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務監督
正文
港口職掌航務的行政機構,在國家賦予的職權範圍內,對航政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目的在於維護國家主權,管理水域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運安全,防止水域環境污染。在中國港口執行港務監督的機構也稱港務監督。港口管理權屬一國的主權範圍。每個國家都有權制定港口的規章、法令和制度,要求進入港區和管轄水域的船舶嚴格遵守。機構 世界各國行使港務監督的機構不盡相同,如美國是海岸警衛隊,日本為海上保全廳,澳大利亞是在運輸部設立的沿海警戒中心。中國宋朝時在航運貿易會集的場所,設提舉市舶司,置提舉官,元、明時稱為市舶提舉司,長官稱提舉。市舶提舉司的主要職責是登記和管理中、外船舶,檢查貨物,徵收關稅,發給有關文書。它類似現在的海關和港口航務管理機關,同時又具有現在的對外貿易部門的某些職能。清朝初期實行閉關自守的海禁政策,僅有掌征魚稅的“河泊所”,派有官員。自鴉片戰爭後,外國侵略者不斷攫取中國港口的管理權、引航權,逼迫清朝地方政府設立“港務長”,並要由外國人充任,名義上隸屬道台下面所設的河泊所主管。1868年在帝國主義操縱下的海關設立海務部管理中國港口,由地方海關稅務司任命的港務長與其所屬的理船廳控制港口管理的大權,從而港務長一職歸屬於海關稅務司。1912年湖北、廣東兩省各自收回本省的理船廳,劃歸省船政局。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航政局組織法,成立航政局,但因海關受帝國主義控制,實際上出現了航政局與理船廳並存的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港務監督局,它是行使港務監督的國家行政機關。在其屬下設定在沿海港口的機構稱為港務監督。在長江流域港口成立航政管理局。1980年隨著國際貿易運輸的發展,長江中、下游沿岸的外貿運輸港口的航政管理局也相繼改稱港務監督。
工作內容 各國港務監督的具體工作內容不完全一樣,但主要不外如下幾項。①掌握船舶登記,頒發船舶國籍證書,核定船名及其呼號,決定船舶的船籍港。對所屬船籍港的船舶實行行政、技術上的管轄及監督。對船員進行技術考核,簽發船員職務證書。②審批船舶進出港口或水域的申請,並監督檢查船舶是否具備有效的船舶證書,是否配備足夠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船員和救生安全設備。在證實這些都符合要求後,船舶始準航行,以保證船舶的航行安全。③根據港口章程維持港內秩序,監督船舶在水域內的航行和停泊,組織航道巡邏,防止和糾正與水域安全和船舶航行有關的違章作業,並對船舶載運、裝卸危險貨物進行監督管理。④保障水域、航道暢通,監督航道的深度、寬度和使航標處於正常狀態,並執管水域中障礙物的打撈和清除,組織海難救助,發布航海通告,保證船舶對海圖的使用。保證各種船舶迅速和安全地進入港口、裝卸貨物和駛離,並參與港口的規劃工作。審批有關岸線、灘地、泊位、錨地和水上水下的建設工程。⑤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調查處理,以及港區水域的監視;檢查船舶的防污染設備、器材和油類記錄;查驗和簽發有關證書。⑥依照港口行政規章,對船舶發生的海損事故進行調查,對船方提出的海事聲明、事故報告、事務陳述等檔案經查核給予簽證,以備查考,調解因海事案件引起的民事爭議。
中國港務監督工作還包括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口組織聯合檢查,並負責組織引航員對在轄區水域航行的船舶進行引航,對外國籍船舶實行強制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