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8〕24號1998年11月10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切實做好1998年冬季退出現役士兵的接待轉運和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1998〕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退出現役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和軍隊體制編制調整精簡的實際情況,今冬士兵退出現役的對象為:服現役期滿不需要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滿13年以上不需要繼續服現役的志願兵;調整精簡單位部分服現役期未滿的義務兵、志願兵,其中:撤銷單位服現役期未滿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義務兵、服現役滿8年未滿13年的志願兵,除個別技術尖子外全部退出現役;合併、改編單位編餘的服現役期未滿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義務兵、服現役滿8年未滿13年的志願兵,在大軍區級單位範圍內調整使用有困難的,也可安排退出現役;其他精簡單位編餘的服現役期未滿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滿10年未滿13年的志願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現役,但人數要從嚴控制,這部分志願兵的轉業數量由總參謀部分配;瀋陽、北京、蘭州、濟南軍區和海軍、空軍接收安排撤併降改單位士兵任務重的部隊,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農業戶口的義務兵提前1年退出現役。對上述提前退出現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現役登記表“備考”欄中,須註明“因部隊精簡整編提前退出現役”字樣。因政治、身體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退出現役時間
退伍義務兵原則上從11月底開始離隊,12月底基本離隊完畢;轉業志願兵原則上從1999年4月1日開始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5月底前基本報到完畢。撤銷部隊和部分改編部隊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志願兵,統一於1998年9月辦理手續退出現役。其退出現役證件簽發時間,與本年度正常時間退役者一樣,義務兵填寫為1998年12月1日,志願兵填寫為1999年4月1日。
志願兵轉業的檔案集中移交等問題,由省民政廳、省“雙退”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通知。
三、做好退出現役士兵的接待轉運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退伍士兵接待轉運工作的領導,周密計畫、精心組織,確保接待轉運工作的順利進行。鐵路、公路、民航、水運、公安、民政和當地軍事交通運輸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採取有力措施,保證退伍士兵購票、行李託運、進出站(港)和中轉換乘“四優先”,並確保全全。各軍供站、軍人接待站要堅持優質服務,切實做好接待轉運工作。各車站、碼頭、機場和主要街道,要張貼標語,懸掛橫幅,營造“當兵光榮,退伍同樣光榮”的熱烈氣氛。對成批返鄉,特別是參加過今年抗洪搶險救災的退伍士兵,有關領導要出面迎接。
各級政府要按照規定撥出一定數量的經費,用於做好接待轉運工作。為圓滿完成退伍士兵的接待轉運任務,在長沙市由省民政廳牽頭設立臨時接待轉運站。各地接待轉運站所需工作人員和車輛,可從有關單位或當地駐軍抽調。
四、做好退出現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現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於往年。軍隊落實黨中央關於軍隊裁減員額50萬的戰略決策,士兵退出現役數量特別是提前退出現役的數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務十分艱巨。在政府機構改革、企業職工下崗分流的情況下,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面臨許多新的情況和困難。妥善安置這批退伍士兵,對貫徹落實軍隊裁減員額50萬戰略決策、推進軍隊的改革和建設、促進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堅決執行各項安置法規和政策,確保接收安置任務的完成。
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精簡需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志願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與服役期滿正常退出現役的同等對待。對部分精簡單位9月份離隊的退伍義務兵,將安置任務納入1999年計畫。對9月份離隊的轉業志願兵,安置任務隨1999年春季交接計畫一併部署。對9月份離隊的退伍士兵,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在今年安置。各級人民政府要相應安排資金,做好9月份離隊退出現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醫療補助和必要的技能培訓工作,幫助他們特別是幫助家庭受災嚴重的退伍士兵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要積極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9月份離隊退出現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工作。
城鎮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檔案,以及《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和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有關規定,繼續貫徹執行“按系統按比例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政策,並實行指令性分配,確保城鎮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業。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接收退伍士兵的責任和義務,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退伍士兵。行業管理部門要尊重和支持當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配合當地退伍安置部門,積極完成接收安置任務。各用人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特別是中央在湘和省屬單位制定政策和確定招工招乾計畫,下達增人指標,不得與退伍安置政策相違背,不得限制下屬單位接收退伍士兵。各用人單位對所接收的退伍士兵不得進行文化考試和體檢錄用,不得試行試用期和收取安置費等。非個人原因,所在單位兩年內不能辭退或以最佳化組合為由使其下崗。退伍士兵的父母所在單位不得以已有一個子女在本系統工作為由拒絕接收退伍士兵,轉業志願兵配偶所在系統有安置能力的,原則上應予以接收安置。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當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省“雙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門的接收安置情況,對於拒絕接收或完不成退伍安置任務的單位,要追究其領導者的責任或予以處罰。一些行業和部門片面強調本行業、本部門局部利益,不接受當地政府分配計畫,這種不顧大局的做法必須堅決糾正。
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好安置工作領導責任制,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安置辦法,有條件的地方,要引進市場機制,擴大“雙向選擇、供需見面、包底安置”範圍,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鼓勵退伍士兵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當地政府要給予政策上的優惠。對部分行業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區安置的退伍士兵,按照省民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糧食局湘民安發〔1998〕14號檔案精神辦理。對駐湘部隊各大單位確需內部轉工留用的退伍士兵,本著總量控制的原則,由省民政廳審批,當地公安部門予以落戶。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傷殘軍人的安置工作,特別要做好特等、一等傷殘和抗洪救災致殘的傷病殘軍人的安置工作。
農村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要認真貫徹實施《培養和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發展規劃》,進一步加大培養和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的力度,使之沿著制度化、規範化方向發展。各地要適應勞動力市場發展的需要,有組織、有計畫地逐步把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勞動力市場。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創辦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機構,開展育才、薦才、用才一體化服務。在“雙扶”工作中,要把較貧困和受災嚴重的農村退伍軍人作為重點,予以優先扶持。對他們在生產、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難,各級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專項補助經費幫助解決。對以退伍軍人為主體興辦的經濟實體,當地人民政府要給予政策上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