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位補貼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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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位補貼試行辦法》3個配套檔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深圳市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位補貼試行辦法》、《深圳市民辦中國小教師長期從教津貼實施辦法(試行)》和《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獎勵和資助項目實施細則》3個《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配套檔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位補貼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義務教育均衡優質發展,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根據《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補貼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指導下進行,由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下同)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區學位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保障,市級財政可綜合考慮各區負擔和財力等因素,予以適當的轉移支付財力補助。

第四條 學位補貼對象為在我市受政府委託的民辦學校就讀,符合我市義務教育免費就讀條件的學生。

第五條 受委託學校需達到廣東省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標準。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含新區公共事業局,以下統稱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與受委託學校簽訂委託協定,並在學年結束後30天內向社會公布下學年受委託學校名單。

第六條 各區按國小不超過每人每年5000元、國中不超過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給予學位補貼(以上學位補貼已包含我市免費義務教育財政補助)。

受委託學校的收費標準低於補貼標準的,最高補貼額度為其收費標準。受委託學校的收費標準高於補貼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家長繳交。

受委託學校仍可根據本校的服務內容向享受學位補貼的學生收取餐費、校車費、校服費、住宿費等自願選擇的代收費項目的費用。

學位補貼資金應主要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區財政學位補貼的學生,其學位補貼標準由區財政部門會同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補貼對象的資格審核。與我市義務教育免費對象資格審核一併進行。

第八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齊受委託學校提交的學生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符合條件學生名單送區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區財政部門應在收到教育部門提供的學生名單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確保學校正常運轉。

第九條 市、區教育、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學位補貼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監管。

第十條 受委託學校若有弄虛作假或使用補貼資金不當的,從下一年起三年內取消各類獎勵和資助資格,依法追究舉辦者、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過程中不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依法查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各區教育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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