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招標單位應在中標單位(包括議標工程)確定後,即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備。 第二十五條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付給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與省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招標在定標後,招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中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二,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3年11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鼓勵建築企業開展正當競爭,培育建築市場,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列入我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包括經國家和地方批准建設計畫的預算內項目,自籌資金項目、技措項目以及各種形式的中外合資項目(外商獨資項目另行規定),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外,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相一致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投標,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干預。
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的具體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招標投標要堅持公正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明標暗投。
第五條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招標項目的登記,對招標投標工作予以指導;
(三)核備定標結果,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否決不公正的招標投標;
(四)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按照招標投標管理許可權與基建、技措項目立項現行審批許可權相一致的原則,由省、地、市、州、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級負責。
省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的定標結果,應報省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備。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或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採取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
第九條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持有投資許可證;
(二)有初步設計批准檔案,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檔案;
(三)建設用地已依法批准徵用,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已經接通,拆遷、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委託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四)建設資金、協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主要材料、設備已分別落實或明確供應方式;
第十條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式: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招標工作小組應有與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和基建管理人員,有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的能力);
(二)向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辦理招標項目登記;
(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
(四)公布招標信息;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進行答疑;
(八)開標、審查投標書;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將定標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核備;
(十一)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契約。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必須認真編制,其主要內容為:
(一)招標書:工程綜合說明(計畫批准文號、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內容和工程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工程現場條件、招標方式等),招標範圍、承包形式及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差價計算方式,計畫開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契約主要條款;
(四)招標、開標、決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三章標底
第十二條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造價、施工工期和鋼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數量等。
招標單位無力編制標底的,可自主委託有編制標底資格的諮詢公司或專業單位編制。受委託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標底造價應控制在經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調整概算限額以內。
第十三條在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計畫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的情況下,材料價格應當按照確定的供應方式分別計算,並明確價差的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招標工程的工期,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額和計畫投資安排的工期合理確定。如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可適當計取加快進度措施費。
第十五條每一個招標項目只準定一個標底。凡採取暗標招標的項目,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投標
第十六條參加投標的建築施工企業,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交投標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簡歷;
(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三)自有資金情況及證明的檔案;
(四)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人數和平均技術等級,施工機械裝備情況;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說明;
(六)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之間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應明確總承包單位,並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全部義務。
第十八條投標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編制投標書,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按圖紙計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標價匯總表(按單位工程分土建、安裝等分列)及各項費用計算標準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措施和總進度(包括完成基礎、主體、安裝、裝修等的工期);
(四)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備的主要施工機械等;
(五)計畫開工、竣工日期;
(六)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投標書應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章,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九條投標單位將標書送達招標單位後,如要對原標書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可在規定的標書送達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五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開標會由招標工作小組主持,並組織評標小組。
評標、定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第二十一條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編制,字跡模糊、辯認不清或內容不全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評標小組進行評標和決定中標單位堅持公正、效益的原則,對投標報價、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業技術資質和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評標、定標的具體原則和辦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之前確定。評標、定標原則一經確定,評定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裁決。
開標到定標的時間,大中型項目不得超過十五日,其他項目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三條招標單位應在中標單位(包括議標工程)確定後,即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如有異議,在收到報告七日內應予答覆,逾期不答覆的,招標單位可視為同意,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定標結果的核備報告後,須在十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的,建設單位可視為同意並發出中標通知。
第二十四條招標、投標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內,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書的要求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條例》的規定,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第二十五條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付給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與省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招標在定標後,招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中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二,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列範圍:招標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中標單位在施工管理費中列支。
招標投標管理費是彌補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招標管理工作經費不足的專項費用,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招標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發給施工許可證,銀行不予撥付建設資金,施工單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參與編制或確定暗標標底的人員泄漏標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投標單位填寫投標申請書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投標,並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標資格三至六個月。
(四)決標後,招標和投標方擅自改變招標、投標條件,或不按規定時間簽訂工程承包契約的,由責任方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對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和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不適用外國企業在我省投標。外國企業的投標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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