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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勵提倡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士兵中按國家現行安置規定納入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 符合前條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應負責為其安排工作的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向其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轉業士官增發安家補助費,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易地落戶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包括轉業士官安家補助費),由入伍地人民政府發給。同一縣或同一城區範圍內,自謀職業補助費應按統一標準發放。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領導,根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以下簡稱安置工作機構)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來源及用途。安置保障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撥付的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自願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轉業士官安家補助費。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有安置任務的單位收取的有償轉移安置費。
(三)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措的資金。
安置保障金用途:
(一)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二)按照規定標準給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三)給自願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轉業士官,增發安家補助費。
(四)落實退役士兵安置計畫,對退役士兵進行就業培訓等安置工作業務開支。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應歸併納入專戶儲存,由安置工作機構負責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理程式:
(一)待安置期間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機構提出自謀職業的書面申請;
(二)安置工作機構審查,經民政部門領導同意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安置工作機構和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簽訂書面協定(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門一份,存檔一份),填發《湖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以下簡稱《自謀職業證書》,由省統一印製);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安置工作機構填發的領款憑證和《自謀職業證書》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發放標準:
1、城鎮退伍義務兵按入伍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統計數據所列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倍,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2、轉業士官按入伍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安家補助費。
3、二、三等傷殘軍人自謀職業的,除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外,另按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
4、服役期間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增發自謀職業一次經濟補助。
其中,榮立個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發50%;榮立個人二等功,增發30%;榮立個人三等功,增發10%。
(五)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安置工作機構的介紹信和《自謀職業證書》辦理戶籍手續。
城鎮退伍義務兵回入伍地落戶。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後原地無直系親屬的,經批准,可以到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轉業士官原則上回入伍地落戶,符合易地安置條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戶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跨省和跨市、州落戶的,由省安置工作機構辦理;跨縣落戶的,由市、州安置工作機構辦理。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檔案可以由其戶籍所在地復員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中心保管,也可以移交給當地勞動就業機構保管,保管費用自理。
第七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後,應按規定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手續。
第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下列優惠:
(一)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組織起來興辦經濟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經當地安置部門認定,有關部門批准,按下列規定減免稅費: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與招聘的失業、下崗職工合併計算,下同)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免徵所得稅三年,營業稅實行先征後返,由同級財政按實際繳納營業稅額的50%返還給企業;免徵所得稅三年期滿後的第一年,再安置退役士兵和失業、下崗職工占企業總人數30%以上的,減半徵收所得稅兩年,營業稅實行先征後返,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交納營業稅稅額的50%返還給企業。城建、城管部門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銀行優先安排貸款扶持。工商部門簡化登記手續,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占50%以上的企業,免收登記費。對退役士兵本人在退役後兩年之內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從開業之日起,一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復員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中心和勞動部門免收職業介紹、外出務工管理、求職登記等服務費用。
(二)通過社會招聘公開競爭參加工作的,補助費不予收回。
其軍齡可以合併計算為所在單位連續工齡和投保年限。
(三)自願回鄉從事種植、養殖業的,一年免收、三年內減半徵收各種稅費。
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積極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四)對要求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年齡應適當放寬,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九條 各級復員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中心或復員退伍軍人兩用人才介紹所,應組織退役士兵進行文化補習和專業技術培訓,收集和適時發布用人信息,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求職的退役士兵就業,為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提供服務。所需工作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發放自謀職業補助費:
(一)按照國家現行安置規定當地政府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工作機構按規定已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從組織分配的;
(三)安置工作機構認為不得申請自謀職業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所屬地區
湖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