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拓展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湖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士兵),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按照國家現行安置規定納入在本市城鎮為其安排工作範圍的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市、區實際情況籌集用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專項資金,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一)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的父母均無職業的;
(二)轉業士官的父母、配偶均無職業的;
(三)服現役時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榮譽的;
(四)系二、三等傷殘軍人的;
(五)系孤兒的;
(六)市安置機構確定的其他可優先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的。
第五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專項資金從下列渠道籌集:
(一)按照《湖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試行辦法》的規定,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資金;
(二)按照規定向有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的單位收取的有償轉移安置費的部分資金;
(三)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區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經費劃撥區安置機構使用;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經費的一部分劃撥市安置機構使用,其他部分由市安置機構分解到各區安置機構使用。
第七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專項資金,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按照下列程式辦理手續:
(一)向入伍地的安置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安置機構審查後,報同級民政部門批准;
(三)安置機構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協定,填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
(四)申請人憑安置機構填發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和領款憑證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
第九條 經批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入伍地的區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統計數據所列上年度該區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其中轉業士官按5倍領取(含安家補助費)。
退役士兵服役期間立功的,可在前款規定的相應金額的基礎上增發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其中:榮立個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榮譽的,增發50%;榮立個人二等功的,增發30%;榮立個人三等功的,增發10%。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現行安置規定本市不負責安排工作和本市按歸口、統籌安置辦法已安排工作而本人拒不服從分配的退役士兵,不予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
易地落戶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包括轉業士官安家補助費),由入伍地人民政府發給。
第十一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回入伍地的區落戶,但符合跨區落戶條件的,由本人向入伍地的區安置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安置機構簽署意見後,持安置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和自謀職業證書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手續。
第十二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可由市、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或勞動就業機構保管,保管費用由其自理。
第十三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