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工程協會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深圳市信息工程協會”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註冊的社會團體,於2002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業務主管部門為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
協會是深圳市專門從事信息工程的學術交流、諮詢服務和行業協調的機構,並在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市民政局的領導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信息系統工程行業開展協調服務工作。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會員、凝聚力量、發揮優勢,促進信息工程事業的發展,為提高信息工程建設質量,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貢獻力量”。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加強全市信息工程單位與主管部門、信息工程單位之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制定行業規範,促進行業自律;
三、開展會員間的技術與業務交流;
四、積極開展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五、開展信息系統造價評估及諮詢活動;
六、結合行業發展和市場變化,制定行業服務取費指導;
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業內的服務協調,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機構設定

協會秘書處
1.秘書處是協會內務辦事機構,負責聯繫各級政府部門、機關團體、各企業及會員單位。
2.組織協會對外重大事宜、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方案制定及工作協調。
3.做好協會對外重大活動的安排,制定協會的長遠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4.負責協會的文秘、檔案、人事、財務、勞動工資、後勤保障等管理工作。
5.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日常財務收支、財務管理,編制年度財務預算,進行年度決算
6.負責與業務主管部門、企業有關的聯繫,
7.負責協會對外接待各種會議的組織安排。
8.負責協會領導交給的各項業務工作。
培訓部
1.針對會員單位的要求和行業的發展,制定出協會培訓工作計畫、規劃。
2.要不斷提高行業專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定期舉辦專業人員的培訓,包括上崗培訓、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培訓、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經理的培訓以及信息系統工程評估師、諮詢師的培訓。
3.為企業的各級經營管理者,進行以現代企業管理經驗為主要內容的知識更新培訓。
4.為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5.組織各類培訓班講座論壇、培訓會議,各類培訓對會員優先、免費。
6.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各類專業培訓。
7.組建全市信息系統工程專家庫和聘請培訓講師。
資質評審部
1.負責全市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現場評審工作。
2.企業資質現場評審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3.按照國家信息產業部有關要開展的資質評審。
4.要積極做好企業的參謀,幫助指導企業。
5.做好對已取得資質的企業的跟蹤及指導。
6.做好全市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投資的統計。
7.做好全市信息系統工程項目評比工作。
8.積極為企業服務,發展會員(單位、個人會員)。
9.制定會員組織發展與建設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落實。
10.要為領導及各級業務部門提供組織體系、會員狀況及信息與服務。
11.積極策劃組織會員開展各類文體活動,加強聯繫,促進友誼,提高協會整體力量。
諮詢評估部
1.為企業提供法律政策等諮詢服務。
2.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3.幫助企業開展各類諮詢服務。
4.受用戶委託,對信息系統工程項目進行造價評估。
5.幫助用戶對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的認證。
6.負責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拓展業務領域。
7.負責編制修改《信息系統工程造價指導書》工作。
8.負責編制《深圳市信息系統工程產品價格目錄》。
9.負責協會網站的日常編輯管理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信息工程協會(Shenzhe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uncil)。
第二條本會是深圳地區從事信息工程建設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組成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企業化運作、市場化服務”為理念,以“團結會員、凝聚力量、發揮優勢,為促進信息工程事業的發展,提高信息工程建設質量,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貢獻力量”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接受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為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皇崗中路高科利花園大廈A棟24E。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全市信息工程單位與主管部門、信息工程單位之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促進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服務準則和技術水平;
(三)開展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四)結合行業發展和市場變化,制定行業服務取費指導及諮詢服務活動;
(五)開展會員間的技術與業務交流;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業內的服務協調,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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