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淄博市人民政府直屬的正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

簡介

2006年9月份,淄博市在原市、區(縣)、高新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齊魯石化公司、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基礎上,組建成立了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新成立的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全市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淄博市人民政府直屬的正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下設部門

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綜合科、計財科、資金科、監督科、貸款科,下設10個管理部、2個分中心,均為其分支機構。各管理部(分中心)不設會計核算機構,與市中心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賬戶、統一核算。在各區縣、高新區設立管理部,分別為: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張店管理部、淄川管理部、博山管理部、周村管理部、臨淄管理部、桓台管理部、高青管理部、沂源管理部、高新區管理部,規格均為科級。在齊魯石化公司設立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齊魯石化分中心;在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淄礦集團分中心,規格均為副處級。各管理部(分中心)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考察與貸款回收等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職能

機關黨委

(一)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搞好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二) 認真抓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傳達貫徹和落實,認真做好黨員、幹部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三) 負責中心幹部職工的政治教育、理論學習;(四)負責黨員經常性管理,並依據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發展工作。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負責中心黨員幹部的政治理論培訓工作;(五)負責黨員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六)領導中心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研究有關重大問題,支持群團組織圍繞黨和政府及中心黨組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七)負責中心計畫生育工作; (八)負責中心黨費及工會經費的收取及使用管理;(九)負責中心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十)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辦公室

(一)負責中心內部綜合協調工作;(二)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會同中心有關單位制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具體辦法及實施意見;(三)負責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擬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年度工作要點》,牽頭做好工作調研;(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的蒐集利用,編髮《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簡報》,會同有關單位負責中心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的規劃、組織與協調;(五)統一管理對外宣傳報導和重要新聞的發布,審查重要宣傳稿件;(六)負責中心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業務會議、工作會議及其他專題會議的組織安排,編寫會議紀要;(七)負責機關文電的收發、運轉及機要通訊工作。管理機要文電,負責公文核稿、繕印、分發和督辦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和市領導及中心領導交辦事項辦理情況的督查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八)負責管理機關檔案,辦理檔案借閱,指導各單位檔案立卷、歸檔工作;(九)負責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組織和督查有關單位處理信訪事項;(十)負責中心機關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保密規章制度建設,檢查中心保密法規執行情況;(十一)負責中心車輛管理、行政接待、後勤服務和臨時工的管理工作;(十二)中心機構年審工作;(十三) 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組織人事科

(一)負責中心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工作;(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工作人員錄用、調配、考核、任免、獎懲、培訓、掛職鍛鍊、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提前離崗等人事管理工作;(三)負責中心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工作人員的出國政審、報批工作;(四)負責組織中心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五)負責職工隊伍建設的調查研究和人事教育的統計工作;(六)負責中心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中長期培訓規劃、年度計畫及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年度培訓經費安排意見;組織實施年度培訓計畫;(七)負責對臨時用工的考察、考核;負責臨時工工資核定,辦理臨時工的錄用、續聘和辭退手續等;(八)負責中心離退休老幹部管理;(九)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計財科

(一)編制住房公積金籌集與使用計畫,編制住房公積金籌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二)負責全市及市級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三)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指導;(四)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部門預算編制和支出預算執行;擬訂相關經費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全市經費帳務的登記、審核和核算;(五)負責中心銀行帳戶的開設、使用、銷戶等工作;(六)負責中心財務報表的編制、分析及對外報送工作;(七)負責各類會計數據的統計報送工作,審查各單位對外提供的會計數據;(八)負責中心財務印鑑及各類重要票證的保管工作;(九)負責各類會計檔案的整理、保管、借閱、保密等工作;(十)負責中心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十一)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資金科

(一)負責制定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提取實施辦法;(二)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三)負責制定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並組織分中心、管理部實施完成;(三)負責擬制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提取專用憑證;(四)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提取工作的指導;(五)負責市級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提取工作;(六)負責市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調整核定工作;(七)負責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提取業務數據的綜合分析;(八)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提取有關政策的解釋及制定相關的工作措施;(九)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監督科

(一)負責制定中心監督檢查辦法;(二)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執法檢查和內部監督檢查計畫;(三)負責中心執法主體資格年審和中心執法人員執法證年審;(四)負責組織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檢查;(五)負責中心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六)負責中心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七)負責中心執法人員的執法知識培訓;(八)負責對中心行政處罰的審查、實施工作;(九)組織中心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及行政處罰統計工作;(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中心行政處罰的申訴和檢舉。(十一)辦理行政複議、應訴事宜。(十二)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貸款科

(一)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二)負責制定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計畫,並組織分中心、管理部實施完成;(三)負責擬制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契約文本及專用憑據;(四)負責對市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調查、審核和貸後管理;(五)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落實和審核;(六)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指導;(七)負責對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數據的綜合分析;(八)負責對市級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九)負責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解釋及制定相應的工作措施;(十)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信息管理科

(一)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路系統的建立、管理和維護;(二)負責發布相關信息並提供信息服務等工作;(三)負責中心入口網站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四)負責辦公現代化建設工作;(五)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分中心、管理部

(一)嚴格執行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嚴格按照中心要求負責政治思想、人事、教育、安全保衛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中心機關有關職能科室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要求,完成中心下達的各項工作指標;

(四)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

(五)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歸集、轉移、提取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內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登記及對賬工作;

(七)負責本轄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調整核定;

(八)負責對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調查、審核和貸後管理;

(九)負責對承辦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的監督;

(十)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十一)負責信息快報、各類會計報表以及各類考核指標的統計上報工作;

(十二)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提取、轉移、貸款及相關檔案的管理。

(十三)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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