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封建土地私有制
民國35年(1946年)土地改革前,土地所有制為封建土地私有制度,貧富懸殊極大,時全縣213村,4.6萬戶,18.73萬餘人口,耕地38.4萬畝,人均耕地2畝,其中占人口總數12.6%的地主富農(簡稱地富)卻占有21%的土地,人均3.4畝,而貧下中農人均占有僅1.4畝。北關村地主任聚武占有土地1.2萬畝,範圍包括井店、索堡等地。台華村地主李清香占有涉、磁、武三縣63個村莊的大部分土地。南崗村地主馮寅卯的土地擴展到山西省黎城縣、遼縣(今左權縣)一帶。
地主對農民實行的剝削形式,主要有:
1、乘人之危,低價收買。貧民遇有天災人禍,生活無著,急於出賣土地時,地主趁機壓低價格,購占土地。
2、高利貸下地,高利盤剝,日積月累,貧戶無力還貸,只好以業抵債,土地歸地主占有。
3、先典後賣。貧民迫於用款,又想保留土地回贖權,低價典給地主,到期無力贖回,只得以活契變死契,由地主將土地占去。
4、地租。佃戶租種富戶土地,按地力與肥瘠確定糧租,無論年景豐欠,定期繳納,違者奪佃。
5、半種地。佃戶用自家的種子、肥料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收穫糧食按比例分成,以五五或佃四主六不等。果樹多的山坡地,地主收果,佃戶收糧。
6、賣青。春季青黃不接,貧民斷糧只得指青苗低估產量賣給地主,得現糧款以解困境。
7、僱工剝削。地主除長期雇數名長工、羊工、侍女外,季節性雇短工更多,僱工們勞作時間長,工資低。
8、工役差遣。佃戶向地主出租,無償地做短工,逢修房蓋屋、婚喪大事、年節慶壽等,佃戶均得向地主送禮。
地主、富農對窮人實行的殘酷剝削和敲詐勒索,使廣大農民辛勤勞動而不得溫飽,遇災荒年,常有老幼餓死,妻離子散,背井離鄉,相乞於道者。民國20年(1931年)前後,昭義村中等以下322戶就有43戶西逃。張家莊、王金莊、關防一帶。流離失所之戶竟高達五分之一。民國35年(1946年)土地改革後,封建土地私有制宣告結束,全縣農民地主、富農手中分各中上等土地6萬餘畝,真正實現了耕者有其田。
第二節
土地改革
涉縣土地改革是在減租減息的基礎上開展的,從民國30年(1941年)到民國35年(1946年),先後共開展了7次減租清債運動,通過租地、典地、當地等形式已將地富大量土地轉由貧民耕種。期間,也有一些地富見勢頭不妙主動把土地廉價變賣給給農民。時地主人數占總人數的1.2%,人均占有耕地面積6.67畝,富農占總人數的11.45%,人均占有耕地3.06畝,而貧下中農人均占有土地僅1.4畝。
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直接分配給農民。7月,涉縣貫徹"五四"精神,組織"翻身隊"到赤岸、溫村、桑棧搞土地改革試點,徹底解決土地問題。10月,縣委召開了土地改革動員會議,之後全縣土地改革運動(簡稱土改)全面展開。
首先由民眾評議,劃分階級,對社會各階層土地占有情況進行清算。據統計,二區挖出未鬥爭地主74個,一區僅南關村揪出地主就達30餘人。對地主採取封門、沒收及清理內貸等鬥爭方式繳其剝削所得的財物,由農會將財物合理作價,分成三等九級,並將地富以下人口劃為中、貧、赤三等,中農又分上、中、下三級,按照"填平赤貧、補齊貧農、照顧中農,其它東西等分"的原則分配。次年2月,全縣對土地清算運動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全縣83個村有遺留問題,35個村運動走過場,未實現耕者有其田。其中部分村幹部思想不純、作風不正,直接影響運動的深入。為此,結合土改,全縣開展了查階級、查思想、相作?quot;三查"運動。由於左傾思想影響,農村片面強調貧雇路線,把發動民眾片面理解為貧僱農當家,對地富鬥爭不講策略,有的被掃地出門,有的僅留生產資料,個別地方把地主、富農一樣對待,用吊、拉、澆等手段將其致死致傷;有的村莊搞平均主義,傷害了中農利益;在劃分階級成份中把剝削階級擴大化,嚴重影響了農村階級關係和民眾生產積極性。為此,民國36年(1947年)8月,太行區黨委根據民眾反映,組織人員對涉縣更樂、原曲兩村作了調查研究,在赤岸村發出《關於涉縣原曲、更樂兩村土地改革考察報告》。當年10月2日至12月26日,晉冀魯豫中央局在武安縣冶陶村召開土地會議,貫徹《中國土地法大綱》,會議期間,太行區再次聽取了更樂工作團的匯報,下令中斷土改複查工作,委派組織部長陶魯笳帶領工作隊進駐更樂,紀正更樂左傾盲動錯誤。次年,陶魯笳在《人民日報》(華北版)發表了《從更樂左傾盲動錯誤中應汲取哪些教訓》的文章。至此,全縣各村左傾錯誤均得以糾正。
民國37年(1948年)2月,縣委在南崗村貫徹《中國土地法大綱》,布置土改複查工作。在土改過程中,全縣普遍存在鬥爭地主不徹底、分配果實不公道等問題,為此在南關、西達、台華、懸鐘、索堡5個試點村開展民主整黨和填補運動。爾後,在端正幹部思想路線和工作作風的基礎上,從4月5日起,試點村通過自報公議方式,劃分成份,三榜定案,並推廣至全縣。起4月下旬,又先後清丈土地、合理評議產糧、補償中農、重新劃分階級,最後各階級以生產資料占有多少和生產關係確定成份,全縣總人口18.5萬,其中地主占1.1%,2034人;富農占8.5%,1.5萬人;中農占49%,9.06萬人;貧農占38.2%,7.06萬人;赤貧占3.2%,5916人。
涉縣北關村土改前後各階層戶數占有土地對比表
表4-1-1
成 份 時間 戶數(戶) 人口(人) 畝數(畝) 人均占有土地(畝)
地主 運動前 14 53 206.9 3.90
運動後 14 53 31.8 0.6
經營地主 運動前 1 3 3.4 1.13
運動後 1 3 3.4 1.13
富農 運動前 27 134 395.68 2.95
運動後 27 134 335.01 2.50
中農 運動前 78 275 568.4 2.07
運動後 78 275 659.6 2.40
貧農 運動前 43 163 172.5 1.06
運動後 43 163 322.4 1.98
赤貧 運動前 11 28 14.13 0.50
運動後 11 28 56.55 2.02
僱農 運動前 1 1 2.3 2.3
運動後 1 1 3.3 3.3
商人 運動前 3 4 2.7 0.68
運動後 3 4 2.7 0.68
民國37年(1948年)10月,全縣在小範圍內又進行了徵收補償安置填補工作,使土地改革成果得以完善。次年2月,全縣土改運動結束,共剝奪地主土地10984畝,富農土地15714畝,中農土地35294畝,牲畜3500餘頭。是年,全縣213個村全部發放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宣告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結束,農民真正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當家作主人的願望。
第三節
互助合作
互助組 民國28年(1939年)就已盛行。民國31年(1942年)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大力提倡助人為榮,抗戰渡荒,以一區沿頭村、二區半峧村、六區郝趙村的互助組最活躍。民國35年(1946年),縣政府在貫徹"自願結合、互助互利,等價交換,出入自由,民主管理"原則的基礎上,號召大建互助組,至10月,全縣共建互助組3499個,入組25820戶,97790人,其中勞力39126人,另有牲畜13543頭;建小型互助合作社111個,入社2151人,牲畜863頭。互助組中以偏城張喜貴組建的變工隊聲譽最高,他被選為勞模出席了太行區第二屆群英會。當年12月8日,縣委、縣政府召開勞動英雄大會,選出一等勞動英雄17名,二等31名,三等101名,將互助生產推向高潮。1950年9月,沿頭村黨支部書記劉鳳竹、峪里村副村長魏小捧進京出席"全國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議",受到毛澤東主席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見。1951年互助組發展到5142個,入組43809戶。第二年增為47819戶,占全縣總戶數86.3%。互助組使軍烈屬、老弱孤寡等家庭克服了生產中勞力、畜力和農具不足等困難。1952年後,隨著初級農業合作社骨幹訓練班,623人參加,學習黨在過渡時期的路線等內容,通過一冬一春的發展,第二年大部分互助組轉為初級社。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1年省勞動模範會議傳達全國勞動模範耿長鎖舉辦農業生產合作社經驗後,11月,縣以小西峧村作為舉辦初級社試點創建了第一個初級社,入社33戶,107人,土地120.5畝,翌年2月,又在沿頭村建起初級社。3月22日,集訓各區區長、區委書記21人,分赴互助組基礎好的村莊建社,止5月底,據"民主、自願、互助、互利"原則,共建立10個初級社,入社農戶333戶,男女勞力711名,土地1086畝,牲畜206頭。每社三五十戶不等,正、副社長、會計、保管、生產組長,均由民主選舉產生。8月19日,縣召開建社代表會議,到會代表32人,討論制定了建社的方法、步驟及需要解決的問題。初級社社員以土地作股,牲畜、農具作價,勞力評分,實行統一調配使用,收入以勞六地四分紅。
1953年5月29日,縣召開了各社社長會議,有146人參加,會議糾正了在建社中的急躁冒進情緒與放任自流傾向。8月,小西峧村試點制定《農業社章程》(草案),分總則、社員、分配、勞動日、土地、投資、組織、財務制度、獎勵與處分九章,在全縣推行。1954年3月,在逐步健全初級社規章制度中,沿頭村初級社實行包工包產、評工評產制度,建立耕作隊,劃分耕作區,制定獎懲、競賽制度,開辦粉坊、豆腐坊、木匠鋪等10多種副業,該措施受到邯鄲地委重視,並在全區推廣。1955年春,省委召開反右傾保守思想農村工作會議,將農業合作化運動推向高潮。是年,全縣初級社發展到923個,入社農戶33951戶,占總農戶的62.36%。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5年2月,沿頭村初級社取消土地分紅轉為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簡稱高級社)。年底,在全縣推行《沿頭村高級農業合作社試行章程》。次年1月3日,縣召開初級社試辦高級社會議,提出初級社轉高級社的方針、政策、條件與步驟。2月底,全縣完成農業生產資料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共辦高級社188個,入社農戶占全縣總戶數99.3%。高級社組織形式以原一村多社變為一村一社,也稱生產隊,各生產隊勞力、畜力、農具產行統一調配,土地實行統一耕種,包工包產;分配實行"多勞多得、男女同工同酬";吃糧以人定量,每日0.5公斤,投工不足以錢買糧在辦高級社過程中,出現發展過急、弗迫入社、生產資料折價低及平調現象,還發生了民眾濫伐樹木、濫宰牲畜等問題。
第四節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3日,縣委發出大辦人民公社的指示。9月1日到6日,召開縣、鄉、村650人參加的三級幹部會議,貫徹《關於全黨全民大辦人民公社的意見》,經過醞釀討論採取"上動下不動"的辦法,將全縣229個高級社以原區為單位,合併成立河南店、索堡、西戌、井店、固新、西達、偏城7個人民公社,同時貫徹上級精神,把"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樹為"三面紅旗"、"三大法寶",將各合作社的公共財產無償收歸公社;社員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在農村大辦食堂,片面要求組織軍事化、行動戰鬥化、生活集體化、管理民主化;實行政社合一,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業。12月,人民公社開展整頓,明確公社部分所有制、基本隊有制、包產單位部分所有制和社員個人所有範圍;實行按勞分配。
1959年3月19日,縣委制定《關於人民公社管理體制及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原83個管理區合併為66個,將原421個高級社改為40個生產隊。實行區、社、隊三級核算;隊為基礎。5月3日,縣委規定:人民公社實行公社、管理區、生產大隊、生產小隊四級管理,取消區級核算單位,變為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核算。貫徹農業"三包一獎、四固定"政策,即生產大隊向生產小隊實行包工、包產、包投資、超產獎勵,將勞力、土地、牲畜、農具固定到生產小隊,超產部分由大隊自行支配,可以賣給國家,也可以留作儲備。1961年4月,縣召開2500多人的縣、社、隊、小隊四級幹部會議,傳達中共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即"六十條")和《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5月7日,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視察了涉縣沿頭村,17日,全縣下放食堂。隨即調整國民經濟計畫,再次對人民公社規模與體製作了調整:重申以生產隊為基礎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制為當時農村人民公社根本制度;原人民公社改為工委,管理區改為人民公社,公社規模一般相當於原來的鄉,以2500戶左右為宜,生產大隊規模一般相當於原來的生產合作社,以一村一隊為宜,生產隊規模一般以20戶至30戶為宜。全縣除固新為縣轄外,共設河南店、索堡、西戌、井店、西達、偏城6個工委、25個公社、266個生產大隊、1746個生產隊,勞動實行定額包工(包括工段包工、季節包工、常年包工和日工),堅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供給部分和工資部分三七開;允許保留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業,自留地占總耕地的5%,所產歸社員個人,不征公糧,不算口糧指標,家庭副業可養雞、養豬、養羊;社員院內、宅旁的樹木歸個人所有,隊與隊隔界林木按"固定土地、樹隨地走"確定所有權。1962年4月,增設胡峪、偏涼、鹿頭3個公社,全縣成為28個人民公社。1967年,各公社委員會改稱公社革命委員會。1968年,各公社收回社員自留地並限制家庭副業發展。1981年,各公社革命委員會改為公社管理委員會。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工作重點轉向經濟建設,原人民公社農業模式發生變化,出現多種經營和各種承包。1984年3月8日,打破公社體制,實行政、社分開,撤社改建鄉鎮,以原公社為基礎先後改建成8鎮22鄉。至此,歷時長達26年的人民公社體制解體。
第五節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81年實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12月9日,縣召開農村工作會議,總結、完善、穩定農業生產責任制,要求四個長期不變,即堅持集體化方向不變、基本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公有制不變、按集體經濟的要求實行農村生產責任制不變、責任制形式多樣化不變。會後,有2170個生產隊分別實行了三種不同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一、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責任制:即在生產隊統一經營的前提下,以勞動力按農、林、牧、副、漁、工、商等項分業,實行專業承包,聯繫產量(或產量)計算報酬。二、聯產到勞責任制:即在生產隊體制不變、土地等生產資料公有制不變、統一分配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統一生產計畫、統一管理使用大中型農機具和水利設施,統一調配勞動力,統一生產,定勞力,定地塊,定產量,定投資,定工分,超產獎勵,減產賠償,?quot;三不變,四統一,五定一獎到勞力"。三、包乾到戶責任制:即在堅持集體化道路和土地等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前提下,生產隊把生產任務承包到戶,分戶經營,自負盈虧,包交提留,取消工分分配。
1982年,生產責任制形式逐步由聯產承包向包乾到戶發展,土地包乾劃分,多數生產隊按人口平均分配,部分按勞力比例分配,少數林地或零星地分開租賃承包。年底,全縣2229個生產隊實行了包乾到戶責任制,占全縣生產隊總數90%。1983年,在包乾到戶的基礎上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宜林荒坡、荒灘和梯田全部下放到戶,並將生產隊牲畜、農具、房屋等固定資產一律作價歸戶所有,取消生產大隊、生產小隊。1985年後,土地全部按人口平均分配,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外遷人口土地由集體臨時分配,到一定年限各村可自行調整土地,土地分配權歸集體,使用權歸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契約。除定購任務、納農業稅和集體提留外,其餘歸承包者所有。農戶可自主安排種植,農閒可自由組從事工、礦、商、建築等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1996年,農林漁牧業總產值21286萬元,農民人均收入12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