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則例編纂之制

將兩者的內容編纂成書,即稱“則例”,屬於各衙署行政法規、條例和辦事成例的彙編。 刑部雖未見有則例,但有《大清律例》、《欽定督捕則例》及其他律例類成書。 有的部屬各司也編有自己的則例,如吏部文選司、驗封司、稽勛司等均有則例,兵部的則例也名目繁多。

“則” 是辦事準則,也即是“法”; “例” 是處理公務中的成案或定例。將兩者的內容編纂成書,即稱“則例”,屬於各衙署行政法規、條例和辦事成例的彙編。清代各中央衙署為了準確執行皇帝交辦的公務及較好履行本衙門的職責,均十分注意編纂本衙門的則例,以便照章辦事,少出差錯。故清代則例類的編纂物為數甚多,吏、戶、禮、兵、工等部及宗人府、內務府、理藩院、都察院、宮中及一些卿寺衙門, 均編有則例,見諸著錄者約有四十餘種。刑部雖未見有則例,但有《大清律例》、《欽定督捕則例》及其他律例類成書。有的雖不稱則例,但性質相同,如清代都察院的則例名叫《欽定台規》, 兵部則有《欽定中樞政考》。軍機處的《樞垣紀略》其正編雖是由梁章鉅私人所編,而其續編則是官修。有的部屬各司也編有自己的則例,如吏部文選司、驗封司、稽勛司等均有則例,兵部的則例也名目繁多。這些則例中,除刑部的律例及督捕則例早在順治年間即已編修外,其他各衙署的則例,大都是在乾隆年間開始編修的。因為事涉各衙門的編制、職掌及辦事規則,故編纂則例均被各衙署視為大事,於奏請皇帝允準後,均由本衙門主官親自主持,並且隨著各衙門所奉上諭及奏定成例的增加,每隔十年,即重修一次。所以自乾隆朝以後,直至光緒朝,各衙署之則例,均不斷有續修與重修之舉,尤以光緒朝為多。則例的編纂或續修、重修,一般都由所在衙門抽調本衙門職官組成則例館,也有總纂、纂修、提調、收掌、校對等分工,給以公費。其材料來源則以本衙門所整理歸檔之檔案為主。因則例對各衙門辦事具有現實之約束力,故在編纂過程中無不首重對檔案的查找以及資料的核實與事例的剖析,力求準確無誤,故纂修頗費時日,往往需經數年的努力始能成書。則例的體例並無固定之模式,但一般是將有關本衙署編制、職掌、辦事規章等方面之上諭和成例,分成若干類,類下設目,一一編排成書。如光緒末年之《欽定宗人府則例》分為天潢宗派、封爵、典制、教養、授官、優恤、職制、律例八類, 類下置目, 如封爵類下設有皇子請封、王公章京爵職等級、王公章京冊封誥命、公主授封品級等數十目。各衙門之則例編成之後,大都要進呈給皇帝審定,稱為“敕纂”,然後發回各衙門,作為本衙門之行政法規刊刻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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