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清遠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城市橋樑、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市容綜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地方性實施細則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1、將原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的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2、將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燃氣的行業評比、評優、市場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給行業協會。

(三)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除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以外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2、將原市城市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全市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主要職責

(二)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理及行政執法方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城市橋樑、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市轄縣(市、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三)負責組織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樑、隧道、涵洞、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檔案管理,做好相關科學技術、科技情報的推廣和套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新城區市政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

(四)負責城市綠化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園林綠化企業二級、三級資質核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新城區綠化管理和養護工作。

(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服務質量,參與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區城市垃圾處理的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新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照明的節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區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觀照明管理和養護工作。

(七)實施燃氣行業管理,組織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對市區燃氣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消防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市區燃氣安全,負責對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八)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城市綜合整治和專項治理活動。

(九)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維護費年度安排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十)依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城市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特許經營和招標出讓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開展城市綜合管理的各項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衛生意識。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統計、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市政管理科(市燃氣管理辦公室、市照明管理辦公室)

負責市政設施行業管理,負責制定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改造的年度計畫,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參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挖掘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等行政審批工作;負責燃氣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市轄區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燃氣管網配套工作;負責市轄區燃氣經營網點入網的審批;負責全市新建燃氣企業的審批;核准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參與審核燃氣行業有關調價方案;負責監督燃氣供應企業(或經營者)執行國家制定的技術計量標準、服務質量;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和公共景觀照明設計安裝事項的審批手續和監督工作。

(三)綠化管理科

負責城市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相關年度計畫;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城市綠化管理和養護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實行規範管理;負責園林綠化企業二級、三級資質核准工作;負責占用綠地和遷移、砍伐樹木項目等審批工作。

(四)市容管理科

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負責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垃圾的經營服務單位進行核准。

(五)法規監督科

負責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城市管理監察、城市的綜合整治和專項治理活動;負責有關的普法教育工作。

(六)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退休人員服務、工青婦和黨群、紀檢監察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後所需編制另文核定。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確定如下:

一、保留的單位

(一)清遠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副處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機構編制方案另文下發。

(二)清遠市園林管理處,副處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機構編制方案另文下發。

(三)清遠市路燈管理處,正科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協助市相關部門編制城市照明整體規劃、參與城市照明新建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及接管工作;承擔編制城市照明設施近、中、遠期改造計畫工作及批准立項後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市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全市城市照明設施養護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清遠市路燈電費核算工作,全市城市照明設施數據的統計工作;承擔城市照明節能減排工作和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在城市照明領域套用的專業性研究和實施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二類撥付。

(四)清遠市市政工程維修處,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市區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城市橋樑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二、撤銷的單位

撤銷清遠市燃氣諮詢服務中心,收回經費自籌事業編制3名。

三、其他事項

(一)建市以來,凡涉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發生變化的,以本文為準。

(二)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調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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