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1月1日)
叢書名: 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
平裝: 166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9308653, 7509308658
條形碼: 9787509308653
尺寸: 19.6 x 13.8 x 0.8 cm
重量: 159 g
內容簡介
《消防法配套規定(最新版)》主要內容: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深獲廣大讀者的認同和喜愛,業界人士譽稱該叢書的出版在法律圖書中掀起了“藍色風暴”。叢書出版種類達到150種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選出發行量達到20萬冊的常用法規,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規定使攜本”系列。
本著“以讀者為本“的宗旨,我們對原配套規定叢書進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應其配套規定)叢書,旨在使其成為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好幫手。新版叢書的特點如下:
1.法規分類細化,讀者可按類尋找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定;
2.注釋法條中的重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
3.標註相關法條,方便讀者以主體法為核心查找配套規定;
4.隨附未收錄的其他相關法律檔案目錄和失效法規索引,為讀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總結相關法律圖表和計算公式,增強實用性;
6.封底提示關鍵條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目錄
第一部分 主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條【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單位、個人的消防義務】
第六條【消防宣傳教育義務】
第七條【鼓勵支持消防事業,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消防規劃】
第九條【消防設計施工的要求】
第十條【消防設計檔案備案與抽查】
第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核】
第十二條【消防沒計未經審核或者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法律後果】
第十三條【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十四條【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拙查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共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設定要求】
第二十條【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特殊場所和物種作業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條【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設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可燃物資倉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標準、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鑑定制度】
第二十五條【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產品標準及其安裝、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
第三十條【加強農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重要防火時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條【基層組織的民眾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對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規範】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消防組織建設】
第三十六條【政府建立消防隊】
第三十七條【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八條【消防隊的能力建設】
第三十九條【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條【專職消防隊的驗收及隊員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民眾性消防組織】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關係】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火災應急預案、應急後應和處置機制】
第四十四條【火災報警;現場疏散、撲救;消防隊接警出動】
第四十五條【組織火災現場撲救及火災現場總指揮的許可權】
第四十六條【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實行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消防交通優先】
第四十八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撲救火災、應急救援免收費用】
第五十條【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十五條【重大消防隱患的發現及處理】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的執法原則】
第五十七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和公民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不符合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對不按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對違背消防安全職責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設定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對涉及消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危險場所消防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過失引起火災、阻攔報火警等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失職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對違反消防法行為的處罰程式】
第七十一條【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消防法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專門用語的含義】
第七十四條【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 配套規定