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強制保險

機動車輛強制保險

國家或地區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頒布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汽車責任保險。不論保險人是否願意,都必須參加強制保險。

定義

機動車輛強制保險是指國家或地區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頒布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汽車責任保險。又稱法定汽車責任保險。不論保險人是否願意,都必須參加強制保險。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規定下,汽車所有人必須按照法規投保汽車責任保險。

保險特點

1. 具有強制性。它根據強制保險的相應法規開辦,依法強制實行,甚至無需採取契約制度;

2. 對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列權利:直接追訴:即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求得賠償;求償權利不受保險單條款的限制: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下,受害人不受被保險人違背保險單條款的影響,其求償權利可以依據強制保險法的規定獨立取得;故意損害亦可求償:即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下,不論損害是否出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對第三者來說都出乎意外,所以在故意損害的情形下,保險人仍要負賠償責任;

3. 具有不可選擇性。它只能提供給被保險人基本的保障,保險範圍一般包括死亡給付、醫療費用支出、傷殘給付和收入損失等四項;

4. 保險基金由政府專門管理與使用。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委託的信託人管理和使用;

5. 採用無過失責任為基礎的歸責原則;

6. 具有公益性。其費率由政府統一定製,保險費率相對較低。

實施方式

混合實施

在保險模式設計時往往採用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內容在內的混合實施方式;

分離實施

其方式表現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一般汽車責任保險分別實施,前者按照法律規範設計,後者按照一般商業保險的原則設計,投保人分別辦理。在分離實施方式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最基本保險,汽車所有人或駕駛員必須辦理。同時設有汽車保險的主要險和附加險,供投保人自願選擇。

2004年5月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監會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指示和《道路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訂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詳細規定了機動車輛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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