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的決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專營廣告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二、第九條修改為:“申請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申請登記,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

“(一)屬中央在湘單位和省直單位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二)屬其他單位的,向所在地的州、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申請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三、刪去第十條。

四、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刪去第二款。

五、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設計、製作、發布涉及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廣告,應當查驗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專利證明檔案。”

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二款。

八、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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