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深圳市民間文藝家協會(下簡稱深圳市民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市民間文藝家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的橋樑和紐帶,是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深圳市民協於1987年8月正式成立。現有會員220人,協會首屆主席為蘇偉光,2002年8月換屆由楊宏海任主席,2008年9月第三屆換屆楊宏海連任主席。
深圳市民協成立21年來,在市委、市委宣傳部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下,在市文聯的領導和支持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扎紮實實開展工作,在實踐文化創新、積極推進深圳民間文藝的建設方面,充分發揮協會人才薈萃、專業性權威性強的優勢,堅持面向社會,深入社區,依靠會員,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民間文藝活動,為繁榮深圳民間文藝,做了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市民間文藝事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局面。
迄今為止,協會在民間文化資源的整理與研究方面,先後編纂出版了《深圳民間歌謠》、《大鵬所城》、《客家與龍崗》、《客家詩文》、《客家圍屋》《中英街情結》、《深圳民俗尋蹤》等一批優秀成果;搶救整理了客家山歌、魚燈舞、水上迎親舞等本土民間藝術。在申報全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方面,市民協和的民俗學者近幾年來做了大量工作,為保存深圳民間文化記憶作出了積極貢獻。在創作與演藝方面,民協藝術家屢獲市、省、全國各類文藝展演和比賽類大獎;在民間文化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方面,深圳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擁有一支德藝雙馨且富有創造力的專家隊伍,在民俗文化研究方面有黃崇岳、楊耀林、劉麗川、曾祥委、廖虹雷於愛成等;在民間舞蹈方面有楊素賢秦健如、譚曉洪、趙艷、鄒永演等;在民間音樂方面有饒榮發賴房千、鄭鋼堅、李元慶、何穗生、支慧等;在民間收藏和民間工藝方面有吳克順、孟南、何柏俊、丁維桂、梁冰等。市民協主席楊宏海作為廣東省民間文藝界的優秀代表,曾被推薦出席了第五屆“全國文代會”,受到鄧小平等中央領導的親切接見。
近年來協會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參加省內外民間文藝學術交流與展演活動,發揮民間文化交流優勢,尤其是2006年,協會承辦了“兩岸一家親、共敘客家情”的對台文化交流活動,以豐富多彩並為台灣客家同胞喜聞樂見的文藝形式,極大地增進了應邀來訪的148名胞對祖國的認同與親情,使活動取得圓滿成功,受到中央台辦的表揚。與此同時,協會還加大對城市新民俗文化形態的研究力度,努力探索深圳都市民俗學派的建構,取得了系列的成果。
從2006年起,在市委領導和市委宣傳部支持下,市民協策劃籌辦創新內容和形式的“客家文化節”,並列入深圳“創意12月”的重點項目之一。在市民協與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連續兩屆“客家文化節”都以市民喜聞樂見的客家文藝活動,促進了“老客家”與“新移民”的文化認同,豐富了和諧文化的具體的內容,取得了圓滿成功,受到社會廣泛好評。特別是民協集中優秀的專家隊伍,藉助深圳大學的學術力量和學生資源優勢,探索文藝界與高校合作雙贏的嶄新模式,走出了一條優秀民族文化進入高校的創新之路,獲得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頒發的“優秀組織獎”,成為深圳頗具本土特色的節慶活動,並已列入深圳市委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基金及文化產業建設年度專項常規項目。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深圳市民間文藝家協會。(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Of Shenzhen,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市民間文藝家協會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文藝學術團體。是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學習和研究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貫徹、執行黨的文藝路線、方針和政策,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致力於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市的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從事收集、整理、研究和開發深圳民間藝術,繁榮民間文藝事業,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間文藝的“文化創新”,為促進深圳文化事業的大繁榮和三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駐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紅嶺中路1038號9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對區級民間
文藝家協會及會員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二)鼓勵並組織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定期
舉辦各種方式的研究班和培訓班,形成本會會員終身學習的風氣和氛圍。積極協同各大專院校、文化機構和企業文化團體等,培養和發展民間文藝隊伍,有計畫地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進一步開展民間文藝各種門類的活動,大力培養各種門類的民間文藝家;
(三)組織會員深入生活,積極開展民間文藝的蒐集、整
理、展演和出版工作,並積極承擔國家和省市文化部門下達的課題項目。
(四)採取研討會、展示會等各種形式,開展民間文藝的
研究和探討,總結創作編排及展演經驗,不斷提升民間文藝理
論的水平。
(五)創造性地探索和試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間文藝
“文化創新”的各種形式,不斷拓展民間文藝的發展空間,盤活並開發優秀民間文藝資源,依法開展產業化的經營活動。
(六)積極發現、培養民間文藝新人,推動民間文藝教育,
壯大民間文藝隊伍。重視基層民間文藝組織和民眾性的民間文藝活動,促進民間文藝的提高和優秀作品的傳播。
(七)積極開展深圳民間文藝的對外文化交流,加強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民間文藝家的聯繫,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增進與各國民間文藝家的團結和友誼。
(八)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家的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常的蒐集和研究活動的自由,在會員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本會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九)其他協會工作:
1.組織協調各區民間文藝工作。
2.申請、策劃、主辦、編排各類民間文藝活動,弘揚、傳承民間文藝精神。
3.有序完成換屆工作。
4.組織聯絡會員。
5.豐富民間文化生活適應協會發展趨勢。
6.做好協會年檢工作、年鑑工作。
7.協助各區協會完成民間文藝工作。
8.發現、記錄、整理收集各類民間文藝資料,留下寶貴民間藝術。
9.聯繫各界民間文藝人才,吸收壯大協會隊伍。
10.聯繫全國各地民間文藝組織進行交流、學習、探討。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文藝評論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具備一定的研究成果並在深圳定居或受聘兩年以上的民間文藝家;
(四)港、澳、台和華僑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符合會員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或經主席團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五)在深圳工作的廣東省民間文藝家會員經辦理登記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由主席團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65歲以上會員免交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主席團(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主席團(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其它需要在理事會上審議的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條 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正、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由正、副主席、秘書長組成)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特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正、副主席及秘書長若兩年無故不參加主席團會議,當自動辭職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如需設名譽主席、顧問、名譽會員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聘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周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主席或駐會副主席或駐會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與協會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會費20元,一次性交納五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團(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主席團。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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