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大幅提高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1月19日通過,將於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大幅提高了對改裝車、肇事逃逸、無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八大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具體是:1、套牌假牌車罰款5萬元;2、無牌車上路罰款1萬元;3、交通肇事逃逸罰款兩萬元;4、不安裝號牌和遮擋、污損號牌年內兩犯罰款上萬;5、“泥頭車”超載一超多罰;6、非法改裝機動車上路罰車主並罰改裝者;7、營運車高速公路上下客罰經營單位1萬元;8、有乘客站立的公車進入高速公路罰經營單位1萬元。
兩年無違法行為可申請免除一次違法罰款
《條例》在懲治嚴重違法行為的同時,其申訴制度也是寬嚴相濟,體現人性化執法。《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並記分。《條例》同時規定,屬下列三種情況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到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申訴,經查證屬實的,可撤銷該違法記錄。
此外,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經查證屬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只給予警告,免予罰款處罰。三個條件如下: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24個月內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該違法行為僅被處以罰款處罰,且數額在500元以下。
按次處罰變累計加罰
新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中,除了按次處罰,還新增了累計加罰以及記分等處罰措施。以沖紅燈為例,《條例》對該行為的處罰採取了累計加罰的方法,起罰標準保持500元不變,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的,從第3次起每次處1000元罰款;5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5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而廣東省條例的規定是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實施
據深圳市交警局介紹,從8月1日至8月8日,電子眼抓拍到的沖紅燈、逆行、超速行駛三種違法行為查獲數分別為2536宗、735宗和120宗,與去年同比分別下降60%、64%和98%,與上月環比分別下降82%、90%和99%。
交警局相關負責人說,一周來,深圳總計查獲各種機動車違法行為33688宗,同比下降38%,環比下降45%。其中,僅查獲兩宗無牌車上路,同比去年同時期下降99%,環比上月同時期下降99%。該負責人稱,污損、遮擋機動車號牌的現象明顯減少,在主幹道基本絕跡。而且泥頭車沖紅燈、逆行等野蠻駕駛現象也有所改觀,下降了80%以上。
昨日公布的數據並沒有直接透露一周以來開出的罰單金額。根據《條例》規定粗略統計,一周內開出的罰單已經超過300萬元:《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將依法扣留機動車,處5萬元罰款。在過去一周里,交警共查處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20宗,開出的罰單已經達到100萬元。第一次闖紅燈罰款500元,第二次罰1000元,2536宗闖紅燈至少開出126.8萬元罰單。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及遮擋、污損號牌都是罰款6000元,兩種行為一共查處了172宗,開出103.2萬元罰單。僅此三項,交警開出的罰單已經達到330萬元。加上酒後駕駛、醉酒駕駛、泥頭車超載等項目,交警開出的罰單將近400萬元。
深圳交警相關負責人,對開出多少金額的罰單,交警沒有進行統計,記者計算的方法也沒有錯誤,但罰款並不是《條例》的最終目的,而是通過重罰打擊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最終的目的是改善深圳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