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連故意殺人案

劉志連故意殺人案

劉志連,女,河北省涉縣河南店鎮胡峪村村民,2006年4月,因涉嫌同村6歲男孩死亡事件被逮捕,由於當地公檢法部門互相推諉,劉志連案反反覆覆,五年仍懸而未決,仍被關押在看守所。目前,涉嫌故意殺人被捕5年的河北女子劉志連因證據不足獲釋。

案件簡述

劉志連為邯鄲市涉縣胡峪村一普通農村婦女, 2006年同村村支部書記的兒子陳錦鵬因服食毒鼠強致其死亡,被邯鄲市涉縣公共安全專家局無端懷疑為犯罪嫌疑人。邯鄲市涉縣公共安全專家局在違背法律程式的情況下非法獲取劉志連的有罪供述,進而對其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式。事實上,劉志連在被害人被害當天根本就沒有見過被害人且所有公共安全專家機關調取的所有證人證言都證明劉志連與被告人當天沒有任何交集。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罔顧上述基本事實,在對被害人超期羈押三年後,才判決被告人死緩。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抗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院對本案審理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邯鄲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抗訴二審和發回重審期間,邯鄲市法院還隱匿了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關鍵證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本案過程中準予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至此,劉志連距離無罪獲釋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應該在七天內完成,劉志連及其家人望眼欲穿。

而邯鄲市檢察院為了儘快逃避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和公眾輿論監督,將本起冤案徹底消化在邯鄲市,一個被認定故意殺人本應由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事實上也已經由其審查起訴過的案件被邯鄲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其又公然違背法律,迅即責令下級檢察院——涉縣人民檢察院違法向涉縣人民法院以同一罪名重新起訴。 2010年2月25日,在嚴重違背法律程式的情況下,涉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與邯鄲市人民法院嚴重違背法律程式,罔顧劉志連無罪的基本事實,為了逃避錯案追究責任,徹底消除可能因為宣告無罪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後對自身仕途的威脅,不惜鋌而走險,不惜犧牲劉志連個人家庭的幸福和法律的尊嚴,嚴重違法辦案,將一個故意殺人案降級處理,企圖在邯鄲上下兩審法院消化自己此前對劉志連無罪長期羈押的違法行為,將本起冤案打造成劉志連在劫難逃的鐵案,致使劉志連冤案永遠石沉大海。

案件回顧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2006年,河北邯鄲市涉縣女子劉志連被訴毒死6歲男童,2009年邯鄲市中級法院判處其死緩。同年該案被河北省高級法院發回重審。2010年9月,邯鄲中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10月15日,邯鄲市檢察院將該案移送至涉縣人民檢察院。12月14日,涉縣人民檢察院又將此案起訴至涉縣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涉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但涉縣檢察院對此存有爭議,並拒接退回的案件。一時之間,案件懸置。 2006年4月25日,涉縣公安局組織16名懷疑對象接受了犯罪心理測試。 劉志連做完測試後,賈忠海回憶說,刑警隊工作人員告訴他:你媳婦心理測試顯示反應異常,有重大嫌疑。 2009年8月17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志連死刑,緩刑兩年。 但同年12月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志連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010年7月9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9月29日,該院裁定準許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同年10月15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卻出人意料地將本案移送至涉縣人民檢察院。 12月14日,涉縣人民檢察院又將此案起訴至涉縣人民法院。 2011年5月4日,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將此案退回涉縣人民檢察院。 由於涉縣人民檢察院對涉縣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爭議,於是拒接退回的案件。

2011年8月7日,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委會,經研究決定對劉志連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當日,市檢察院對劉志連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其當場釋放。

律師質疑

2010年邯鄲市檢察院等部門召開協調會,“將十幾個案子弄到基層檢察院”,“讓在縣裡3天內起訴”。而劉志連的案子就在其中。2010年10月12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出具了《關於對犯罪嫌疑人劉志連故意殺人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2009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案件已發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邯鄲市中院在2010年7月再次開庭審理後,已裁定準許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這份《通知》指定涉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劉志連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審查起訴。《通知》中還特別言明:此事為市法院和市檢察院“共同商定”的。 對於這一“指定”,劉志連的辯護律師、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君元提出質疑。“市檢察院是可以指定縣檢察院起訴的,但前提是案件要在未經法院審理前。”他認為:對於劉志連這種撤回起訴的案子,法律是絕對不允許這樣做的。 而涉縣一政法工作人員指出,邯鄲市檢察院將這一案件“弄到基層”的做法,不符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對於撤訴案件的三個處理結果。“這一程式有問題,也必然導致接下來的所有程式出問題。” 而律師康君元認為,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另有原因的。 2006年10月8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對劉志連以故意殺人罪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直到2009年8月17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志連死刑,緩刑兩年,這中間經過了近三年的時間。 “國家規定刑事案件由起訴到審理結束的時限為一個月。”這就意味著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期間嚴重超期審判致使嫌疑人被超期羈押,“將近國家規定時限的三十倍”。 “案件被省高法發回重審時,在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邯鄲市中院準許邯鄲市檢察院撤回起訴,這可謂符合雙方利益。”康君元解釋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覆》規定:刑事訴訟的被告人一審被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但邯鄲市檢察院若撤訴後不再起訴,那么將由邯鄲市檢察院自己承擔國家賠償。”如果由邯鄲市檢察院將案件降級處理,不管涉縣法院判有罪還是無罪,邯鄲市檢察院和邯鄲市法院都可以巧妙地摘清國家賠償責任,還能掩飾其堅持的錯誤起訴和審判所導致的被告人被錯誤羈押近5年的事實,避開錯案追究。 康君元分析說:“如果涉縣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建議涉縣檢察院撤回起訴並由涉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那么本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只能是涉縣檢察院;如果涉縣法院判決有罪,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根據《國家賠償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也只能是涉縣法院和涉縣檢察院。” “一旦涉及國家賠償,這個案子沒有100萬下不來。”涉縣一位政法工作人員表示。 “更值得憂慮的是,市級司法機關這么做就能逃避本應由河北省高院對本案的二審監督。”康君元說,這起被省高院發回重審的案子,被降級處理後,無論涉縣法院作出怎樣判決,按照相關司法程式,都可以避開省高院監督,“將本案徹底消化在邯鄲市管轄範圍內。”他強調說:“這種錯誤的做法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矯正,必然會導致法律程式的混亂和司法公信力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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