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價格

清算價格是指在非正常市場上限制拍賣的價格。 清算價格適用的前提條件,與現行市價標準的區別在於市場條件的不同: 現行市價是公平市場價格,而清算價格是一種拍賣價格,它由於受到期限限制和買主限制,其價格一般低於現行市價。 清算價格是指企業由於破產和其他原因,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特定資產快速變現的價格,清算資產變現的方式。可以是一項完整的資產出售,也可拆零出售。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企業破產、抵押、停業清理等情況下的資產價格評估。

標準

由於資產清償變現的原因不同,變現時限不同,資產變現的自身條件也不同,從而使清算價格又有了強制清算價格、有序清算價格和續用清算價格三種不同的形式。

強制清算價格是指資產所有者在短期內就會失去對資產的控制和支配權,按快速迫售變現的辦法清償債務。這種強制既有來自法律和契約的強制約束力要求變現清償的壓力,又有快速變現的時間壓力。在快速變現條件下,資產公平市場是不存在的,因而,強制清算價格與現行市價有很大的數量差距。

有序清算價格,指資產所有者允許有一個適當的時限,將資產進行清算整理,宣傳推銷,選擇買主變現資產的價格。因此其資產價格可能比強制迫售條件下的清算價格略高些。但同樣低於資產公平市場的現行市價。

續用清算價格是指整體資產完整保存下來,作為生產盈利能力出售的清算價格。這是由於整體資產本身具有繼續使用的價值,清算出售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整體資產不具有適當的盈利潛力,而是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因失去融資支持和暫時經濟困難而破產,因管理不力造成經營失敗等。這時的清算價格實際上是整體資產處於本金市場的價格,因而在本質上與收益現值概念有一致之處。但是由於清算本身具有某種強制性,本金流動的公平市場條件不具備,因而續用清算價格明顯低於收益現值,但通常高於有序清算價格。

業務範圍

清算價格通常適用於企業破產、抵押、清理等資產業務。

企業破產

企業破產是指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以其全部財產依法清償其所欠的各種債務,不足部分不再清償。我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細則》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清算價格法。

抵押

抵押是以所有資產作抵押物進行融資的一種經濟行為,契約當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保證履行契約義務的擔保形式。提供財產的一方為抵押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財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變賣,從變賣抵押物價款中優先受償。在這種情況下,要對資產進行評估時,也適用清算價格法。

清理

清理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已臨近破產的邊緣或因其他原因將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為弄清企業財務現狀,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整理和查核,為經營決策(破產清算或繼續經營)提供依據,以及因資產損毀、報廢而進行清理、拆除等的經濟行為,為清理資產的目的而進行的資產評估,其資產價格同樣適用清算價格法。

但值得提出的是,不同的資產業務可能適用的清算價格類型不同,有的適用強制清算價格,而有的則可能適用的是續用清算價格。由於不同的價格類型在量上有差距,因而使用不同價格類型的評估值會很不一樣。有時,也有可能在同種資產業務中混合使用三種價格類型。如某公司破產迫售,其中有部分資產是可以繼續生產經營且有利可圖的,則這部分資產可按續用清算價格評估,其價格依據可以是現行市價·也可以是收益現值。而有些專用設備或建築物,則隨著企業清理或破產而失去使用價值,這些資產只能按迫售清算價格估價。還有些是可以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市場的,其評估值可參照類似資產的變現價格來確定。

影響因素

(一)破產形式

1.喪失資產處置權,。此時出售資產一方無討價還價的可能,即以買方出價決定售價。

2.未喪失資產處置權。此時出售資產一方尚有討價還價餘地,即以雙方議價決定售價。

(二)債權人處置資產的方式

按抵押時的契約契約規定執行,如公開拍賣或收回已有。

(三)清理費用

在破產等評估資產價格時應對清理費用及其他費用給予充分的考慮。

(四)拍賣時限

一般說時限長售價高些,時限短售價低些,這是快速成變現原則的作用所決定的。

(五)公平市價

指資產成交價格以方都滿意的價格。

(六)參照物價格

在市場上出售相同或類似資產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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