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教辦[2008]15號
各縣(市、區)教育局、荊州開發區教育局,沙洋監獄局教育局,市直各高中學校:
現將《荊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宣傳、學習,並切實貫徹落實。各高中學校的學籍管理員應認真學習此管理辦法,熟悉並掌握操作程式和辦法,不斷提高業務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各高中學校要採取建立宣傳欄、公示欄和直接向學生家長宣傳等形式,加大對學生學籍註冊、異動處理、高中畢業證辦理方式(尤其是第二章、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規定)和時限(見第四十一條)等有關規定的宣傳力度,以更好地服務學生家長。如學校因宣傳工作不到位致使學生家長未能按規定(尤其是辦理時間)到我局辦理手續的,我局將進行通報;對工作不力引起學生家長嚴重不滿的學籍管理員,將由縣(市、區)教育局責令學校加以整改,必要時責令學校更換學籍管理員。
本通知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直接下發至所屬各高中學校。
各地各學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聯繫電話:略
附:荊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荊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市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促進高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根據《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荊州市轄區內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的學生。
第三條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市教育局全面統籌、統一管理,縣(市、區)教育局配合管理、監控指導,普通高中依規建檔、規範操作的管理機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普通高中學生學籍依託“湖北省學生學籍網路管理系統”實施網路管理,與紙介質檔案(以下簡稱學籍檔案)保持一致、並軌運行。
第五條國中畢業生須持由市或縣(市、區)教育局發放的錄取通過書和有關證件(如准考證、戶口簿等),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報到者視作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六條學生入學後,普通高中學校應重新查驗核對學生的相關證件,根據“錄取符合程式,入學經過審批,學生在校就讀”的原則,採用統一規定的電腦程式,分班逐個錄入學生學籍檔案信息,確保學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監護人姓名、中考分數等基本信息準確無誤。學生學籍檔案信息核對完畢後,由學校於每年的10月1日前將新生學籍資料庫報送主管教育局審核,經市教育局核准後上傳;然後由市教育局報省教育廳註冊,經省教育廳從網上分配學號後,取得學籍。
第七條學校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育局驗印註冊。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學籍:
1、弄虛作假,冒名頂替;
2、已被其他學校錄取,或是高中階段在籍,或已畢業;
3、未經市或縣(市、區)教育局審批錄取,或學校突破招生計畫招生錄取;
4、學生名單系學校虛列,學生不在校就讀,或是同一學生重複註冊學籍;
5、經批准退學或自行退學,或是被學校開除;
6、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育局驗印註冊。
第九條學生註冊後,普通高中應根據規定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生檔案材料共包括七張表格,其中表一應按規定統一列印學生電子照片,經市教育局驗印註冊後生效,作為學生異動的核心依據。
學生電子照片同時由主管教育局整理後,送市教育局集中上傳網上,實行網路管理。學生學籍信息更改時,不更換電子照片。
第十條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發生轉學、休學、復學等異動情況,由學校在網上提出申請,報經市教育局批准,並報主管教育局備案。
第十一條因全家跨省、市(州)、縣(區)遷居的學生可予轉學。
各高中學校高一學生的年轉學(含轉入)率控制在1%以內,其他年級控制在2%以內,超過此比率的學生不予轉學。
第十二條重點(示範)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重點(示範)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三條外省轉入我市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經驗證學生轉入地戶籍遷入證明後,由市教育局為學生申請學籍號,轉入學校據此為學生建檔。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時,須同時徵得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的同意,由轉出學校在網上提交轉學申請,並列印“轉學證明”,報市教育局審批,並報主管教育局審核備案;轉入學校在網上為學生分班。辦理轉學手續時,學生或學生家長應同時向轉出學校、轉入學校、主管教育局提供轉入地戶籍遷入證明,否則不予辦理。學生轉學,原則上應在假期申請並辦理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學生在荊州市範圍內轉學時,只需將學籍檔案由轉出學校轉交至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於每學年期末(高三年級為上學期期末)到市教育局集中辦理手續。
學生轉出我市時,須將學籍檔案報市教育局核准簽章;從外省(市)轉入的學生,依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高考報名結束之後,學校不再接收畢業年級轉入學生。
第十六條借讀是指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學生須隨父母或投親靠友跨省、市、縣(市、區)到其他學校臨時學習。
第十七條凡申請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向同級別的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同意、主管教育局批准後,準予借讀。借讀學生在借讀學校無學籍,借讀時間一般為一學期,最多不超過一學年。借讀學生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八條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借讀學校考核,並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
第十九條學生因傷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暫時中斷學習,可以休學。
學生患嚴重傳染病,應令其休學。
第二十條學生休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報市教育局批准,並報主管教育局備案。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和相關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暫時中斷學習,需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學生休學時間從缺課開始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學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學生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須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同意,報市、主管教育局批准,即可復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學生編入相應班級。
學生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二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二年以上,若無特殊情況,學籍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條學生死亡,學校應向主管教育局報告,報市教育局註銷學籍。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可以退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或學生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報市教育局批准並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六條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註銷學籍,不發學歷證明:
1、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
2、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3、未辦理轉學手續,擅自到其他學校就讀的。
第二十七條省級、市級重點(示範)高中不設留級,一般普通高中畢業年級不設留級,非畢業年級的留級比例控制在本年級的0.5%以內。
第二十八條學生因學習困難不能適應高一年級學習,可以留級。學生留級,由學生本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市教育局批准,並報主管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異,經考核達到高一級學習水平,經學校審核,報請市教育局審批後,辦理跳級手續,並報主管教育局備案。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條學生修業期滿,考試(考查、考核)科目全部及格,準予畢業。
達到畢業標準的學生,由學籍所在學校按照網上下載的學生學籍數據編制畢業生名冊,報經主管教育局審核後列印畢業證書,按規定送市教育局驗印。
高中畢業證可通過網上進行查詢,無網上信息的畢業證無效。
第三十一條學生畢業考試不及格,準予補考。補考仍有一門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給予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予公示,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四條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規的學生,應給予處分。處分視學生犯錯情節輕重及學生認錯態度,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開除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對極個別犯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屢教不改的學生,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可以勸其退學,並報主管教育局核准,比照退學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在校期間被法務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主管教育局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處分決定應從檔案中取出。高中畢業生政審材料,應如實填寫學生在高中階段因何原因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銷處分的情況。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第三十七條縣(市、區)教育局和學校要挑選責任心強、工作能力強的人員擔任學籍管理員,配備學籍管理專用設備。
第三十八條嚴格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各責任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為瀆職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九條普通高中學校教務處(室)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日常管理,設立檔案室,建立並落實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學生因故需要更改姓名或其他相關信息的,由學校持相關證件(如戶口簿等)報主管教育局審核後,由主管教育局統一到市教育局辦理手續。
第四十一條每年的1、3、6、9月的第一周為市教育局集中受理學生註冊、轉學、畢業證補辦、更改學生信息等事項的時間,其他時間實行電話預約辦理。
市教育局發文確定每年高中新生學籍註冊(驗印)、辦理應屆高中畢業證的時間,縣(市、區)教育局和各高中學校應嚴格執行。
根據有關規定,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2月為畢業證鋼印封印時間。在此期間,不受理畢業證(含補辦畢業證)驗印。
第四十二條學生學籍檔案表、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市教育局負責發放。
第四十三條縣(市、區)教育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荊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