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十教字[2007]107號

十堰市教育局關於印發《十堰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中國小:
為切實加強我市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擬定了《十堰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十堰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十堰市境內所有承擔國小、國中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學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部門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建檔和註冊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全市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農村新生入學。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學校按照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城市(縣城)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時間送子女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法定監護人及其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住房(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第四條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國中畢業生根據十堰市教育局公布的各類普通高中招生條件到相應學校報名,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按照招生規定招收新生,進行網上預錄,經市教育局審定後,將正式錄取的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註冊,由省教育廳審定並分配學號,取得學籍。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學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已被其他學校錄取;高中階段在籍或已畢業。
第五條 民辦學校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招收國小、國中、高中新生,新生名單需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小、國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使用全市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七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其編碼規則:12位學校代碼+4位一年級入學年份碼+3位班級順延碼,計19位數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42”:湖北,“03”:十堰,“01”:市直,“001”:市直街辦,“001”學校順延碼,“1998”:一年級入學年份碼,“001”:班級順延碼)。
第八條 新生建檔(國小一年級新生和由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各學校必須按學籍系統要求,建立全部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1.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國小一年級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一直沿用到高中畢業,中途不得變更。學生編碼規則為:19位班級編碼+3位學號順延碼,計22位數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001。
2.學生類別和來源類型,新建學生檔案時,錄入必須正確。學生類別是指普通學生、隨班就讀學生、殘障學生(視力、聽力、智力)和其他情況;來源類型是指正常入學、借讀和其他情況。
3.姓名。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學生更名應出具戶口本到上級審批部門審核更改,學校級用戶無權更改。
4.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5.監護人檔案。每個新生建檔時,必須錄入該生法定監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與學生的關係、職業、通訊地址、電話等信息。
6.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九條 學籍註冊。學校給國小一年級新生和由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建檔後,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自動轉入學籍庫。由外省轉入的普通高中學生需報省教育廳審批,由省教育廳統一分配湖北省的學號,才能取得正式學籍。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要求轉回戶籍所在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學校就讀,就讀學校為其建立電子學籍檔案,並帶相關證明材料到上級審批部門審核註冊。
第十一條 學生借讀參見前述學生來源類型,將學生的來源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第三章 學籍異動

轉學
第十二條 市內轉學。普通高中轉學:示範(重點)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示範(重點)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學生個人向學校書面申請後,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具接收證明,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審驗同意轉入證明後,在網上進行電子學籍的轉學操作。網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種方式,轉出學校在網上提交學生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審查後在網上同意接收——市教育局審核。第二種方式,市教育局審驗相關證明材料後直接進行網上轉學。
義務教育階段轉學:轉學程式與普通高中轉學相同,審核機關是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市教育局或縣市區教育局)。網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種方式,轉出學校在網上提交學生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審查後在網上同意接收——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二種方式,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驗相關證明材料後直接進行網上轉學。
第十三條 跨省、市轉學。由外省、市轉入,由於本市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沒有該學生的電子檔案,只能按新生情況為其新建電子學籍,參見前述新生入學、建檔和註冊。學校為該生新建電子學籍,需帶戶口本或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由本市轉至外省、市,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中提出轉至外省、市申請,並在備註中註明轉入省、市及學校,報上級審批部門審核。同時學校要及時轉出學生的紙質學籍檔案,對2007年秋季國小一年級、國中七年級新生沒有建紙質學籍檔案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直接列印一份電子檔案,加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作為學生轉出的紙質學籍檔案並帶相關證明材料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留級
第十五條 學習成績特別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提交留級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省(市)級示範(重點)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畢業年級學生不設留級,一般普通高中非畢業年級的留級比例控制在本年級學生總數的千分之五以內。
義務教育階段要嚴格控制重複教育,國小一至六年級,國中一、三年級禁止留級,國中二年級的留級比例控制在本年級學生總數的百分之一以內。
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 休學。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超過3個月仍不能上學的,由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並開具休學證明,審批部門批准後,可準予休學。網上操作流程:學校在網上提交學生休學申請——審批部門審驗相關證明材料後審核通過。
第十七條 復學。休學期滿,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在學籍管理系統中向審批部門提交復學申請並開具復學證明,審批部門批准後,可準予復學。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註銷學籍
第十八條 註銷學籍包括退學、停學、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其他等情況。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開除或者勸退學生。
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學校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必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必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出國定居(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可以辦理退學手續。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市教育局審批後,予以退學。
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市教育局審批後,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的,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停學和開除學籍處分。
網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種方法,所在學校在學生電子學籍系統中提交註銷學籍申請,選擇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第二種方法,有審批許可權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驗相關證明材料後直接進行網上操作。
恢復學籍
第二十一條 對第十八條中所列情況和轉至外省、市後又轉回本市就讀的學生等等,無需另行新建電子檔案,只需將系統中原有的學籍予以恢復。網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種方法,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在系統中提出恢復學籍申請——審核機構審核後生效;第二種方法,有審批許可權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驗相關證明材料後直接進行網上操作。

第四章 升級、升學和畢結業

 第二十二條 升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電子學籍在每年8月31日下午5:00整由學籍管理系統自動升到本校上一年級,其中六年級和九年級由系統自動設定為“已畢業”狀態。普通高中學校學生的電子學籍在每年6月30日下午5:00整由學籍管理系統自動升到本校上一年級,其中高三畢業班級由系統自動設定為“已畢業”。各學校學籍管理員要根據情況及時修改班級名稱信息。
第二十三條 國小升國中。國小學籍管理員在“招生系統”中對本校六年級學生向本級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升學報名申請,學籍管理部門(縣市區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對所轄內的國小提交的小升初報名學生申請進行審核,報名申請和審核工作在每年7月20日前完成。國中學校學籍管理員在每年的9月1日後進行網上錄取新生,初一新生的電子學籍提取工作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招生系統”中沒有的新生,國中學校可以添加,但要帶戶口本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國中升高中,參照前面第四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國中、高中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畢業證書編號,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第五章 管理許可權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管理員許可權和責任。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校的學籍系統使用和管理規定,管理本校班主任賬戶、並對班主任進行操作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情況。
維護本校班級基本信息;對符合轉學規定轉入本校的學生進行確認接收;對學生學籍的異動(轉學、留跳級、休學、復學、註銷學籍、恢復學籍等)按前述要求在網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學生畢結業按前述要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維護本校學生的學籍基礎數據: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如重新分班、學生法定監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學生的其它信息發生變化、學生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等),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對無權修改的關鍵信息,如姓名依法更改、性別錄入有誤等現象時,要帶相關證明材料到主管部門申請修改。
對國小一年級新生和由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新建電子學籍檔案,並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註冊申請。
第二十六條 中心學校管理員許可權和責任。對管轄內學校的撤併提出申請;對管轄區內學校班級的跨校轉移進行操作,使數據與實際情況相吻合;對管轄內各級學籍管理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管理員許可權和責任。有直接維護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任何班級、學生的基本信息和直接操作學籍異動等許可權。
審核所轄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異動、國中畢業學生的畢結業、學校撤併等申請;管理所轄區域內各級操作員,初始化下級用戶的密碼;管理本縣市區公告欄目設定,發布必要的公告;培訓所轄區域內各級學籍管理員。
審核所轄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交的新增學生註冊申請。
第二十八條 市級管理員許可權和責任。有直接維護全市任何班級、學生的基本信息,直接操作任何學生的學籍異動等許可權。
負責審核全市普通高中學生的異動、畢業學生的畢結業和新建學生電子學籍註冊的申請;負責維護所轄區域內教育行政機構、學校的基本信息;管理公告欄目設定,發布必要的公告;培訓各級學籍管理員。
第二十九條 各級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入系統兩次,及時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十堰市境內所有承擔國小、國中和普通高中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部門,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區縣要將所轄區域內中國小校的學籍管理員名的基本信息統計備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單位、辦公電話、手機、電子信箱、QQ號等。學校學籍管理員一經確定,中途不得隨意更換,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須向學籍主管部門申請,並上報新管理員的基本信息,經批准後方可更換。
第三十二條 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學校,由所在鄉鎮中心學校指定代理管理員,代理管理員必須擔負起所代管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的管理責任,加強與代管學校的聯繫,隨時掌握代管學校的信息,及時錄入和修改更新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根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
第三十五條 追責。各級學籍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暫行規定錄入、修改、審核相關信息,切實嚴肅工作紀律,認真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十堰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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