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清華大學新百年發展基金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清華校友總會和300餘名清華校友、清華之友及組織於清華大學百年華誕之際正式成立,簡稱“清華新百年基金”(英文名稱: New Century Development Fund Of Tsinghua University,簡稱:NCF),設立於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成立背景
清華大學新百年發展基金由清華校友與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校友
總會聯合發起,2010年6月6日正式啟動,2011年5月8日舉行成立大會。清華大學新百年發展基金旨在提倡廣大清華校友和社會友人為清華大學“集資、集智、集力、集心”, 從而“勵教、勵學、勵業、勵志”,支持清華大學長期持續發展,並為清華校友和社會友人提供交流、合作、共贏的平台。目前已得到了400餘名校友、社會友人及中建一局、北京清尚建築裝飾公司、道紀忠華基金等機構的踴躍捐贈,募集資金已達1000餘萬元。
理事會
理 事 長:賀美英
副理事長:宋 軍、郭梁、陳鷹、陳大同
理 事: (以姓氏筆畫排序)
王東暉、鄧鋒、劉欣、朱紅、伍繼延、湯雲柯、宋軍、蘇江、吳晞、
陳大同、陳剛、陳森林、陳鷹、孟虎、鄭建偉、賀美英、高燃、
耿春亞、夏榮鵬、郭梁、郭松柳、童媛春、藍春、譚偉、戴龍文。
監 事: (以姓氏筆畫排序)
劉德廣、李冰、李次會、
秘 書 長: 夏榮鵬
秘 書: 郭力媛、艾斌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基金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清華校友總會和一百餘名校友、清華之友及組織於清華大學百年華誕之際發起成立,定名為“清華大學新百年發展基金,簡稱“清華新百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英文名稱: New Century Development Fund Of Tsinghua University,簡稱:NCF),設立於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依據:本基金章程依據《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制定。
第三條 宗旨:為滿足廣大清華校友和社會有識之士回報社會、支持教育、感恩母校的積極熱情,提倡為母校“集資、集智、集力、集心”,面向廣大校友、社會人士、團體和機構募集資金,支持清華大學持續發展。
第四條 使命:圍繞清華大學為國家培養“學術大師、治國棟樑、興業之士”的辦學目標,長期持續地支持和扶持符合這一目標要求的項目和個人。
第五條 組織原則:本基金在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領導下,在清華校友總會支持和幫助下,遵循平等參與、民主決策、規範管理、公開透明的組織工作原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資金籌集:面向清華校友、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清華校友、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社會人士的自願捐款。
第七條 資金管理:對本基金項下資金進行有效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第八條 資金使用:按照勵教、勵學、勵業、勵志的原則,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勵教:支持清華大學教學和研究項目以及傑出人才的引進和選拔;
2、勵學:資助和鼓勵清華大學優秀學生努力學習,“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3、勵業:支持清華大學優秀學生和校友創新創業活動;
4、勵志:支持清華大學優秀畢業生紮根基層、服務國家;
5、本基金理事會認可的其它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基金主要組織機構由捐贈人大會、理事會、監事和秘書處組成。
第十條 擁護本基金章程,並向本基金捐款的個人、企業、團體或機構為捐贈人。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向本基金捐款的個人、企業、團體或機構為發起捐贈人。
第十一條 本基金為捐贈人設立榮譽計畫,感謝捐贈人為社會公益事業、教育事業和母校的發展所作出的貢獻。
第十二條 本基金設捐贈人大會,捐贈人大會由累計到賬捐贈額達到人民幣一萬元的捐贈人組成。
第十三條 捐贈人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和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監督捐贈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代表捐贈人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決定基金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七)維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捐贈人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秘書長主持。捐贈人會議應於召開之前15日通知捐贈人。
第十五條 本基金設 5~25 名理事,理事由捐贈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代表和清華校友總會代表擔任。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本基金理事分為委派理事和選舉理事,委派理事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和清華校友總會委派人員擔任,選舉理事由捐贈人大會按照本章程規定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選舉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已為本基金的發展做出貢獻、累計到賬捐贈額達到一萬元人民幣的捐贈個人;
(二) 對本基金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或在本基金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 盡職盡責,廉潔自律,能夠履行理事職責和義務。
第十八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委派理事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和清華校友總會委派產生;
(二) 選舉理事由捐贈人大會選舉產生;
(三) 理事的委派和選舉結果應當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核准;
(四) 罷免、增補選舉理事應當經捐贈人大會選舉通過,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核准。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成為理事會成員,享有本基金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享有對本基金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 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 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的合法權益;
(五) 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 本基金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基金的決策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並提出修改章程議案,提交捐贈人大會表決;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門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提出基金的分立、合併或終止議案,提交捐贈人大會表決;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4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二)、(九)款規定事項的,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理事會決議,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設監事 3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是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本基金監事由捐贈人擔任,經捐贈人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選舉結果應當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核准。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理事、監事全部義務擔任,不得從本基金領取報酬。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經選舉後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核准。
第三十條 本基金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相應的工作能力;
(二) 能夠履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為本基金負責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簽署重要檔案;
(四) 依據章程和理事會決議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 制定基金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四) 章程和理事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設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章 基金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的收入來源於: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並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的資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資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時,基金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資產主要用於:
(一) 根據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 維持基金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 以使基金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的投資活動;
(四) 其他符合基金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捐贈人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查詢捐贈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資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資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進行換屆、更換負責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將年度工作報告傳送給捐贈人,接受廣大捐贈人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的資產委託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進行統一獨立管理,並定期向理事會提供資產管理具體情況。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負責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髮生分立、合併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終止,應在理事會提出議案,捐贈人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審查同意。經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註銷後的剩餘資產,應當在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資產,經與捐贈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 基金的剩餘資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清華大學。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議案並交捐贈人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發起捐贈人(截止到2011年3月22日)討論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