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廣東商會

湖北省廣東商會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於2005年9月27日核准成立的湖北省首家省級異地商會,由依法註冊登記的廣東在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鄂豫湘贛閩)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商會簡介

湖北省廣東商會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於2005年9月27日核准成立的湖北省首家省級異地商會,由依法註冊登記的廣東在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鄂豫湘贛閩)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湖北省廣東商會是在鄂廣東企業信息與資源共享的平台,是粵鄂兩省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橋樑和紐帶。

商會宗旨

湖北省廣東商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服務、為廣東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廣東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廣東與湖北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本會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營造有利於商會發展的和諧氛圍;堅持實施項目帶動發展戰略,加快商會發展步伐;堅持以創新為核心,積極探索發揮商會作用的新路子。力爭把湖北省廣東商會培育成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符合國際慣例的知名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湖北省廣東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縮寫:GCCHP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廣東省在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廣東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廣東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廣東與湖北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鄂、豫、湘、贛、閩)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青年路255號“嘉頤新都”A幢10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經營;

(二) 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三) 團結聯絡會員,推動廣東與湖北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

(四) 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 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 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七) 開展會員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依法註冊登記的廣東省在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本單位經營狀況及法人資格情況;

(三) 由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議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和承擔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每年元月15日後的七個工作日之內,商會將對上年度未繳納會費的會員發出催繳會費通知,如會員接到通知後仍未繳齊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在商會任職的負責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未履行應盡職責或一年內三次未參加工作會議,將作自動放棄任職職務,由理事會討論、會員大會通過予以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議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議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9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聘任,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屬正常任期屆滿無任何問題的情況下,會長可聘請成為商會終生榮譽會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的人選,由理事會決定聘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薪酬;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和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本會會費標準,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經到會會員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有效,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 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方面跨組織跨領域方面的活動,開展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比賽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13日第二屆三次會員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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