他貸款分開,實行專戶管理,糧食企業單獨記帳。為確保各地按中央規定如期完成消化掛帳任務,省和地(市、州)農業發展銀行統一設定消化掛帳資金專戶。政策性掛帳由各級政府統籌資金消化,糧食企業經營性掛帳在規定期限內用其所得稅前的經營利潤等消化。各地(市、州)縣(市、區)將每年需消化的掛帳資金一律解繳到該地(市、州)縣(市、區)在地(市、州)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消化掛帳專戶,省、地(市、州)農業發展銀行收到消化掛帳資金後,等額核減掛帳貸款數額。以地(市、州)為單位未完成消化掛帳任務的,省財政將在對地縣財政稅收返還款中扣回,用於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
(二十八)從事糧食收儲的國有糧食企業,收購和儲備糧食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嚴格按照“庫貸掛鈎”的原則和辦法供應與管理。收購資金承貸主體和管理辦法由農業發展銀行和糧食局按有利於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原則研究確定。糧食調銷堅持“錢貨兩清,足額還貸”的原則,切實做到收購資金封閉運行。
糧食收購、調銷、儲備的貸款執行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不得上浮。中央及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實行分段計息的辦法。
(二十九)糧油工業、飼料企業、運輸企業、城鎮糧店和從糧食收儲企業分離出來的附營業務所需貸款,由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等商業性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糧食企業分流人員和開展正常經營,安排所需貸款,並根據企業經營和效益情況保持貸款必要的增長。
(三十)加強糧食收購、調銷、儲備資金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糧食企業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擠占挪用收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查處並停止貸款。已被擠占挪用的,要結合對糧食財務掛帳的清理,落實還貸責任,限期歸還。今後再出現擠占挪用,農業發展銀行要立即停止貸款,由此發生給農民“打白條”的,由有關地縣政府承擔責任,並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資金。凡地(市、州)、縣(市、區)財政欠撥按政策規定應撥付的糧食撥補款或地方政府擠占挪用收購資金,導致糧食企業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的,由省財政廳從對該地(市、州)、縣(市、區)的稅收返還款中扣回,用少歸還銀行貸款。
七、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保證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十一)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形成分工明確、調控及時的決策機制和運作機制。省計委、省糧食局耍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全省糧食巨觀調控,制定全省糧食總量平衡計畫,落實糧油進出口計畫,負責省級儲備庫的規劃和建設;省糧食局、省財政廳要協同管好省級儲備糧,督促落實地縣糧食儲備;省糧食局要指導和督促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堅決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和順價銷售的政策,大力深化糧食企業自身改革;省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糧食價格的監管和檢查;省財政廳要搞好糧食風險基金和省級財政承擔的糧油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管理、監督;省農業發展銀行耍搞好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嚴格執行封閉運行的政策;省工商局要按中央和省的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好糧食市場;省審計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全省糧食財務掛帳的審計工作;其他部門都要按各自的職能分工,落實國家各項糧食政策。
(三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決定》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和工作措施,妥善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