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新生兒出生入戶(派出所直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條件
本市戶籍居民的嬰兒,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
1. 境內出生,出生不滿30天(超過30天但未滿一周歲的,參照辦理),尚未合法申報戶口;
2.父母雙方戶口均已遷入本市或出生時父母一方戶口已遷入本市,父(母)屬本市高校集體戶學生戶口的除外;
3.符合本市出生入戶計畫生育政策的政策內一孩(雙(多)胞胎除外)。
註:1、根據《深圳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申報前需先行經本市父(母)戶籍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同意。計畫生育證明信息已通過深圳市政務資源交換平台共享使用,申報入戶登記時不需提供紙質《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2、高校在讀學生的嬰兒應在非高校集體戶口的父(母)一方申報出生登記。如父母雙方均為高校在讀學生集體戶口,應在嬰兒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地申報。如嬰兒父母畢業滿2年,但戶口仍屬高校集體戶學生戶口的,應在父母戶口遷出後,在遷入地申報出生登記。
申請材料
1.《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不需填寫,受理後需申報人簽名確認);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核驗原件,收取副頁);
3.嬰兒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的應分別提供死亡證明文書、失蹤判決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4.申請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書。屬離婚或再婚的,還需提交歷次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因喪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證明文書外,如該證明及戶口簿不能反映夫妻關係的,還需提供結婚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或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出具證明夫妻關係的相關材料;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父母信息填寫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戶籍地、長期居住地或證件存疑的,還需提供蓋有發證機關公章的嬰兒出生醫學檔案複印件及申請人父(母)的書面情況說明;
(2)《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與申報信息不一致或出生醫學檔案與《出生醫學證明》內容不符的,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信息不真實的,監護人可申請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親子鑑定,憑鑑定結論向《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關申請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子女關係真偽存疑,申報人無法有效舉證,也未能通過其他方式調查核實的,由市公安局委託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親子鑑定;
(4)嬰兒父母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在讀學生戶口,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的,還需提供嬰兒父母的集體戶口頁或學校出具的在校就讀及婚育情況證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及與嬰兒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程式
申報人持申報材料到擬入戶地派出所提交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登記,簽發戶口簿。
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