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試行辦法

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試行辦法

關於印發《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試行辦法》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1〕45號
各市州委組織部,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人事(幹部)處,各省屬高校和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為推進和規範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保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素質,維護公民就業權利和社會公平、公正,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外)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出現崗位空缺需要補充人員的,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各級黨政群、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補充工勤技能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 一般採取筆試、面試、考核等方式進行。公開招聘高層次、緊缺人才,經市(州)以上組織、人社部門批准,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各級組織、人社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在省組織、人社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由單位組織實施;省直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在省組織、人社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核等工作的組織實施方式,由各市(州)組織、人社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招聘計畫和招聘方案

第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申報招聘計畫和制定招聘方案。
省直事業單位招聘計畫和招聘方案報省人社部門審核備案,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計畫和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人社部門審核備案,每年1-2 次。市(州)、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畫和招聘方案須報市(州)政府人社部門核准,具體辦法由各市(州)組織、人社部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
第七條 招聘計畫主要內容包括:招聘崗位名稱、招聘人員數量、招聘崗位條件等。申報招聘計畫須填寫《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審核表》。
第八條 招聘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
(二)招聘崗位名稱、數量與資格條件;
(三)招聘範圍;
(四)報名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要求;
(五)考試時間、地點、方式和範圍,筆試、面試人數比例,綜合成績計算方法,考試成績公布方式和諮詢電話;
(六)體檢和考核人數比例確定及要求;
(七)擬聘人員名單的公布方式、舉報或投訴電話;
(八)招聘工作組織領導、紀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九條 招聘方案經政府人社部門同意後,統一在同級政府人社部門網站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可以同時在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網站、人力資源市場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發布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條 發布招聘方案(簡章)的內容須與政府人社部門核准的招聘方案內容一致。招聘方案一經發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的,應當提出更改內容和理由,報經原核准方案的政府人社部門同意後重新發布,並相應順延報名和考試等時間。

第三章 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報名可採取網上報名或現場報名方式,報名時間不少於3天。
第十二條 符合報名條件者應填寫《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應屆畢業生可憑就業推薦表報名,在聘用前提供畢業證書。
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不得報名應聘。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在性別、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也不得針對特定對象設定“量身定做“條件。招聘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應聘。如採取不正當理由拒絕符合條件人員報名的,應聘人員可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章 考試、體檢和考核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應當形成競爭。崗位招聘人數與該崗位報名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3。但對少數專業特殊或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經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門批准,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開考比例,設定合格分數線,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確,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考試一般採取筆試、面試方式進行。特殊行業特殊崗位,經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門批准,可選擇適當方式進行。
專業技術和工勤技能崗位考試的內容應當以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業務素質、實際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為主,管理崗位以公共管理基礎知識為主。
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筆試、面試分值比例須在招聘方案中明確,並向社會公布。除國家或省有統一政策規定的外,各市(州)、縣(市、區)不得擅自設定筆試、面試和綜合成績加分條件。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筆試,可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委託所屬考試機構命題、閱卷並組織實施;也可經人社部門批准,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命題、閱卷並組織實施。筆試方案報政府人社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 筆試結束後,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人數,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2-1︰5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面試根據招聘崗位特點,可以採取結構化面試、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並須在招聘方案中明確。面試可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委託所屬考試機構命題,也可經人社部門批准,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命題,面試方案報政府人社部門審定。
面試應設評審小組,一般由7-9人組成,外聘專家評審應占多數。面試評審小組應當在考生面試結束後當場評分、統分並宣布成績。
第十九條 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擬聘人數,按應聘者的綜合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人選組織體檢。體檢應在縣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有行業體檢標準的按照行業體檢標準執行,沒有行業體檢標準的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有特殊體檢要求的,應當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批准,並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體檢要求和體檢結果等額確定考核人選並認真組織考核。
考核的重點是應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二十一條 體檢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不予聘用。用人單位根據空缺名額,經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應聘同一崗位考試綜合成績和體檢結果,可依次等額遞補,遞補不得超過兩次。

第五章 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經集體研究,按照考試、體檢、考核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並將擬聘人員名單及相關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成績單原件、身份證複印件以及所有參加應聘考試人員成績匯總表提交同級政府人社部門進行審查。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統一提交。
第二十三條 經人社部門審查合格的擬聘用人員名單應當在招聘方案發布的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擬聘用人員有反映的,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審定。
第二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的擬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湖南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名冊表》和《湖南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報政府人社部門批准並辦理聘用相關手續。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擬聘用人員,須報市(州)政府人社部門備案後,辦理聘用相關手續。
用人單位與被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按規定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秘書、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組織公開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二十六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組織、人社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社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三十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委組織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組織、人社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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