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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軟體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軟體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經認定的重點軟體企業,可享受深圳市政府《關於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號)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是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應會同市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貿易工業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我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是指經我市軟體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從事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研發、銷售,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企業:
(一)以從事儀器設備銷售,且儀器設備中含自主研發的嵌入式軟體類的企業:已經實現的軟體年銷售收入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其中不能單獨銷售的嵌入式軟體銷售收入以嵌入式產品銷售收入的35%計,年納稅額(包括在我市國稅和地稅部門繳納的各種稅款,下同)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年納稅額與軟體年銷售收入比不低於2%;
(二)以委託進行軟體開發或從事系統集成為主業類的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及軟體服務,系統集成軟體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自行開發且未單獨銷售的系統集成軟體收入以系統集成總收入的35%計,年納稅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且年納稅額與軟體年銷售收入比不低於2%;
(三)以銷售自主開發的套裝軟體類企業:純軟體年銷售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純軟體企業是指年銷售收入的80%為軟體收入,年納稅額不低於80萬元人民幣且年納稅額與軟體年銷售收入比不低於2%;
(四)以承接出口軟體外包服務或軟體出口為主業類企業,軟體年收入不低於100萬美元,且軟體出口占本企業年銷售收入的35%以上;
(五)符合深圳市軟體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的軟體重點領域銷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軟體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不低於80萬元人民幣且年納稅額與軟體年銷售收入比不低於2%的企業。重點領域依據當年主管部門結合產業發展現狀所確定的目錄為準。
以上數據必須與企業提交的軟體產業統計年報及經審核後的審計報告相一致。
第三章 申請及認定程式
第六條 申報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應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企業增值稅完稅證明;人員社保清單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申請表可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網站下載,每年遞交申請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三)經註冊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排名在前五位的契約的首尾頁、契約金額頁。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企業還應提供當年軟體出口總額的證明材料、結匯單。
第七條 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程式如下:
(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每年一次受理軟體企業的申請,會同市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貿易工業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軟體行業協會對軟體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會同上述單位對初審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考察;
(三)現場考察通過後,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會同上述單位組織專家小組進行評審;
(四)專家小組評審通過後,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會同上述單位核准並公示通過名單;
(五)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貿易工業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文,認定為市重點軟體企業,並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其頒發認定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實行一年一申報制度。認定有效期為一年。
第九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發布後30日內,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出複議申請,並提交複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應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應在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市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貿易工業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條 企業申報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對提交材料內容和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的,3年內取消其申請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的資格;已獲得認定的取消其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並追回已經享受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申請表及深圳市重點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統一印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