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 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 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執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五)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
(六)指導基層司法行政、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負責依法治市工作,組織召開法律宣傳和法律常識普及工作。
(八)管理、監督、指導司法鑑定工作。
(九)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設定
姓名 | 職務 | 分管工作 |
蔣溪林 | 深圳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 |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工作。 |
林開榕 | 深圳市司法局紀委書記 | 分管監察審計處,聯繫光明新區綜合辦。 |
徐鵬 |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長 | 分管律師公證管理處、基層管理處、市法律援助處、市司法鑑定管理辦公室、市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公證處、市公證協會,聯繫市律師協會、南山區司法局。 |
梅愛民 | 深圳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局級) | 分管依法治市辦(市普法辦)、政策法規處、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聯繫羅湖區司法局。 |
楊時敏 | 深圳市司法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 分管政治部、機關黨委、市監獄戒毒管理辦公室、深圳監獄、市司法局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市司法局第二強制隔離戒毒做,聯繫寶安區司法局 |
宋良毅 | 深圳市司法局副巡視員 | 協助分管市依法治市辦(市普法辦)、局計財裝備處、局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處工作。 |
機構設定
政治部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幹部考核、任免、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工資福利、醫療保險、離退休人員服務、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表彰獎勵、培訓、工作人員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晉升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共青團、工會、婦女、計生等工作。
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辦、接待、財務、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司法外事交流、理論研究工作。
監察審計處
協助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受理對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違紀行為檢舉、控告和投訴,並按照職權查處相關違紀行為;參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承擔績效管理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計財裝備處
編制和執行司法行政系統的部門預算;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和各項業務經費的使用;指導、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和基建投資;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警用車輛等物資裝備及固定資產。
政策法規處
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作;起草相關政策和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案件的聽證、複議和應訴;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承擔法律職業資格證的管理。
律師公證管理處
承擔律師 、公證員和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律師 、公證員和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指導、監督境外律師事務所駐在本市的辦事機構;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承擔對公證機構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情況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和公證員協會。
基層管理處
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機構、基層法律服務;負責法律服務所執照和工作人員執業證書的年審;組織指導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協調全市大調解工作展開。
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執法隊伍與社工隊伍;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者協會和安置幫教工作者協會;承擔與市、區縣政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聯絡協調工作;承擔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的宣傳與對外交流工作。
宣傳教育處(市普法辦公室)
制定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寫製作法治宣傳教育資料;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者的業務培訓;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工作制度;對全市普法責任單位的法宣工作進行督查及相關考評、考核;組織、指導全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把普法工作貫穿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推動“法律四進”對重點人群實施精準普法;推動社會化普法,提高市民法律素養;創新方式方法,建設具有深圳特區特色的法治文化;開展法治創建工作。
直屬機構
深圳市監獄戒毒管理辦公室
監督檢查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刑罰執行和強制隔離戒毒收治執行工作;指導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文明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監獄和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監督、檢查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執法管理、教育、疾病防控和安全防範工作;組織指揮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處置突發事件;指導、監督、檢查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司法鑑定管理辦公室
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與年審;組織、管理司法鑑定人員的資格考試、正處級建制,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與年審;組織、管理司法鑑定人員的資格考試、考核及執業證的發放、年審;指導、管理與監督司法鑑定業務;負責覆核鑑定的協調及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法律援助處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制定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規範;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和社會效益;指導、監督、檢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業務及案件質量;組織協調法律援助的宣傳及對外交流活動;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統一辦理或協調跨區域的法律援助事務。
深圳監獄
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法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按上級要求,深圳監獄負責收押深圳市兩級人民法院判處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深圳籍罪犯和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深圳籍罪犯並執行刑罰。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的規定,深圳監獄貫徹執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依法管理和教育罪犯,組織罪犯勞動改造和接受技能培訓,通過確保場所安全穩定、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為深圳市社會安全穩定大局服務。
市司法局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收治、管理、教育矯治本所戒毒人員,組織習藝勞動生產和職業技術培訓;負責本所戒毒人員生活衛生管理和疾病預防、治療及心理矯治工作;負責本所警戒和安全防範工作;負責本所警察職工隊伍建設、警務管理督察工作;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司法局第二強制隔離戒毒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收治、管理、教育矯治本所戒毒人員,組織習藝勞動生產和職業技術培訓;負責本所戒毒人員生活衛生管理和疾病預防、治療及心理矯治工作;負責本所警戒和安全防範工作;負責本所警察職工隊伍建設、警務管理督察工作;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公證處
按照《公證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