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音樂學院章程

《武漢音樂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武漢音樂學院是獨立設定的高等音樂學校。其建校起點是1953年由中南文藝學院、華南人民文學藝術學院和廣西省立藝術專科學校的音樂部分組建而成的中南音樂專科學校。1958年學校與武漢藝術師範學院合併組建湖北藝術學院(1972-1978年用“湖北藝術專科學校”名)。1985年改建定名為武漢音樂學院。

武漢音樂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人民滿意的高水平音樂學院為建設目標,施行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三位一體的學科建設方針,秉承“立德、自強、崇文、精藝”校訓,培養高素質、多樣化、拔尖創新音樂藝術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民主管理,規範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武漢音樂學院(以下簡稱學校),英文名稱為Wuh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縮寫WHCM。

第三條 學校的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學校設有三個校區,地址分別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張之洞路1號(濱江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解放路255號(解放路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解放路427號(司門口校區)。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條 舉辦者依法享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等職權。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相關資源,維護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六條 學校屬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按照藝術類專業屬性,依法依規自行組織本校專業考試、自主劃定本校專業合格分數線和高考文化分數線。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結構,依法實行學歷、學位制度,對達到規定條件和要求者,頒發相應學歷、學位證書。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學科建設、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院校、藝術院團、研究機構和演出機構等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依規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音樂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和藝術規律,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的學歷教育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需要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設附屬中等音樂學校,開展中等音樂專業教育,主要為高等音樂藝術教育培養後備人才,同時培養中等專業藝術人才。

第十條 學校以音樂與舞蹈學科為主體,積極發展相關學科。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或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

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或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按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七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及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按照相關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八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九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培訓等機會;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表彰及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三)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規為教職員工提供與學校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公開招聘教職員工。根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對教職員工實行相應的聘用管理,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解聘、晉升、獎勵和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 學校聘用的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兼職教師等人員,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管理等實際需要,適當臨時聘用相關人員。

第二十八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員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的作用。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音樂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人才培養、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和主動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藝術育人作用,培育高尚師德、良好校風和優良教風學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音樂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承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人才培養、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重要行政管理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行政管理、教學、科研、藝術實踐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藝術實踐,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六)組織開展高尚師德和優良教風建設。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海內外藝術、學術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議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需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調整學科專業結構;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九)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七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專家組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成果獎人選;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藝術實踐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藝術實踐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國家學位管理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與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學位管理、評定及學位授予等事項;

(二)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員工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提案辦理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學校工會與學校商定的其他事項;

(八)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及工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為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 共青團是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通過思想引領、組織建設、社會實踐等方式,發揮思想政治教育和凝聚青年師生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全體本科生、研究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有關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研究生會;

(三)向學校提交會議議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系、學院和學部(以下簡稱系、院、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六條 系、院、部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開展人才培養、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系、院、部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系、院、部自主運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系、院、部黨總支全面負責本單位黨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黨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師德教風學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主任、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系、院、部主任、院長是系、院、部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系、院、部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行政管理、師德教風學風建設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條 系、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本單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系、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視議題由主任、院長或書記主持。

第五十條 系、院、部設立以教授為主的教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藝術表演、藝術創作、理論研究和學術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收社會捐贈等多途徑經費籌措機制,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

第五十二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按照《會計法》、《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要求,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計畫財務處是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堅持開源節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規範編制預算。加強預算執行力,健全財務績效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及相應的審計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資產配置、採購、使用、管理、處置等制度,完善資產使用成本分擔和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人文景觀設施建設,打造良好人文環境,為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和師生員工的學習生活與工作提供優良的保障服務。

第七章 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五十五條 校友會是由學校和校友發起並自願組成的聯誼性組織,依據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學校多渠道聯絡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資源,弘揚學校傳統,提升學校形象。學校設立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關心和服務校友,為校友提供儘可能的便利。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校友、社會團體、企業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籌措教育事業發展基金,獎勵資助學生、教師,增強學校辦學活力。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遵守會計核算、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制度。

第八章 學校標識和紀念日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主色調為朱紅,含學校校名中英文全稱、建校時間和楚鳳、編鐘、小提琴、長江等元素造型。

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其他標識。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紅底黃字的長方形旗幟,正中為“武漢音樂學院”六字,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11月19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各項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均應符合章程精神。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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