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質量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清遠市質量協會(以下簡稱質協)是由全市範圍內致力於質量管理與質量創新事業的組織自願參加的全市性、綜合性的社會團體,主管單位是清遠市經信局。是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自2006年起,為進一步適應形勢需要,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從依附行政主管部門逐步走向市場,現已購置了車輛,完善了辦公設施,並有專兼職人員一批。組建了骨幹隊伍,逐步形成了工作網路,保障了各項業務正常、有序展開,為我市經濟發展作出一定的奉獻。也得到各級政府和企業的肯定和好評。幾年來,獲得廣東省經信委授予的“節能技術服務單位”、廣東省中小企業局授予的“技術支持服務機構示範單位”、廣東省經信委、廣東省環保局授予“清潔生產技術服務單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和香港清潔生產夥伴計畫秘書處授予“香港環境技術服務供應商”稱號。是我市目前唯一獲得廣東省清潔生產技術服務單位資質和香港環境技術服務供應商服務機構。協會方針是:誠信做事 服務社會。

主要業務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全市性的質量活動,積極向政府部門提供相關的信息和建議;
(二)開展節能技術服務,接受各耗能單位的委託,開展能源審計、節能規劃、節能評估、節能技術推廣和契約能源管理等節能諮詢服務;
(三)開展清潔生產技術諮詢服務,為清潔生產企業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式以及可行的實施方案;
(四)接受企業委託,開展標準、工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商標註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開展高新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的申報諮詢服務。
(六)開展ISO9001、ISO14000、ISO18000、ISO22000、3C、QC相關體系認證諮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質量管理技術、研究和交流,總結推廣成功的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管理與卓越績效模式等標準的諮詢和培訓服務;
(八)為會員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服務。

協會章程

清遠市質量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清遠市質量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Qingyuan quality association,縮寫:QYZX。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清遠市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及質量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綜合性的質量專業且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質量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全市的質量振興活動,傳播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技術和方法;組織省內外質量工作經驗交流和培訓,以提高我市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成為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振興清遠市質量事業,堅持服務立會,為社會提供專業化的質量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清遠市經濟貿易局,同時接受清遠市民政局的社團業務管理、指導和監督,接受清遠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清遠市科協、廣東省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清遠市新城北江二路華聯大廈首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質量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全市性的質量活動,積極向政府部門提供質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議;開展質量工作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服務;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和任務。
(二) 廣泛推動全面質量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各行業普及質量管理知識教育,組織推動並指導全市民眾性的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強化全民質量意識。
(三) 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繫和合作,組織開展質量管理理論技術、方法的研究和交流,總結推廣成功的質量管理經驗,引入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技術,培養質量管理人才。
(四) 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推動質量管理與國際接軌,開展質量管理等先進標準的宣傳,開展各類質量諮詢和培訓服務。
(五) 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制訂質量政策,參與實施推進名牌帶動戰略有關工作。
(六) 組織實施用戶滿意工程,開展“三滿意”活動,開展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活動。
(七) 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總結表彰活動,及時總結質量成果,樹立標桿,激勵企業追求卓越績效。
(八) 發展會員,為會員提供質量信息和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入會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清遠轄區內的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
(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和質量檢驗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個人入會由本人申請,團體入會由單位申請;
(二) 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理事會委託會員部審核,由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資料,優先在本協會主辦的刊物、網站上發表論文;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對本協會工作或在質量管理方面做出貢獻者,有權享受協會給予的獎勵;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向本協會如實反映有關工作、情況和問題;
(四)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未經同意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理事會書面告誡後一年內仍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協會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工作會議每年一次,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秘書長各一人,副會長、副秘書長、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續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有能力依法領導、組織協會按章程開展工作,並能在人力、物力上對協會有支持作用的會員組成。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討論、制定、修改協會的章程草案;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並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請熱心於質量工作的有關知名人士為協會名譽會長和特邀高級顧問;
(十二)根據理事、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協會工作需要,調整理事會,補選理事人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十三)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的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為會員和理事提供服務。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質量管理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組織和協調能力強;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根據發展規劃組織擬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負責處理人事、財務和資產管理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發展的需要,內設職能部門,承辦具體的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
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四月一日第四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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