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為了保障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6章31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程運行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南水北調工程,包括南水北調中線興隆水利樞紐、引江濟漢工程、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等及其配套附屬設備設施。

第三條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工作,指導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組織南水北調工程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統籌協調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重大問題。

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以下簡稱運行單位)具體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

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相關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跨區域和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完善水利調度、防洪、工程保護執法、水質污染影響和漁業捕撈等工作的通報和會商制度,研究協調解決南水北調工程保護中的重要問題。

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對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職責,開展工程保護的宣傳教育,做好工程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社區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南水北調工程宣傳、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工程運行

第六條 運行單位應當遵守南水北調工程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和本省技術規範、工程設計運行技術條件要求,健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工程安全與保護知識,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第七條 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南水北調工程巡查養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養護,如實記錄巡查養護情況。

運行單位發現危害工程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對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運行單位應當定期對南水北調工程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工程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條 運行單位對南水北調工程進行巡查養護、檢測、維修等作業時,工程沿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運行單位應當制定工程安全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一條 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

第十二條 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徵收的工程用地範圍組織劃定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並公告。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二)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產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的行為;

(三)修建橋樑、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築物及設施;

(四)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的相連地域劃定保護範圍並公告。

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興隆水利樞紐、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的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辦公、生產、生活區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壩保護範圍以大壩中軸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

(二)引江濟漢乾渠工程的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濟漢東荊河節制工程橡膠壩的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建築物及設施的,應當符合南水北調工程規劃、工程運行安全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請審批、核准時,審批、核准單位應當徵求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運行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邊線外三百米內、水庫大壩保護範圍外一千米內實施爆破、開採地下資源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安全。

第十八條 運行單位應當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邊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區域設立界樁、界碑、標識等保護標誌,在工程經過的主要路口和村莊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在泵站、水庫的重要部位設定必要的防護設施,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在禁漁區、限行區設定相應的禁止性標識標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護岸等工程設施;

(二)侵占、遷移、損毀、妨礙觀測、通信、照明、輸變電、交通及防護等工程配套設施;

(三)在輸水隧洞、渠道、管線、倒虹吸等上方種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四)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誌物;

(五)在工程設施上超限行駛或者通行履帶車輛等;

(六)其他損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

第二十條 因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跨河(渠)交通橋、生產橋和輸變電線路等非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主體及管理責任,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位於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的農用地維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農用地可依法調整規劃改變土地規劃用途。規劃調整應當符合南水北調工程規劃,保障工程運行安全。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執法工作的監督與協調,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日常執法工作,運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南水北調工程執法工作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運行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定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保障工程安全,對重點部位定期開展巡查。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運行單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改正。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治安保衛工作實際,在南水北調工程重要部位設定警務室,維護管理秩序,保護工程和水體安全。

第二十四條 運行單位履行日常管理職責時,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進入現場調查取證,了解有關情況;

(二)檢查有關檔案、證照等資料,並有權複製;

(三)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要求限期改正;

(四)依法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保護意識,引導公眾自覺保護工程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公益性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收到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南水北調工程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運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巡查養護、檢測和維修、應急演練等職責的,由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6年11月7日,《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5日省政府代省長王曉東簽署第390號政府令正式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為加強本省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提供了依據。現就該《辦法》的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背景

南水北調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生態工程。為與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配套,我省境內修建了興隆水利樞紐、引江濟漢工程、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等配套工程。這些配套工程自2014年9月全面完工投入運行以來,極大改善了沿線農業及生活用水條件,有效解決了漢江中下游廣大地區的發展瓶頸問題,其中,興隆水利樞紐使近300萬畝農田受益,引江濟漢工程解決了約224萬畝農田灌溉及80萬人飲用水源問題,為漢江中下游地區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隨著生態強省戰略的實施,伴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南水北調工程的作用愈加重要。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工程的運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的問題日益凸顯,尤其是在該《辦法》出台之前我省尚無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專門性地方立法,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開展工作,這些法律規範缺乏對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和保護的具體規定,導致實際工作中法律依據不足、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夠,進而導致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開展困難、力度不夠,工程安全隱患亦逐步顯現。因此,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的立法保護,及時制定出台我省有關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專項規章,十分必要。

二、關於《辦法》主要內容的解讀

(一)關於工程保護管理體制

1.適用範圍清晰、明確。《辦法》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具體包括南水北調中線興隆水利樞紐、引江濟漢工程、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及其配套附屬設備設施。範圍界定清晰、明確,易於操作。自此,我省南水北調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具有了專項的規章依據。

2.明確主管機構和運行單位職責。《辦法》明確了省級主管機構和運行單位的職責,即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工程保護工作,承擔指導運行管理、保護規劃編制、統籌協調職責,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具體負責運行管理;同時還規定,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相關保護工作。在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的同時,重點強化了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參與的協調會商機制和基層政府的保護管理責任。

3. 注重條塊結合,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及基層組織的作用。《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跨區域和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完善水利調度、防洪、工程保護執法、水質污染影響和漁業捕撈等工作的通報和會商制度,研究協調解決南水北調工程保護中的重要問題。在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的同時,重點強化了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參與的協調會商機制和基層政府的保護管理責任。明確要求政府建立健全跨區域和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完善通報和會商制度,規定了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宣傳教育職責。同時,還就農村村民委員會、社區等基層組織協助開展宣傳保護的職責予以了明確。

(二)關於工程的運行保障

1.明確工作職責。《辦法》第六條規定,運行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和本省技術規範、工程設計運行技術條件要求,健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工程安全與保護知識,保障工程安全運行。《辦法》第八條規定,運行單位定期對工程進行檢測、維修,確保良好狀態,重點監測安全風險較大的區域。既明確了運行單位工作職責,提升執行力,又增強了運行單位責任感。

2.完善運行制度。《辦法》第七條規定,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工程巡查養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進行日常巡查養護工作,並對危害工程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和處理。同時還要求省級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機構和所在地政府自接到報告後,要及時處理問題,此一條對工程運行單位、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省級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機構保護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辦法》第十條明確要求運行單位制定工程安全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3.加強協同合作。《辦法》第九條要求工程沿線單位和個人對運行單位在巡查養護、檢測、維修等工作期間有配合義務。此一條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使得該項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

(三)關於工程管理範圍、保護範圍

1.明確了工程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劃定的標準和程式進行了明確界定,預防相關單位越界行事,避免與民爭利。《辦法》第十二、十四條規定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徵收的工程用地範圍組織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興隆水利樞紐、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辦公、生產、生活區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壩保護範圍以大壩中軸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引江濟漢乾渠工程的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濟漢東荊河節制工程橡膠壩的保護範圍為自管理範圍邊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且劃定的保護範圍必須按要求予以公告。在工程管理範圍邊界上和地下工程所在區域設立界樁、界碑、標識等保護措標誌。

2.明確了在工程管理範圍內施工的相關程式和禁止行為。《辦法》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建築物及設施的,應當符合南水北調工程規劃、工程運行安全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請審批、核准時,審批、核准單位應當徵求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明確了嚴令禁止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規定細緻而具體,便於實踐操作。今後,居民在管理範圍內將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2)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產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的行為;

(3)修建橋樑、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築物及設施;

(4)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

(5)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而在保護範圍內則不得從事上述前兩項行為。

《辦法》還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邊線外三百米內、水庫大壩保護範圍外一千米內實施爆破、開採地下資源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從事以下危害工程的行為:

(1)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護岸等工程設施;

(2)侵占、遷移、損毀、妨礙觀測、通信、照明、輸變電、交通及防護等工程配套設施;

(3)在輸水隧洞、渠道、管線、倒虹吸等上方種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4)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誌物;

(5)在工程設施上超限行駛或者通行履帶車輛等;

(6)其他損害工程的行為。

《辦法》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需要取用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四)關於監督保障

南水北調工程線路長、涉及部門多、輻射區域廣,要做好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需要調動各方力量,通力合作。為此,《辦法》在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監督保障方面作了一系列安排。

1.明確執法主體和具體保護措施。根據《水法》關於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規定,《辦法》明確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南水北調工程的監管職責,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執法工作,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執法,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2.著重強調安保工作。《辦法》第二十三條特彆強調運行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定安保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定期開展巡查,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運行單位的安保工作,必要時在工程重要部位設定警務室。《辦法》第二十四條授權運行單位在履行日常管理職責時,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採取以下措施:

(1)進入現場調查取證,了解有關情況;

(2)檢查有關檔案、證照等資料,並有權複製;

(3)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要求限期改正;

(4)依法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不僅使運行單位日常管理工作有據可循,而且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3.重視宣傳教育的作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好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公益性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調動工程沿線基層組織和人民民眾的積極性,引導社會公眾自覺保護工程和水體安全,保障工程正常有序運行。

(五)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社會經濟情況,結合我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實際,《辦法》第五章就不同的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規定具體而詳盡,便於實際操作。

針對各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本辦法只對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直接做出具體處罰規定,其他行為將根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做出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行為的危害性與造成後果嚴重性等因素,行為人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行為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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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湖北省政府獲悉,日前《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出台,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在工程管理範圍內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影響工程運行等五類行為被禁止。

《辦法》規定,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邊線外三百米內、水庫大壩保護範圍外一千米內實施爆破、開採地下資源的,應當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工程安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產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的行為;修建橋樑、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築物及設施;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違反《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南水北調工程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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