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湖北第二師範學院源於1931年11月2日成立的湖北省立教育學院。1944年更名為國立湖北師範學院。1949年10月更名為湖北省教育學院。2007年,經教育部批准改建為湖北第二師範學院。2003年和2009年,湖北省工業學校和湖北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先後整體併入。
學校堅持“以生為本,正己達人”的辦學理念,秉承“學高、身正、誠毅、篤行”的校訓,努力建成多學科套用型師範高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實現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湖北第二師範學院,簡稱“湖北二師”。法定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二路129號。郵政編碼:430205。
第三條 學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立足湖北,面向全國,為基礎教育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第二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根據業務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發展定位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健全教學質量評價和監控體系。
(六)對學業合格者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相應學位。對有突出貢獻者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七)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八)開展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合作,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
(九)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培養、選拔和使用幹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和管理教職工。
(十)建立薪酬制度,決定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使用、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十二)法律許可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現代大學治理體系,提高治理水平和能力,創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辦學環境。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立德樹人,加強與基礎教育的聯繫,加強校企合作,強化實踐教學和產學研結合,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設定學科專業,主要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和業務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教育及留學生教育,開展以學前教育教師、中國小教師和教育幹部培訓為主要形式的繼續教育,拓展對外合作辦學。
第十二條 學校加強人才培養的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在校內外構建多層次、多功能的實踐基地體系。
第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校地共建,合作開展人才培養、技術開發,共建共享公共文化體育資源,合作興辦社區文化事業。
第十四條 學校充分利用湖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中心、湖北省普通教育幹部培訓中心、湖北省教師資格認定中心的資源優勢,加強師範生教師職業技能訓練,開展學前教育教師、中國小教師和教育幹部培訓,推進基礎教育的研究與改革。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在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公平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依法依規在校內組建學生社團或參加其活動。
(五)依法依規組織或參加創業創新、文娛體育、志願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
(六)知悉學校改革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其他處理持有異議可提出申訴,對學校或教職工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恪守道德,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勤奮學習,參與實踐,努力完成學業。
(四)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成才服務支持體系,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支持學生合法行使權利,引導學生自覺履行義務。學校支持學生社團依照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學習和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依法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短期培訓、在職學習等成人教育的受教育者,享有相關法律法規或契約規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
(二)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按法律法規、學校規定或契約,獲得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公平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考核考評、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三)勤勉工作,努力完成崗位職責。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關心教職工,為教職工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社會服務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各類教職工比例和崗位職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度,非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制度,管理人員職員制度和工勤人員技能等級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晉升、流動、確定薪酬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使教職工收入水平隨著學校事業發展穩步提高。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教職工出現違紀違規、違反職業道德等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培訓和進修制度,鼓勵教職工開展學術交流、科技服務和實踐創新,支持教職工實現自我發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依法保障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為其關心和支持學校改革和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外聘急需教學人員,有計畫引進高水平雙師型教師,其在本校工作期間,依照契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章 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培養、選拔、使用及考核和監督等事項。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政策,統籌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宣傳思想工作和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二級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發揚黨內民主,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學校發展全局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湖北第二師範學院代表大會(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對重大事項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工。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負責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共青團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第二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監督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做好各項黨內監督職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內部機構。內部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提高管理能力、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學指導、教師聘任、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履行各自職責。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分工會、分團委。
第四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支持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發展定位、人才培養目標和學科專業建設需要設定學院。學院的設立、變更或撤銷,嚴格遵循申請單位科學論證、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和黨委會研究決定的程式。
第五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授權範圍,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中發揮主體作用,在人、財、物等方面實行自主管理。學校對學院建設和發展提供支持和指導,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五十一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簡稱“黨總支”)。學院黨總支主要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和其他行政事務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學院教學、科研、人事、分配及改革發展等重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院設立以教授為主的學術委員會分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等事務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適應教學、科研和技術開發需要,設立若干相對獨立的研究中心、研究所、實驗室等研究機構,並根據其性質和任務進行投入、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學校辦學咨議和監督機構,由資助學校的共建單位、行業組織、地方政府等方面代表及社會賢達、著名校友、學術專家等組成。學校理事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對學校重大事項進行諮詢和監督,幫助學校吸收辦學資源,促進學校廣開辦學渠道。
第五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以及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等的合作辦學、合作研究、社會服務,爭取社會廣泛支持,拓展辦學和服務空間,提高辦學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學校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通過其橋樑和紐帶作用聯繫校友、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發展。學校歡迎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接收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助學捐資。捐贈的使用遵循節儉原則,尊重捐贈者意願,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資產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財產。學校資產系國有資產。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所屬資產,實行校、院分級監管。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依據學校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其他多渠道開源的經費籌措機制。
學校開展合作辦學、科技開發及興辦產業等,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
學校依法從對外投資中獲取權益。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等事業發展基金。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編制財務預算,切實規範財務秩序,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監督機制,自覺接受財務審計,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運行。
學校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學校財務管理,分別向校長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四條 學校堅持開源節流,管控收支平衡,實行可持續發展。學校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教學和科研的投入。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立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熱情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努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改善辦學條件,積極建設生態校園。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徽:校徽由字母h(Hubei)糅合武漢俗稱“江城”之草書“江”字而成。“江”字右部蘊含字母“U”,表達學校主題信息及地域屬性。“江”字左部蘊含火炬、人、樹等造型,象徵教書育人,傳承文明。校徽含有中文校名全稱、英文名稱、建校年份(1931)。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採用學校標準色,中央分別印有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和校徽。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2日。
第七十條 學校網際網路網址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校長簽發,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二條 學校章程修訂應當至少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章程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三)學校舉辦者或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準則,學校制定其他規章制度和開展辦學活動均應以本章程為依據,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和教職員工,應當以本章程為基本遵循,自覺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順利實施。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