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家庭

姐夫,或冠以排行。 妹夫,或冠以排行。 奶母

第一節 婚 姻
一、 包辦婚姻
解放前,男女婚配多由父母包辦,只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說"。男女下聘禮,女方索彩禮,變相買賣;並講究門當戶對,近親婚姻謂之親上加親。結婚年齡在16、17歲,12、13歲完婚者常見。男女婚前多不曾見面,婚後不和者很多,男主可憑休書將女方趕走,女方則不能提出離異,有"嫁出的女,潑出去的水"、"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根扁擔抱著走"之說。父母包辦還有指腹為婚、娃娃結親、沖喜親等婚姻,致女方或嫁傻呆,或守寡一生。除包辦外,貧困人家將女兒賣出作童養媳,自小即成為奴役,遭受"娶來的妻,買來的驢,任人打罵任人騎"之悲苦;男子可一夫多妻,但寡婦不能再嫁,謂之守節。寡婦嫁人,倍受社會歧視,常受家庭刁難,貶稱"二茬貨";所帶前夫之子女稱"帶孩"。時自由戀愛被視為大逆不道、傷風敗俗,受人指責抬不起頭來。
指腹為婚 多見於兩家大人友好,不講兒女日後同意與否,在懷胎後即約定婚事(如同性即結為朋友)。
娃娃親 亦見於兩家友好,懷抱幼男幼女由父母做主訂為親事。
沖喜親 男女雙方未定婚,事項未行迎娶,男方父母有病或家遇不祥,即將女提前娶過門,借"喜氣"以沖"邪氣",謂"沖喜"。
童養媳 俗稱團圓子媳婦。貧家生活所迫,將未成年女孩找婆家收養。擇吉日過門,只拜天地和祖宗,多在13至14歲合卺。
娶鬼妻 舊時男女未婚夭折,經人介紹,男方家裡給女方家裡少許禮錢,男女進行冥配。娶時,男棺在前,女棺在後,至塋地合葬,至今,縣境此陋習不斷。
二、 自主婚姻
民國29年(1940年)4月,冀晉魯豫邊區政府發布《婚姻暫行條例》,提倡自由戀愛,婚姻自主,嚴格實行一夫一妻制,寡婦有再婚自由,男女都有離婚自由,禁止父母包辦、買賣婚姻、童婚、早婚、納妾、童養媳、近親結婚、疾病婚姻、租妻及夥同娶妻等。規定:男不滿18歲,女不滿16歲不能結婚。軍人之妻未經軍人同意不得離婚,夫在外4年以上毫無音訊者,可以改嫁。
1950年,結婚年齡改為男20周歲,女18周歲。70年代提倡晚婚晚育。1980年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最低男22周歲,女20歲。
90年代,在婚姻上父母包辦的現象已有較大改變,基本上為自由戀愛,婚姻自主,而且隨形勢開放,觀念轉變,追求不一,致離婚率呈上升趨勢。
三、 縣外婚姻
清光緒三年(1877年),民國9年(1920年),大名、館陶等地遭受水災,前後逾3000名女子逃難到涉縣避災成婚。
1959年至1961年,在暫時經濟困難時期,臨漳、成安、魏縣等地多達2000女子因生活所迫嫁到涉縣。
1978年後,隨人口流動增多,買賣婚姻時有發生。一些未配偶的大齡男子,花不足5000元,就能到四川、廣西等貧困地區"領女人"作媳婦。近幾年,四川、江蘇、廣西、雲南等地,到涉縣婚配,因涉外婚姻手續不全,年往回遣送百餘名。在外來婚姻中,不時出現有人藉機拐賣婦女、詐欺錢財和重婚等案件。
第二節 構成
解放前,家庭為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富裕家庭規模較大,人多糧多,幾世同堂。貧困人家人口較少,兄弟婚後即另起爐灶各尋活路。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戶均人口4.87人,清嘉慶二年(1979年)戶均人口4.59人。土地改革後,富人成為普通勞動者,各家庭人口、土地、生產資料及經濟狀況構成均無大差別。
新中國成立後,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建立集體、全民等所有制體制。家庭作為獨立占有生產資料的經濟實體地位被削弱,並出現了全民所有制幹部、職工組成的靠工資為生的商品糧家庭。兩種家庭收入各以勞動所得,子女成年即自食其力。致家庭規模日趨變小,即使一個兒女成家後亦要分家,到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時再合灶供養。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分家時一般能得到部分家產,由叔叔、舅舅證明合理繼承。隨人們對計畫生育認識的提高,原五六口之家已不存在,大多轉向三四口之家。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獨立地位恢復。在市場開放、搞活經濟的前提下,個體工業、商業、運輸業的出現,家庭經濟來源不再為單一的農業收入。1980年,從事鄉辦企業農村戶口人員3295人,村辦企業8427人,就業國家工礦企業等單位的人更多。以後,隨個體經商、飲食、養殖、加工及勞務輸出等行業的蓬勃發展,家庭經濟來源明顯分為兩部分:一是農業,二是副業。其比重不同,甚至副業大於農業。家庭經濟地位較過去發生根本變化,有的已由萬元戶發展到十萬元、百萬元。商品糧家庭工資收入亦逐步提高,部分家庭收入不再單靠"死"工資。從事第三產業搞各種承包發家致富。
家庭人口構成,1982年戶均3.73人,1990年戶均3.47人。1996年戶均3.22人。
第三節 管理
解放前,家庭管理實行封建家長制,有"父命難違"之說,家長去世,長兄為大,有"有父從父,無父從兄"之傳教,家族旺盛,則建造祠堂,家規由同族輩份最高、年齡最長者執掌。凡違家規即視為不孝,必至祠堂受到處罰。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必先學禮儀,富有讀書家庭,講究知書識禮、守業理財;一般人家提倡勤勞儉樸,不惹是非;貧困人家只求賣力謀生。住房為父母長輩住堂屋(正房),小輩住廂房。與朋友往來,遇婚、喪等事,皆由家長料理。有請家長必至;有賓客來賀家長必親自迎送,有"有大不顯小"之說教。子女外出必由父母許可,回家必先向父母請安,即使田地活兒也多靠大人指派;婦女花錢,即使分文亦必由丈夫允許,各種禮教繁多。貧困人家雖有家長與下人之區分,然饑寒交迫,相依為命,禮教不甚嚴重。
解放後,封建制度逐步取締,婦女翻身解放,男女平等,夫婦和成年子女均成為家庭管理者,各以特點從事社會職業和家庭分工。教養子女一般為言傳身教、潛移默化,大多改掉"棍棒底下出孝子"而提倡"小樹(指兒女)去杈才成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家庭逐步形成男主外,女主內,小事個人做主,大事共同商量等新的家庭管理模式。而且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quot;婦女頂起半邊天"的鼓勵下,出現許多管理家庭有方,使家庭和睦、尊敬老人、子女成材的"女當家"和發展經濟、致富有方的"女強人"。但也有一些管理不當的,出現婆媳不和,兄弟、妯娌反目,不孝敬父母的不良現象。1982年縣婦女聯合會號召全縣婦女開展創建五好家庭(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集體,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關係處理好;2、遵紀守法,勤勞致富,扶貧幫困,鄰里團結互相好;3、有理想,懂政策,學文化,學科學,全面提高素質好;4、尊老愛幼,民主和睦,教育子女,家庭生活科學管理好;5、婚姻自由,計畫生育,移風易俗,文明衛生好)活動。是年共評選五好家庭1419戶。以後,年年開展,並在大門掛牌,授予光榮稱號。到1996年全縣共掛"五好家庭"門牌1萬多戶。
第四節 稱謂
曾祖父 老老爺
曾祖母 老奶奶
祖父 爺爺
祖母 奶奶
父親 爹、爸。
母親 娘、媽。
伯父 大大、大爺,或冠以排行。
伯母 大娘、大大,或冠以排行。
叔父 叔叔,或冠以排行。
嬸母 嬸嬸,或冠以排行。
丈夫 愛人、女婿、當家的、孩他爹、老漢的、老頭的、那一口子。
妻子 愛人、家屬、媳婦、老婆、內當家孩他媽
兄 哥哥。
兄妻 嫂嫂。
弟 兄弟、弟弟。
弟妻 弟妹、兄弟媳婦,面稱名。
姐 姐姐,或冠以排行。
姐的丈夫 姐夫,或冠以排行。
妹 姊妹,或冠以排行。
妹的丈夫 妹夫,或冠以排行。
外祖父 姥爺。
外祖母 姥姥。
舅父 舅舅,或冠以排行。
舅母 妗子,或冠以排行。
岳父 老丈人,面稱爹或爸。
岳母 丈母娘,面稱娘或媽。
女婿 俺女婿,他姐夫,面稱名,或冠以排行。
內兄 大舅子,面稱哥哥。
內兄妻 大舅嫂,面稱嫂。
內弟 小舅了,面稱名。
公爹 公公,面稱爹或爸。
婆母 婆婆,面稱娘或媽。
夫兄 大伯子,面稱哥。
夫弟 小叔子,面稱兄弟,弟弟或呼名。
夫姐 大姑子,面稱姐。
夫妹 小姑子,面稱妹或呼名。
夫叔 叔公,面稱叔叔。
夫伯父 大公公,面稱大爺。
夫伯母 大婆婆,面稱大娘。
姑母 姑姑,或冠以排行。
姑夫 姑父,或冠以排行。
姨母 母之姐稱大姨,妹稱小姨。
女兒 閨女,或冠以排行或呼名。
兒子 小子,孩子,或冠以排行或呼名。
結拜弟兄 朋友,面稱哥或弟。
結拜姐妹 乾姊妹,面稱姐或妹。
義父 乾爹,面稱爹或爸。
義母 乾娘,面稱娘或媽。
奶父 奶爹,稱爹、爸。
奶母 奶娘,稱娘、媽。
男人 漢們。
婦女 娘兒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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