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省際間糧食收購價格銜接辦法
一、為做好毗鄰地區省際間糧食收購價格銜接工作,共同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促進糧食有序流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定購或保護價收購範圍的主要糧食品種收購價格政策的省際間銜接工作。
三、制定和銜接定購價和保護價,要有利於農民獲得合理收益,保護農民生產積極性;有利於最佳化糧食種植結構,促進糧食總量和結構平衡;有利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現順價銷售,減輕財政負擔;有利於促進糧食合理流通,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四、糧食收購價格銜接的主要內容是:小麥、稻穀、玉米三大主要糧食品種的定購價和保護價水平、品種差價、等級差價、季節差價、地區差價及相關收購政策等。
五、糧食收購價格銜接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糧食收購價格政策的必經步驟,未經銜接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價格政策。價格銜接分夏糧和秋糧兩次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於新糧上市收購二十天前完成與毗鄰地區的價格銜接工作。
六、糧食收購價格銜接按品種區域進行。
稻穀收購價格的銜接區域劃分為東北區、湖廣區、江淮區、西南區。東北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四省(自治區);湖廣區包括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江西、福建六省(自治區);江淮區包括江蘇、安徽、浙江、上海四省(直轄市);西南區包括四川、重慶、貴州、雲南四省(直轄市)。
小麥收購價格的銜接區域劃分為北方區、西北區。北方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江蘇、安徽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西北區包括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五省(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