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位補貼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區義務教育均衡優質發展,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深圳市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位補貼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學位補貼的範圍與對象
第二條學位補貼對象為在我區受政府委託的民辦學校就讀,符合我區義務教育免費就讀條件的學生。
第三條受委託學校需達到的條件
(一)需達到廣東省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標準;
(二)上年度年檢結論為“合格”;
(三)受委託學校需與區教育局簽訂委託協定。
第三章學位補貼的標準
第四條按國小5000元/年/生、國中6000元/年/生的標準給予學位補貼(以上學位補貼標準已包含我區免費義務教育財政補助標準),學位補貼款由區財政局按學期撥付到受委託的民辦學校的三方共管賬戶。
受委託學校的收費標準低於補貼標準的,最高補貼額度為其收費標準。受委託學校的收費標準高於補貼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家長繳交。
受委託學校仍可根據本校的服務內容向享受學位補貼的學生收取餐費、校車費、校服費、住宿費等自願選擇的代收費項目的費用。
第四章補貼對象的資格審核
第五條補貼對象的資格審核,每學年受理審核一次。家長提交申請材料的截止時間為當年8月31日,其它時間原則上不受理。
第六條各民辦學校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信息採集,採集初審後將相關信息通過區義務教育免費資料審核系統分別報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國土房產、人口計生、房屋租賃等部門驗核。
第七條已參加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新生網上報名並通過資格審核的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學生,由區教育局調配錄取到民辦學校就讀的,可直接享受學位補貼,民辦學校應安排學位,並不得收取學雜費(補貼標準低於學校收費標準的,可收取差額部分)。
第五章學位補貼的程式
第八條申請
學生家長向就讀學校提出學位補貼的申請,填報學位補貼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受理後對家長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網上填報。
第九條核驗
學校收齊證明材料初審後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核驗結果反饋回學校,學校將核驗結果反饋給家長。
第十條公示
學校將經政府職能部門核驗合格的學生名單在校內公示一周,對無異議的再上報教辦,由教辦核實名單,並將核實後的名單報區教育局,區教育局匯總後將名單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應在收到教育部門提供的學生名單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學期的資金撥付,確保學校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各民辦學校應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開學20日內將流出的學生名單如實上報教辦和區教育局。區教育局再將變更情況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按變更後的實際學生人數予以撥款。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應將學位補貼款直接撥付到各受委託民辦學校的三方共管賬戶。
第六章學位補貼工作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位補貼資金應全部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區教育局、財政局對學位補貼的使用情況要加強檢查、監督和監管。區教育局應在學年結束後30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學年受委託學校名單,並與受委託學校簽訂委託協定。
第十五條受委託學校若有弄虛作假或使用補貼資金不當的,從下一年起三年內取消各類獎勵和資助資格,依法追究舉辦者、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執行過程中不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依法查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