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有線廣播設施保護條例

《湖北省有線廣播設施保護條例》經1985年2月8日湖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1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有線廣播設施保護條例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確保有線廣播設施的安全,充分發揮有線廣播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有線廣播設施,包括:
(一)市、縣、市轄區廣播站經區、鄉、鎮、街廣播站到村廣播室和用戶的架空線路及地下線路;
(二)市、縣、市、轄區廣播站到郵電部門的聯接線路,以及通往各會場的專用線路、廣播部門內部各站(台)的聯絡線路;
(三)市、縣、市轄區及其以下各級廣播站(台)的接收天線,包括衛星地面接收天線;
(四)市、縣、市轄區及其以下各級廣播站(台)的機房、播音室、發電機房等建築;
(五)有線廣播線路上的附屬設備和廣播站(台)的全部電器設備。
第三條 市、縣、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有線廣播設施的保護工作負有領導的責任。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設施的責任,對危害有線廣播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各級廣播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有線廣播設施的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廣播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廣播部門允許,擅自動用有線廣播設施;
(二)在天線場地內興建有害於廣播的建築;
(三)在規定的地下線路保護範圍內挖沙取土;
(四)靠近廣播桿、天線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設定其他障礙;
(五)在廣播桿和拉線桿上栓牲畜,搭曬衣物;
(六)攀登廣播桿、天線桿和搖動拉線、地線;
(七)線上路上亂接亂掛喇叭和其他收聽工具。
第七條 已架的廣播線上、下方和近旁的竹木與廣播線的距離不得小於一米;對有障廣播線暢通的竹木,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剪除。新架廣播線需要砍除竹木,廣播部門應給竹木所有者以補償。
第八條 新架或改架電力線、電話線與廣播線需要平行或交越時,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興建廣播站(台)播音室和錄音機房要按規定與干擾源保持適當的距離。播音室和錄音機房周圍500米以內不得有無防範措施的噪聲大(100分貝以上)的設施,1000米以內不得有無防範措施的電磁輻射性很強的設施(如高頻電爐)。對妨礙播音室和錄音機房正常工作的現有設施,必須採取防範措施,確保有線廣播的安全。
第十條 國家、集體、個人興建或擴建工程,需要有線廣播設施搬遷時,必須事先與當地廣播部門協商,按照規定程式申請批准後,由興建或擴建工程單位或個人負擔有線廣播設施的搬遷費用。
第十一條 對保護有線廣播設施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二條 對危害有線廣播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責令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當地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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