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營企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湖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由省政協陳柏槐副主席和省老領導陳明等任名譽會長。協會將薈集全省的各類民營企業,由省內外有影響的民營企業家擬任正副會長。它的成立將在民營企業和政府之間搭起新的溝通平台,增加新的信息傳輸通道,建立新的民企合作交流機制。同時,植根於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的民營企業發展協會,將會讓所屬會員單位真切感受到協會是自己的協會,是在真心實意支持和幫助企業發展。

協會章程

湖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Hubei province Privat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湖北省民營企業發展協會是由湖北省境內民營企業和相關組織及有關專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我省民營企業為宗旨,按照"自願參與,自願結成、規範運作、重在服務"的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營企業守法、自律,發揮民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總結和探討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的經驗、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構建服務平台,做好民營企業的牽線搭橋、維權、發展諮詢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武昌區小洪山一號辦公大樓406、410室(中國科學院武漢分院行政樓A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代表民營企業協調勞動關係;做好各方利益的協調工作。
2.積極組織民營企業參加有關活動,推進我省民營企業與國內外相關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3.反映民營企業的意見和要求,運用法律、法規,為民營企業提供政策性建議,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4.引導民營企業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5.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6.為我省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牽線搭橋、維護權益、教育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
7.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依法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湖北省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民營企業法人及相關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4.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3.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4.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嚴重違反章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和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5.擬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發起人自籌;
(二)會費;
(三)社會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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