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決定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修改為:“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定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定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銷售、儲存或者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下列人員在上崗前應當具備其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專業知識: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消防隊組成人員;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管理人員;

“(三)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維修人員;

“(四)消防產品檢驗、維修人員。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工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刪去第二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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