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護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全民健康意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改善衛生條件,減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創建衛生城鎮、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蠅、蟑螂,下同)、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專項補助經費和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創建衛生城鎮、健康教育、除四害、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三)組織實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愛國衛生工作,督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採取綜合干預措施;
(四)對本轄區及轄區內各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組織愛國衛生工作的對外交流、合作及相關科學研究;
(六)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愛衛會辦公室承擔。
第七條 愛衛會的工作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委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各委員部門的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並督促實施。
第八條 鄉(含民族鄉,下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型企事業單位,負責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要求,建立嚴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按照各自的職責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鄉村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實行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義務勞動日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加強城鄉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整體衛生水平。
未獲得衛生城鎮或者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不得評為文明城鎮或者文明單位。
每年四月為全省愛國衛生月。
第十一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投資興建各類基礎衛生設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路,開展社區健康教育、醫院健康教育和農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教育和引導公民破除迷信,摒棄陋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質。
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民,定期開展殺滅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其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之內。殺滅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藥械費用,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四條 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內吸菸。禁止或者限制吸菸的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禁止吸菸的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應當設立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城區的街道、廣場、綠地、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亂扔菸頭、紙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隨意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隨意張掛、張貼;
(二)城區內飼養雞、鴨、鵝、鴿(以食用為目的)、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攜帶、遛放的寵物隨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
第十六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學校、托幼機構),必須把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沖式公廁等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審批。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生活飲用水質量,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條件。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修建符合衛生要求的戶廁。
第十八條 城區飲食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等有害物質對附近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城鄉結合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環境衛生的治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施工、運輸過程中應當妥善收集、處理渣土、垃圾、糞便和污水,清除建築工地內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場所,建築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殺鼠劑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嚴格管理。實行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制度。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和經營的指導工作,城市由市愛衛會負責,農村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負責。殺鼠劑經營必須先取得經營資格核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毒鼠強等劇毒殺鼠劑。?
生產、銷售、使用殺滅有害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害生物的預防和控制,實行政府組織、愛衛會協調、專業機構實施、民眾參與、有關職能部門監督指導的工作機制。
申請從事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後,應當在十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愛國衛生督查員,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和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未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或者督查員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拒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同級愛衛會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並可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拒絕開展殺滅有害生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並指定專業機構代為開展殺滅工作,其發生的費用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物品,並處以銷售金額三倍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愛衛會成員部門、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愛國衛生督查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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