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清算的市場模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所採用的登記結算體系不同。上交所是“集中清算集中登記”模式;深交所是“集中清算、分散登記”模式。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清算可以分為二級: 一級清算是在深圳登記公司和各地的 證券商之間進行,期間需要各地登記機構作為中介;二級清算是在各證券商和委託其買賣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而上海證券交易所則採用三級清算方式:一級清算是指由異地的資金集中清算中心與上海證券 中央登記 結算公司所進行的地區 淨額清算;二級清算是由各證券商同異地資金集中清算中心在當地進行淨額清算;三級清算是指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進行的 資金清算。由於採用的市場模式不同,兩個證券交易所的 清算業務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就有些不一樣。
對投資者而言,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與證券商辦理 清算交割的手續是一樣的,具體程式是,證券營業部在委託成交後的第二個 交易日(通俗稱為T+1)將成交情況進行公布,投資者可憑此公告為準,也可通過證券商的行情系統自行查詢,在確認自己的委託已成交後,可到證券營業部的交割櫃檯辦理交割,列印 交割單。交割單的內容包括成交的證券名稱、成交數量、成交時間、 成交價格以及投資者成交前的資金餘額、成交後資金餘額和成交的清算金額等等。投資者應妥善保管交割單,以備查詢使用。
股票的清算價格
股票的清算價格是指一旦股份公司破產或倒閉後進行清算時,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實際價值。 從理論上講,股票的每股清算價格應與股票的 帳面價值相一致,但企業在破產清算時,其財產 價值是以實際的銷售價格來計算的,而在進行財產處置時,其售價一般都會低於實際價值。所 以股票的清算價格就會與 股票的淨值不相一致。股票的清算價格只是在股份公司因破產或其他 原因喪失法人資格而進行清算時才被作為確定股票價格的依據,在股票的發行和流通過程中沒有意義。
清算程式
證券交易所的清算業務按“淨額交收”的原則辦理。對買賣價款的清算,其應收、應付價款相抵後,只計軋差後的淨餘額。對買賣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應收、應付數額相抵後,只計軋差後的淨餘額。清算工作由證券交易所組織,各證券商統一將證券交易成視為中介人來進行清算。交易所作為清算的中介人,在價款清算時,向股票賣出者付款,向股票買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時,向股票賣出者收進股票,向股票買入者付出股票。
清算相關規定
(1)開設清算帳戶制度。
在證券交易所經營股票買賣業務的證券商必須集中在證券交易所的清算部開設清算帳戶。我國限於目前條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證券商必須在人民銀行營業部開設清算帳戶,並在該帳戶中保持足夠的餘額。
(2)股票集中保管庫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證券商除將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營業務所需外,將大部分集中暫存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庫內,入庫時只限於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證券交易所通過庫存帳目劃撥來完成。若有證券商不參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過庫存帳目轉完成交割時,該證券商必須承擔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物。
(3)清算交割準備金制度
實行交割準備金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證清算交割能正常順利地進行,保證清算的連續性、及時性和安全性。 各證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義務,亦不得因委託違約而不履行清算的責任。若證券商不履行此項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權動用證券商繳存的清算準備金先行支付,由此產生的價款差額及一切費用和損失,均由違約者承擔。
證券交易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同一日成交者為清算期;證券商不得因委託人的違約而不進行清算。
交割程式
股票清算後,即辦理 交割手續。所謂交割就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股票而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
交割分為兩個程式:
1. 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淨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淨額,編制當日“ 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 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向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帳目劃轉完成。
2.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儘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製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蘭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 單價、 佣金、 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三)有關交割的一些規定 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在 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 經紀人佣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