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示範高中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條 省級示範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省級示範高中資格:1.舉辦復讀學校(復讀班)的。 取消省級示範高中資格的,不再執行省級示範高中的有關政策。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省級示範高中,是指經省教育督導機構評估認定並授牌的普通高級中學。確定為省級示範高中的學校,其原行政隸屬關係和管理主體不變。 第三條 省級示範高中必須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發展的正確方向,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努力辦人民滿意的優質高中。 第四條 省級示範高中應在以下方面發揮示範作用: 1.明確先進的辦學理念,確立切合學校實際的辦學思路,科學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真正落實到學校辦學過程中。 2.模範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辦學思想端正,辦學行為規範。 3.堅持“德育為首,育人為本”,構建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科學完善的德育工作體系。注重誠信教育,關注學生心理健康,培養學生健全人格。 4.認真實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自覺遵循教育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學生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培養,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建立與新課程相適應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學生評價制度。 5.積極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努力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平和教學業務能力,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教師。 6.規範學校內部管理,積極推行校務公開,嚴格依法治校,創建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 7.加強教育科研工作,堅持以教育科研為先導,建立以校為本的教學研究制度,切實將科研成果運用於教育教學實踐當中。 8.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步伐,努力建設數位化校園,強化信息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套用,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9.積極為本地薄弱高中和農村薄弱學校提供教師培訓、教學研究、課程資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10.全面貫徹“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加強學校體育、健康教育和藝術教育工作,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努力培養學生的健康意識、體育鍛鍊習慣和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使學生的身體素質、體育能力和欣賞美、創造美的能力得到持續發展。 第五條 各地要加強對省級示範高中的建設管理,合理確定學校辦學規模,採取切實措施,推動其健康發展。各地應統籌規劃學校建設,負責籌措辦學經費。未經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依法核准,省級示範高中不得自行貸款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 第六條 建立和完善省級示範高中招生計畫分配製度。省級示範高中指令性招生計畫應均衡分配到轄區內國中,並逐步擴大分配比例。 第七條 構建學校與家庭、社會有效溝通的渠道,完善民主決策、民眾監督的管理制度。學校應認真聽取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等方面對學校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提高人民民眾的滿意度。 第八條 建立省級示範高中校際協作交流機制。省級示範高中之間應加強橫向交流與合作,條件成熟的可以互派教師任教、學生學分可以互認。鼓勵省級示範高中之間開展相互評價、共同承擔課題研究、探索人才培養的新措施、新辦法。 第九條 建立省級示範高中動態管理機制。本著有進有出的原則,對省級示範高中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的原則,嚴格控制省級示範高中總量,全省省級示範高中數控制在全省普通高中總數的20%左右。 第十條 建立省級示範高中表彰獎勵制度。省級示範高中在辦學過程中,行為規範、實績突出、示範作用顯著的,教育行政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建立省級示範高中自評制度。完善省級示範高中自我評價機制,加強自我評價、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設。省級示範高中每年年底應開展一次自我評價,形成自評報告。自評報告經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備案。 第十二條 完善省級示範高中定期複評制度。對省級示範高中,每兩年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複查一次,並將複查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備案;每四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複評一次,並給予重新認定。經複評符合要求的,保留省級示範高中資格。複評結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示範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省級示範高中資格。 1.招收復讀生的。 2.違反規定單獨組織招生考試或其它違規招生的。 3.未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畫,違反規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4.違反規定組織學生節假日集體補課的。 5.學校以升學率作為評價和獎罰教師唯一標準的。 6.在職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實行有償家教或利用職務之便亂編、濫發教輔資料謀取私利的。 7.學生學分認定或綜合素質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8.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得不到改善並持續下降的。 第十四條 省級示範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省級示範高中資格: 1.舉辦復讀學校(復讀班)的。 2.違反政策規定亂收費的。 3.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學校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 4.教師違反師德規定,體罰、侮辱、褻瀆學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5.在參加考試、競賽、檢查、評估和學生評價等重大活動中,學校弄虛作假或嚴重瀆職的。 6.為享受高考加分或其他優惠政策,在學生民族、戶籍、學籍、特長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7.在高考報名中弄虛作假的,擅自更改學生學籍信息的。 8.違反規定,將學校在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獲得的學生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 被取消省級示範高中資格的學校,兩年後方可重新申報省級示範高中。取消省級示範高中資格的,不再執行省級示範高中的有關政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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