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人口管理

民國28年(1939年)縣抗日政府成立,戶籍管理歸民政科,負責人口統計和登記。 1988年,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對年滿16歲以上人口實行統計和發放居民身份證。 1990年,公安局成立戶政股,專門負責人口出生登記、死亡註銷登記和遷移登記。

第一節 戶籍管理
歷朝縣署每年平均實行戶口統計,以便征糧納稅、抽丁服役、禁錮人丁、加強統治。明代、清前期,實行"里社制",每里十甲,每甲十家;清代推行"鄉約制"後,每約所轄村若干,各有編戶。民國21年(1932年)改鄉約制為保甲制,十戶一甲設甲長,十甲保設保長,十保一聯設聯保長。民國28年(1939年)縣抗日政府成立,戶籍管理歸民政科,負責人口統計和登記。為防止敵特分子潛入解放區破壞,縣境人口串親訪友、工作人員下鄉等,均需縣、區、村公所發放通行證或"路條",以備盤查。
1951年,據公安部《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公安局在縣城及鎮所在地對5800名非農業人口進行登記,納入城鎮戶政,由公安局治安股戶口管理警察專管,農業人口仍歸民政科轄。凡出縣境,均需自備所在單位或鄉村介紹信,證明身份以便住行。1955年,公安局與民政科聯合進行常住戶口制卡登記。次年,按上級要求,農村戶口管理移交公安局,因人力有限,暫歸人民委員會代管。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後,對全縣戶口實行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制卡登記和管理。1974年農村戶籍管理正式歸公安局及各派出所。1977年,戶籍管理始增加審查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事項。
1980年4月16日,涉縣革命委會員會決定:從5月1日起,正式啟用"計畫生育準生證",凡申報戶口者,必須持證為據。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的夫婦雙方須寫申請書,先由所在村或單位據生育條件審查上報,經批准發證。第一胎由公社批准,第二胎由縣計畫生育委員會核批。1985年後,不論農業,非農業戶口生育第一胎或第二胎,統由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批發證。報戶口憑準生證和計畫內嬰兒出生證辦理手續。
1988年,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對年滿16歲以上人口實行統計和發放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成為外出、結婚、入學、就業的必備證件。
1990年,公安局成立戶政股,專門負責人口出生登記、死亡註銷登記和遷移登記。並在各派出所設專職戶籍員,各片設戶管警,各村設戶口協理員(多由民政員兼),使戶籍管理體制逐步完善。
第二節 人口普查
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涉縣共進行四次人口普查,歷次均以當年7月1日零時為統計終點,以人口性別、年齡、初婚年齡、文化程度、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長率、人均收入等為普查內容。通過四次普查,顯示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涉縣人口的發展基本狀況:
一、 人口基數大,增長速度快。經歷1949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72年、1985年至1990年三個生育高峰期。1990年人口是1949年的1倍。
二、 人口素質提高,但不平衡,總體水平偏低,1990年國小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12周歲以上人口62.1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僅占9.42%。
三、 人口分布不平衡。中部地區人口稠密,西北部、東南部較疏,原青塔鄉和坪上鄉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不足100人。
四、 農業人口比重大,非農業人口增長速度快。1949年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97.15%,1996年占91.66%,非農業人口是1949年的5.92倍。商品糧家庭日趨增多。
五、 少數民族多,民族人口比重差距大。1990年境內21個少數民族人口只占總人口的0.1%。
人口普查對超計畫出生未上戶口、死亡無註銷戶口、剛出生嬰兒、抱養嬰兒均一一作如實登記,彌補了戶籍管理統計失實的不足。
在戶籍管理上,由公安、城鄉建設等部門配合。於1985年首起縣城而後又陸續到部門鄉(鎮),實行門牌編號、掛牌管理和戶主入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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