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買賣公證

雙方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來我處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契約》公證。 公證事項:房屋買賣契約甲、乙雙方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處申請對前面的《房屋買賣契約》辦理公證。 經查,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簽訂了前面的《房屋買賣契約》。

[案例來源]:中律網
[案情摘要]:Leonar KIM BUAN GO[(吳金滿),女,國籍:菲律賓,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現住:菲律賓共和國馬尼拉市奎松市達瑪小區丹卡蘭街16號,護照號:ZZ127523]向吳荷平(女,一九七四年八月一日出生,現住:義烏市時代廣場A座2205室,公民身份號碼:330725197408013520)、虞修桂(男,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出生,現住:義烏市時代廣場A座2205室,公民身份號碼:330725197109093516)購買座落在義烏市江東時代廣場A座2205室住宅壹套和附屬有使用權的車位一個(時代廣場A座111號地下停車位)。雙方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來我處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契約》公證
[案例正文]:
案例簡介:

LEONAR KIM BUAN GO[(吳金滿),女,國籍:菲律賓,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現住:菲律賓共和國馬尼拉市奎松市達瑪小區丹卡蘭街16號,護照號:ZZ127523]向吳荷平(女,一九七四年八月一日出生,現住:義烏市時代廣場A座2205室,公民身份號碼:330725197408013520)、虞修桂(男,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出生,現住:義烏市時代廣場A座2205室,公民身份號碼:330725197109093516)購買座落在義烏市江東時代廣場A座2205室住宅壹套和附屬有使用權的車位一個(時代廣場A座111號地下停車位)。雙方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來我處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契約》公證。公證員受理該公證申請後,了解到雙方在買賣過程當中就購房款支付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出賣方要求全部購房款付清後再辦理房屋移交手續,買方要求留一定的購房款待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後支付,公證員經過分析,找到了雙方產生的矛盾原因和各方的想法,提出了雙當事人都能接受方法,就是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剩餘的貳拾伍萬元(¥250000元)購房款經雙方約定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存到義烏市公證處,待房屋交付給乙方後由甲乙雙方共同到義烏市公證處辦理領取貳拾伍萬元購房提存款的相關手續”,在契約中有了這項約定雙方當事人心理感到踏實,經過公證的房產交易感到有安全保障。

案例公證書:

公 證 書

(2007)浙義證經字第201號

申請人:

甲方(出賣人):吳荷平,女,一九七四年八月一日出生,現住:義烏市時代廣場A座2205室,公民身份號碼:330725197408013520。

虞修桂,男,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出生,現住:義烏市時代廣場A座2205室,公民身份號碼:330725197109093516。

乙方(受買人):LEONAR KIM BUAN GO(吳金滿),女,國籍:菲律賓,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現住:菲律賓共和國馬尼拉市奎松市達瑪小區丹卡蘭街16號,護照號:ZZ127523。

公證事項:房屋買賣契約

甲、乙雙方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處申請對前面的《房屋買賣契約》辦理公證。

經查,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簽訂了前面的《房屋買賣契約》。根據甲方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及買賣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件證明:買賣標的物為座落在義烏市江東時代廣場A座2205室住宅壹套和附屬有使用權的車位一個(時代廣場A座111號地下停車位),由義烏市萬廈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銷售。義烏市萬廈房地產開發公司於二OOO年九月二十九日與程麗英(女,一九六八年十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25681018234,住址:義烏市商貿區3街43號)簽訂《義烏市“時代廣場”商品房購銷契約》,售價為人民幣伍拾肆萬捌仟肆百叄拾貳元整,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義烏市萬廈房地產開發公司將上述房屋交付給程麗英,義烏市萬廈房地產開發公司收款後並於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具《浙江省義烏市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二份(一份為房屋、一份為車位);程麗英在沒有審報產權登記前將該房屋就轉讓給吳荷平,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程麗英與吳荷平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程麗英將上述房產以人民幣壹佰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吳荷平。程麗英、吳荷平於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分別繳納了契稅,分別取得《浙江省契稅專用繳款書》和《契證》;吳荷平於二00四年八月三日取得義烏市建設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義烏房權證江東字第00106263號)和《房屋共有權證》(證號為:義烏房江東共字第00126523號),於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取得義烏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義烏國用(2004)第1-13176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登記記載,房屋建築面積為160。91平方米(其中共用部分分攤面積為29平方米),房屋所有權人是吳荷平,房屋共有人是虞修桂,共有權人所占份額為共同共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記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9。6平方米,使用權終止日期是2051年5月27日。該房屋至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義烏市房地產管理處核查無轉讓抵押及其他權利受限制的登記記錄(2007年4月6日設立過抵押,於2007年6月27日抵押註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該房地產可以依法轉讓。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國籍是菲律賓國籍,於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取得義烏市國家安全局頒發的準字(2007)第12號《境外單位、個人購房選址審查批准書》,因此具備購房資格。

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真實,對契約內容無異議。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甲方絕賣給乙方的房屋位於義烏市時代廣場A座2205室住宅一套及附屬車位(時代廣場A座111號地下停車位)使用權的一個,房屋建築面積160。91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9。6平方米,甲方自願將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及附屬車位(時代廣場A座111號地下停車位)使用權一併出賣給乙方,上述房屋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約定成交價為人民幣壹佰零伍萬元整(¥1050000元)。

購房款乙方分三次付清。乙方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支付給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壹拾伍萬伍千元整(¥155000元);乙方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陸拾肆萬伍千元整(¥645000元);剩餘的貳拾伍萬元(¥250000元)購房款經雙方約定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存到義烏市公證處(提存帳號1208020009888011640),待房屋交付給乙方後由甲乙雙方共同到義烏市公證處辦理領取貳拾伍萬元購房提存款的相關手續。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當天將上述房地產的有關產權憑證全部移交給乙方。甲方在二OO七年七月十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契約生效後,雙方必須及時依法辦理房地產過戶登記手續,所需的契稅過戶登記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其他應當由甲方承擔稅費由甲方承擔。

依據上述事實,茲證明吳荷平、虞修桂與LEONAR KIM BUAN GO(吳金滿)於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義烏市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房屋買賣契約》。甲、乙雙方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吳荷平、虞修桂與LEONAR KIM BUAN GO(吳金滿)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上的簽名、捺指印均屬實;LEONAR KIM BUAN GO(吳金滿)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上的簽名為“GO KIM BUAN LEONAR”。

該《房屋買賣契約》自甲、乙雙方簽名、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義烏市公證處

公證員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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