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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保險單的內容
在這種保險單下,保險人既承保保險標的的特定航程風險,又在某一段特定期限內對保險標的負責。即一方面,只有當保險標的在保險單規定的期限內發生損失,保險人方子賠付,否則不賠。從這一點看,它帶有定期保險的性質。另一方面,保險標的必須是在保險航程之內發生損失,如果損失雖然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發生地點不在保險航程內,則仍不予賠付。從這一點看,它又帶有航程保險的性質。從貨物運輸保險單的實際使用情況看,普遍採用的是混合保險單的方式,即在貨物運輸保險單中,訂有“倉至倉”條款,一方面規定保險責任在航程範圍內有效,另一方面又規定保險期限以貨物到達目的港或卸離海輪後若干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